刑事犯罪出去躲幾年就沒事了麼 沒那麼簡單 有些是躲不過的

刑法 法律 微法官 2019-06-28

刑事犯罪出去躲幾年就沒事了麼 沒那麼簡單 有些是躲不過的

刑事犯罪出去躲幾年就沒事了麼 沒那麼簡單 有些是躲不過的

對於刑事犯罪,是一種懲罰措施非常嚴重的犯罪,但是刑事犯罪也有很多可以免除懲罰的情況,比如大家都知道的追訴時效,過了多長的時間後,所犯的刑事犯罪就可以免於處罰了,因此很多人就想當然的認為犯罪後出去躲幾年,過了追訴時效後再回來就沒事了,這樣真的可以麼,刑事犯罪真的就這麼容易就躲過去了麼,今天小編給大傢俱體說說。

出去多幾年就可以不受刑法的懲罰,這是對追訴時效法條的片面理解,過追訴時效不追責這是由嚴格的條件限制的,並非出去躲幾年就不處罰這麼簡單,下面小編接著給大家講。

的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過了追訴時效就可以不追責,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或者宣告無罪,但是這種情況的前提條件是所犯的刑事案件沒被發現,也就是說在這期間一直都沒被發現,更準確的說公檢法還都沒有參與進來的時候,舉個例子說,如果你這個刑事犯罪最高可以判五年,在五年之內都沒被發現,那麼這才符合過追訴時效這個限制,當然,不止這一個限制,這只是最基本的一個條件,具體到免責,還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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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起算點的問題,這個追訴時效是從犯罪之日起算的,大家注意這個犯罪之日起是由講究的,是指犯罪成立之日起,如果你只犯了一個罪,那就按照這個罪的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大家都知道刑法的不同罪名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都是不同的,比如果交通事故,如果當時沒有撞死,然後去醫院醫治無效死亡,人死了就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事故認定書又是主責,這個時候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是從犯罪構成要件全部具備的時候才開始算時間的,也就是說對於不是以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事實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於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為犯罪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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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是如何算起算點的問題,如果犯罪行為是連續性或者存在繼續狀態的話,這個起算點是要從最有一次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比如說小偷,慣犯,一直都在偷,那麼一直都重新計算追溯日期,中間的追溯日期不存在中斷中止,直接都是不算數。

最後就是對於追訴時效的時間段的確認,對於這個時間段,是以所犯罪的最高刑期來算,如果這個罪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追訴時效就是五年,如果是可以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追訴時效就是十年,如果這個人犯了兩個罪,追訴時效分別是五年和十年,那麼九年的時候五年的罪不追究,十年的罪還是可以追究的。

以上就是關於追訴時效的一些條件,從以上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刑事犯罪想躲過去還是比較困難的,所以一旦觸犯刑法,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裡,坦白從寬才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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