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生“幫”15歲女孩跳江自殺,涉嫌故意殺人被批捕

刑法 南寧 精神病 法律與生活 2019-06-26

《法律與生活》綜合消息,19歲學生李某在路過南寧市凌鐵大橋時,看到一名15歲女生欲跳江自殺。由於女生不敢往下跳,便讓李某幫忙推下江,李某照做後,為此付出了慘重代價。

19歲男生“幫”15歲女孩跳江自殺,涉嫌故意殺人被批捕

(南寧凌鐵橋)

4月24日凌晨1時許,南寧市民黃先生看到凌鐵橋上一女生跟一名年輕男子發生爭吵。不久,黃先生看到另一男子將女生推進江裡。黃先生馬上將推人男子攔下,隨後報警。

警方很快趕到現場,組織搜救女生,並將推人男子帶回去調查。

所幸,經救治,該女生無生命危險。

“幫”女孩跳江自殺

經查,女生叫小華(化名),系未成年人。

將小華推進江的男子就是李某,是廣西一所中職學校學生,今年19歲。而李某跟小華素不相識。

據李某交代,4月24日凌晨,他騎車至凌鐵橋上時,看到小華。小華說想跳橋,但是自己又不敢跳,就叫李某幫她推下邕江。李某照做了。

案發後,民警在對李某進行在校情況調查時,學校老師懷疑李某有精神方面的問題。

4月30日,中山派出所委託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對李某進行鑑定,發現李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幫忙”男孩曾被老師懷疑有精神方面的問題

南寧青秀區檢察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明知將小華推下凌鐵大橋,可能會造成人死亡,仍將小華推下橋,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

雖然小華有自殺傾向,李某基於自殺者的要求,將其推下凌鐵橋,但小華系未成年人,對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力。

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已涉嫌故意殺人,遂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幫助他人自殺是否屬於犯罪?

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理論界,對幫助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存在以下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幫助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有專家認為,對幫助自殺行為不應當認定為歸依殺人罪,在我國刑法沒有設定幫助自殺罪的情況下,由於幫助自殺行為屬於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所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應認定幫助自殺行為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幫助自殺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直接行為犯。理由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包括了幫助自殺行為,幫助自殺行為人正是通過向自殺者提供精神上或物質上的幫助,使自殺者順利實施自殺行為,從而達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其實質是借自殺之手達到其殺人目的,該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因此,幫助自殺行為是故意殺人罪實行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之直接實行犯。

第三種意見認為幫助自殺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把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從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他人作為工具,通過利用他人的自殺行為,達到其通過他人生命權的目的,符合間接正犯通過利用不負刑事責任的中介進而實施犯罪的客觀要件。

第四種意見認為,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對幫助自殺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幫助自殺行為是明確地表現出行為人剝奪被行為人生命這種犯罪意圖的外在行為,故幫助自殺行為本身就屬於實行行為,幫助自殺行為的著手就是故意殺人罪實行行為的著手,幫助自殺行為的既遂既是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此,根據共犯獨立性說,幫助自殺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第五種意見認為幫助自殺行為構成犯罪,但是因為現行刑法中並未對幫助犯罪行為描述為犯罪,所以應當修改刑法,增設“幫助自殺罪”。

第六種意見認為幫助自殺行為與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最相類似,應當比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類推為故意殺人罪。當然,這種意見主要是在97刑法頒佈前而存在的,因為當時我國的刑法中存在類推制度。

幫助自殺如果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如果,屬於教唆形的會根據故意殺人罪論處,但是會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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