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擋道引糾紛,大打出手終獲刑'

刑法 秦明生死語者 經濟 湖北政法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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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2019年2月17日13時許,許某騎著三輪車帶著15歲的高某,經過陸某的家門口時,被陸某家的麵包車擋住去路。許某、高某下車敲陸某家的門,欲讓其挪車,雙方為此發生爭執、揪扯。在揪扯過程中,陸某拿起一把木柄掃把毆打高某的頭部,致使高某頭部受傷,滿臉都是血。受傷後的高某向當地派出所報案,陸某被公安民警現場口頭傳喚到案。經法醫鑑定,高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檢察院以陸某犯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4月1日向麻城市法院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陸某與高某、許某達成了賠償協議,賠償了對方的經濟損失26000元,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陸某傷害的對象為未成年人,應當從重處罰。該案因民間糾紛引起,被害方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與被害方達成了賠償協議,賠償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對方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陸某具有以上從輕情節,且陸某所在的社區同意將其納入社區矯正,因此法院決定對其依法適用緩刑。遂判決被告人陸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法官說法】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車擋道,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但雙方賭氣,大打出手致人輕傷被判刑,實非上策。遇到矛盾糾紛一定要保持冷靜,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緒,彼此友好協商,力爭圓滿化解矛盾糾紛。同時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小車停放應本著方便別人通行的原則,文明停車方便他人,也方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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