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摑老師一審被判一年半 審判長說法:為啥這麼判?

刑法 法律 欒川 新聞 河南 中原盾 2019-07-13
掌摑老師一審被判一年半 審判長說法:為啥這麼判?

庭審現場

常某的行為為什麼構成尋釁滋事罪?對常某的量刑出於哪些考慮?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麼?就這些社會關注的問題,該案審判長答記者問。

□河南法制報記者郭富昌王東通訊員李洋王建波/文圖

7月10日,欒川縣法院對被告人常某尋釁滋事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常某當庭表示上訴。

案情回顧

欒川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某駕車與同村的潘某一起外出釣魚時,在欒川縣欒川鄉雙堂村省道328-19里程碑附近,遇見曾擔任過其初二班主任的張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常某事後供稱,其看到張某時,想起上學時因違反學校紀律曾被張某體罰,心生惱怒,遂將手機交給潘某,要求潘某為其錄製視頻。接著,常某到公路上攔下張某,確認後即予以呵斥、辱罵,並連扇張某四個耳光,又朝張某面部猛擊一拳。之後,常某強令張某將電動自行車停靠至公路旁,繼續對其進行辱罵、呵斥,又先後朝張某的胸、腹部擊打兩拳,並將張某的電動自行車踹翻,致使電動自行車損壞,引起20餘人圍觀。

事後,常某將所錄視頻傳給初中同學觀看、炫耀,造成該視頻在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傳播擴散,被眾多媒體平臺連續報道,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後常某又在“常氏宗親”微信群再次發佈該視頻,仍聲稱自己的行為沒錯,即使打老師不對,但張某也有50%的責任等。隨著該視頻在微信等平臺的傳播,相關事件再次引發社會輿論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欒川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常某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藉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並同步錄製視頻進行傳播,引發現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常某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當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等50餘人參加了旁聽。

記者:常某的行為為什麼構成尋釁滋事罪?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具體到本案,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常某在初中畢業後,近20年與老師張某無任何交集,案發當天開車與朋友去釣魚,偶遇老師後即實施辱罵、毆打行為,並安排他人錄製毆打視頻,事後向他人傳播,其行為具有隨意性,主觀上為發洩情緒、逞強耍橫而藉故滋事的故意明顯。現無充分證據證明張某對常某的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亦不能成為常某在20年後隨意辱罵、毆打被害人並傳播炫耀的理由。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常某對張某攔截、辱罵、毆打,引發多人圍觀,並錄製視頻向他人傳播,受到網民和輿論批評後,不僅未及時悔悟、採取措施減小影響,反而在網絡上發佈文字為自己毆打老師進行辯解,並再次發佈視頻推卸責任,引發更多關注,對老師的侮辱傷害擴散範圍更廣,網絡傳播進一步升級,社會影響進一步擴大。

從侵犯的客體來看,常某的行為不僅嚴重侮辱了張某,嚴重影響了張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嚴重違背了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

綜合以上考慮,法院認為常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記者:對常某的量刑出於哪些考慮?

審判長:對被告人常某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是經過反覆斟酌、慎重考慮的。根據刑法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某的行為,給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危害,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屬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鑑於常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常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等情節,綜合考慮常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記者: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麼?

審判長:被告人常某因其犯罪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時,本案也帶來諸多啟示,為我們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開課”。

首先,學生對老師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見不能成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報復藉口和理由。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了多種救濟途徑,如確實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通過多種渠道依法解決。本案中,常某以不滿老師對自己的教育方式作為傷害老師的理由,是常人不能理解、接受的,理應受到法律懲罰。

其次,尊師重教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精髓之一,每一個學生都應當尊重自己的老師。常某的行為引發了很多教師的憤慨和不安,嚴重破壞了社會道德準則。對常某的定罪判刑,既是對其行為的懲罰,更是向社會傳遞一種信息,即尊師重教的中華傳統美德應該得到遵守和弘揚。

最後,教育方式要與時俱進,老師要不斷改進和提升教育方式。老師承載著傳播知識、傳承真理、塑造靈魂的重任,理應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教育水平。我們希望此案的處理,能夠更好地促進為師者傳道授業解惑,求學者尊崇敬重師長,如此才能薪火相傳,尊師重教的良好風氣才能更加濃厚,教學相長、和諧包容的師生關係才能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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