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成員腐敗,業主們的應對之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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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問:“律師,小區業委會成員利用職權撈取個人好處,是否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對於這種問題的回答,老律師一般情況下都難以作出準確回答,因為如同某些人問:“律師,我想離婚,這婚離得成嗎?”在律師面前,能作出基本準確回答的條件之一必須看到了充足的證據,否則一切只能是假設。對於小區業委會成員利用業委會職權腐敗,在中國刑法裡不會對這種犯罪活動存在空白,肯定會根據不同的犯罪情形配套有相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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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人問:“律師,小區業委會成員利用職權撈取個人好處,是否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對於這種問題的回答,老律師一般情況下都難以作出準確回答,因為如同某些人問:“律師,我想離婚,這婚離得成嗎?”在律師面前,能作出基本準確回答的條件之一必須看到了充足的證據,否則一切只能是假設。對於小區業委會成員利用業委會職權腐敗,在中國刑法裡不會對這種犯罪活動存在空白,肯定會根據不同的犯罪情形配套有相應的罪名。

小區業委會成員腐敗,業主們的應對之道(一)

諮詢事例

諮詢者:“吳律師,花錢購房住進了小區,小區的物業服務也真是一件鬧心的事。我們小區,好多業主對物業服務不如意,原來認為是物業公司本身的問題,後來才發現是業委會出了問題,尤其是業委會主任是一個腐敗分子,有業主傳言他擔任小區業委會主任,賺了一套房子的錢。”

吳律師:“業委會主任賺了一套房子錢,業委會發的工資這麼高嗎?”

諮詢者:“工資發的不算高,不是專職的,是兼職的,每個月只發得5000元不足。聽說他是當上業委會主任後,撈取的月亮下收入,他現被業主們罷免了,他同時也將在小區的房子賣掉了。我現在想問吳律師您的是,對於這種腐敗業委會主任,我們業主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嗎?”

吳律師:“如果有充足的證據,是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能否追究得著責任,關鍵在於你們掌握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通常情況下,這類人的法律意識較強,不會留下什麼證據讓業主們掌握的。只不過,業主人多也是一個優勢,獲取證據的來源廣。”

諮詢者:“請問,如果我們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這個主任有腐敗行為,我們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為宜?還是追究其民事責任要求其吐出非法所得為宜?”

吳律師:“這得視具體情況才能確定,還要看證據才能判斷。站在我們專業的角度,可以考慮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追究其民事責任。”

諮詢者:“如果,公安不立案怎麼辦?”

吳律師:“本人建議在當地找律師介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是可以提起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的。”

諮詢者:“有人說適宜單獨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追究責任另行起訴為宜。您怎麼看?”

吳律師:“你們這種訴訟,建議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附帶民事訴訟為宜。因為,一是可以利用刑事諒解規則逼迫這個主任多吐出一些經濟款項;二是這類民事訴訟沒有要求精神賠償的可能性,也就沒有必要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再者民事刑事一併解決了,可以省去許多費用,省掉許多事。前述觀點,僅供參考。具體如何操作,建議諮詢正式委託的律師。”

律師評析

小區業委會成員利用來委會職權腐敗的,至少會觸犯如下罪名:

第一個罪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指企業(含公司,其實本律師的理解是企業中包含有公司,只是許多表述中可能為了強化公司,將“公司”與“企業”兩個概念並行)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成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業委會成員中非法行為中,比較典型的行為是:收受、索取物業公司的好處;在行使公共管理職權中收受、索取利益相關者的財物。

第二個罪名是“職務侵佔罪”,指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發生職務侵佔行為較多的一般是小區業委會主任。通俗地說就是:業委會主任將原本屬於全體業主的收益,據為已有,並有賬目上做了平賬處理。

第三個罪名是“挪用資金罪”,指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業委會主任利用職務便利被判挪用資金罪的案例不少,通俗的理解挪用資金罪是,業委會成員或主任利用職務便利,將原本屬於業主們的資金歸個人或他人使用,數額較大,但其相關賬目未做平賬處理,這是與職務侵佔罪最大的區別。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合同E院2019年6月28日於湖南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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