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刑法 法律 律視微言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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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來自被害人的諮詢問題,就是,案件發生了,我受到傷害了,我現在該怎麼做?或者,我到公安機關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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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來自被害人的諮詢問題,就是,案件發生了,我受到傷害了,我現在該怎麼做?或者,我到公安機關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我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今天,我們就來簡單瞭解一下刑事案件的立案問題。

在具體講立案問題之前,首先要為大家區分刑事訴訟中的兩個概念,一個是“公訴案件”,一個是“自訴案件”。

簡單說,公訴案件就是由國家的公訴機關——也就是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而自訴案件,則是指作為被害人的公民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只有少數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案件才可以通過自訴的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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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來自被害人的諮詢問題,就是,案件發生了,我受到傷害了,我現在該怎麼做?或者,我到公安機關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我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今天,我們就來簡單瞭解一下刑事案件的立案問題。

在具體講立案問題之前,首先要為大家區分刑事訴訟中的兩個概念,一個是“公訴案件”,一個是“自訴案件”。

簡單說,公訴案件就是由國家的公訴機關——也就是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而自訴案件,則是指作為被害人的公民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只有少數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案件才可以通過自訴的途徑處理。

我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我們今天只討論公訴案件的立案問題。下期討論自訴案件立案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報案或者控告。除了被害人本人,其他人也有權利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犯罪行為。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如果是口頭的形式,那麼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製作筆錄,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字。

對於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都應當接受。即使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範圍,也應接受。接受後,再由該機關將報案、控告、舉報的問題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而且,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的機關應當將這一情況通知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

這裡需要提醒大家是,“接受”報案不代表“立案”。接受報案後,是否能夠“立案”,仍需有關機關根據事實和證據審查,判斷是否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我國法律對每一種不同的犯罪都規定了較為詳盡的立案標準。簡單來說,要刑事立案,涉嫌犯罪的行為必須要足夠嚴重,能夠達到法律規定的犯罪的程度。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是不能立為刑事案件的。

比如說,兩個人因為瑣事爭執起來,一個人打了另一個人一拳,被打的人除了一點表皮擦傷或者淤血,並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這種情形一般無法成立刑事案件。

當然,這並不是說,這些行為被法律認可。因為即使達不到犯罪的嚴重程度,也可能涉嫌違法,比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類案件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立案,但是可能可以作為治安案件立案。違法的人,會獲得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除了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不能立為刑事案件外,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赦免刑罰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也都不能立案。

這幾類情況不能立案,並不是因為相關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法律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報案、舉報提供的線索或者證據太少,有關機關根據提供的材料無法判斷有可能有犯罪發生的,也無法立案。

那麼問題就來了,很多被害人向我們諮詢,辦案機關不給我立案,我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被害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該機構複議。也就是說,申請這個公安機關重新考慮其決定。

另外,被害人還可以找到檢察院,請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否成立。如果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應該通知公安機關立案,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最後,還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如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所以,如果您在報案、舉報的時候對自己的安全有顧慮,可以要求接受報案、舉報的機關為您保守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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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來自被害人的諮詢問題,就是,案件發生了,我受到傷害了,我現在該怎麼做?或者,我到公安機關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我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今天,我們就來簡單瞭解一下刑事案件的立案問題。

在具體講立案問題之前,首先要為大家區分刑事訴訟中的兩個概念,一個是“公訴案件”,一個是“自訴案件”。

簡單說,公訴案件就是由國家的公訴機關——也就是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而自訴案件,則是指作為被害人的公民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只有少數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案件才可以通過自訴的途徑處理。

我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我們今天只討論公訴案件的立案問題。下期討論自訴案件立案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報案或者控告。除了被害人本人,其他人也有權利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犯罪行為。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如果是口頭的形式,那麼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製作筆錄,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字。

對於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都應當接受。即使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範圍,也應接受。接受後,再由該機關將報案、控告、舉報的問題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而且,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的機關應當將這一情況通知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

這裡需要提醒大家是,“接受”報案不代表“立案”。接受報案後,是否能夠“立案”,仍需有關機關根據事實和證據審查,判斷是否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我國法律對每一種不同的犯罪都規定了較為詳盡的立案標準。簡單來說,要刑事立案,涉嫌犯罪的行為必須要足夠嚴重,能夠達到法律規定的犯罪的程度。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是不能立為刑事案件的。

比如說,兩個人因為瑣事爭執起來,一個人打了另一個人一拳,被打的人除了一點表皮擦傷或者淤血,並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這種情形一般無法成立刑事案件。

當然,這並不是說,這些行為被法律認可。因為即使達不到犯罪的嚴重程度,也可能涉嫌違法,比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類案件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立案,但是可能可以作為治安案件立案。違法的人,會獲得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除了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不能立為刑事案件外,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赦免刑罰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也都不能立案。

這幾類情況不能立案,並不是因為相關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法律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報案、舉報提供的線索或者證據太少,有關機關根據提供的材料無法判斷有可能有犯罪發生的,也無法立案。

那麼問題就來了,很多被害人向我們諮詢,辦案機關不給我立案,我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被害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該機構複議。也就是說,申請這個公安機關重新考慮其決定。

另外,被害人還可以找到檢察院,請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否成立。如果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應該通知公安機關立案,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最後,還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如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所以,如果您在報案、舉報的時候對自己的安全有顧慮,可以要求接受報案、舉報的機關為您保守祕密。

我報案了,公安機關不給立案,我該怎麼辦?

本期音頻來源於鞏志芳、常錚《刑事訴訟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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