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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法律問題解答》規定:“對二人以上共同貪汙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處罰。共同犯罪的貪汙案件,特別是內外勾結的貪汙案件,對主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貪汙犯罪集團的危害尤為嚴重。貪汙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團貪汙的總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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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法律問題解答》規定:“對二人以上共同貪汙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處罰。共同犯罪的貪汙案件,特別是內外勾結的貪汙案件,對主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貪汙犯罪集團的危害尤為嚴重。貪汙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團貪汙的總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四)共同貪汙犯罪中“個人貪汙數額”的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貪汙數額”,在共同貪汙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汙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汙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汙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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