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佔集體房屋、辱罵民警”的九旬老農,不應該是掃黑辦的目標'

刑法 法律 邳州 江蘇 南方都市報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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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則以江蘇省邳州市公安局掃黑辦名義發佈的舉報違法犯罪線索通告引發網絡熱議。通告上所涉及三名犯罪嫌疑人系一家三口,丈夫91歲,妻子81歲,兒子54歲。據邳州警方介紹,涉事一家三口霸佔村集體房屋,並在警方調查期間辱罵民警。目前兩名老人取保候審,其子被刑事拘留。

年逾九旬的涉案嫌疑人、大張旗鼓的懸賞通告以及案由普通的尋釁滋事,這種反差是引發公眾圍觀和熱議的主要原因。邳州警方關於“不是說歲數大了,就不會涉嫌犯罪”的說法當然沒有問題,再者,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8》完善了我國刑法對老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和能力的相關規定,規定對年滿七十五週歲人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具體操作、不適用死刑以及放寬緩刑適用條件,其中年滿七十五歲“應當適用緩刑”的案件標準需要是三年以下量刑,而本案所涉尋釁滋事的刑法量刑基準是五年以下,尋釁滋事可能確實不在從輕、減輕以及緩刑的範圍。

問題是,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懸賞通告是“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在“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發佈的正式文書,儘管案件到現在為止還不涉及司法量刑,但“霸佔集體房屋、辱罵民警”的案由,對於年逾九旬的農村老人,大動干戈地啟用懸賞通告的方式應對,明顯是“罪責刑不相匹配”了。

九旬老人懸賞通告的發佈,讓社會有機會認真檢視和討論制度設計層面具體某一項程序規定的完善度。九旬老人的尋釁滋事案辦理,是否滿足“重大犯罪線索”的標準和發佈懸賞通告的必要性條件,立法層面則應當考慮通過明確列舉的方式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對重大犯罪線索”的定義,以及對懸賞通告的發佈程序做嚴格要求?

不僅如此,“霸佔集體房屋”作為一種日常鄉間表達訴求、處理糾紛的一種並不罕見的方式,是否有必要以“掃黑辦”發佈懸賞通告的方式介入,都值得商榷。九旬老人訴求未得到滿足而“滋事”,警方處置更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有酌情。7月18日,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選編(第三輯)》明確提出,各地檢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要“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確保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

值得注意的是,懸賞通告在立法範疇被要求“應當廣泛張貼,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發佈”,這也就客觀上讓懸賞通告具備某種示眾的屬性,在本案的具體情況下是否用力過猛?確保不出現法律之外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克減和剝奪,這也應當是刑事法治原則對偵查控審各環節在刑事案件辦理全過程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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