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一女子偷手機後心虛歸還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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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一女子偷手機後心虛歸還被刑拘

偷了東西后悔了

事後又將東西歸還失主

這樣還算盜竊嗎?

答案是:當然算!

簡要案情

近日,西平縣公安局宋集派出所快速破獲一起盜竊手機案,將犯罪嫌疑人成功抓獲,為失主挽回了損失。

8月3日中午,西平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宋集鄉居民李女士報警:稱其放在宋集街一小飯館內的手機被盜。

接到報警後,西平縣公安局宋集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原來,李女士吃飯時將手機放在旁邊凳子上,飯後未拿手機就離開了。幾分鐘後,等她想起手機回來拿的時候,手機已經不翼而飛,該手機價值2200元。

得知這種情況後,民警立即在現場進行調查詢問,最終鎖定嫌疑人為在李某鄰桌就餐的一女子,該女子順手牽羊將李某遺忘在凳子上的手機偷走,並迅速離開飯店。

在民警查找該女子的同時,失主李某將丟手機並報警一事發布在了微信朋友圈,並轉發到多個微信群。

當天晚上,嫌疑人關某在一個群裡偶然看到了李某發佈的消息,就有些後怕,她設法與李某取得聯繫,並於第二天上午將手機歸還給了李某。

偷了之後還回去,這也算偷。目前,犯罪嫌疑人關某已被西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做人還是踏踏實實的好


民警提醒

別因一時的貪心而做錯事,那必將受到法律的處罰!

法律鏈接

偷了之後還回去,這也算偷?

警方表示:雖然事後歸還了手機,但關某的盜竊過程已完成,按照法律規定已經構成了盜竊罪,也應追究法律責任。

價值不夠盜竊罪立案標準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價值達到盜竊罪立案標準的,物品已經被盜走,說明犯罪已經既遂,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罪量刑。

法律條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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