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司機“辦證”獲利 兩男子買賣國家證件罪獲刑

刑法 岳陽縣 湖南高院 2019-07-07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國家機關證罪案件,被告人廖某、孫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各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並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二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7年12月,廖某的表哥姜某(在逃)稱其可以辦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假證),每證收取600元,要廖某幫忙介紹需要辦理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司機到他手中辦理,廖某利用在車檢所上班的便利,將需辦證的司機信息用手機發給姜某,每證收取800元,給姜某600元,自己從中獲利每證200元。孫某得知廖某能辦運輸從業資格證後,便聯繫需要辦證的司機,將司機的相關信息發給廖某,每證收取1000元至1500元,給廖某800元,自己從中賺取每證200元至700元。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孫某為廖某共聯繫22名司機辦證。廖某為上述22名司機在姜某處辦理了證件,另外自己聯繫了2名司機在姜某處辦理該證。岳陽縣公安局分別扣押孫某、廖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和67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孫某買賣明知是他人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孫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廖某、孫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願認罪,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根據被告人廖某、孫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適用社會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可對被告人廖某、孫某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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