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無論何時何地,再怎麼方便也不能動別人的錢…

說案|無論何時何地,再怎麼方便也不能動別人的錢…

你是否知道,別人遺忘在餐桌上的錢包不能順手牽羊,否則就可能構成盜竊罪;

你是否知道,別人讓你保管的錢財不能不還,否則可能構成侵佔罪;

你是否知道,撿到別人的銀行卡不能貪心使用,否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你是否知道,未經銀行卡持有人許可,不能在自己手機微信上使用他人銀行卡賬號給自己發紅包和微信轉賬,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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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6年夏,林某州借用被告人吳某斌使用的微信號參與搶紅包,並將其姐林某清的農行銀行卡捆綁於該微信,之後一直沒有解除綁定,林某州將該銀行卡的支付密碼寫在一張紙上,被被告人吳某斌獲知。次年4月某個夜晚,被告人吳某斌貪心作祟,通過其微信號,將林某州捆綁在該微信號上的農行銀行卡里錢款人民幣3001元,以發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的形式,分多次轉到被告人吳某斌使用的另一個微信號賬戶裡,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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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過程

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斌於2017年5月13日主動到濠江區玉新派出所投案,並於當天因本案被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後被濠江公安分局以涉嫌詐騙罪移送濠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濠江區檢察院經審查後,於2017年9月19日依法對被告人吳某斌以盜竊罪向濠江區法院提起公訴。濠江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斌犯盜竊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三、法律規定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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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說案|無論何時何地,再怎麼方便也不能動別人的錢…

微信發紅包、搶紅包本是一項喜聞樂見的社交活動,卻往往有人因欠缺個人信息安全意識,發生令人糟心的事情。檢察官提醒大家,手機用戶在享受發紅包、搶紅包的樂趣時,應增強個人信息安全意識,如手機綁定銀行卡,最好不要使用別人的手機,也一定不要隨意透露交易密碼。如果有朋友信賴你,借用你的微信號綁定銀行卡,也不能起貪念,心存僥倖,因為未經銀行卡持有人許可,在自己手機微信上使用他人銀行卡賬號給自己發紅包和微信轉賬是一種盜竊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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