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假“央視記者”被判敲詐勒索罪'

刑法 中國中央電視臺 法律 四川 遷西縣普法 2019-08-23
"

10月9日上午,四川省彭山縣人民法院對蘇某某、吳某某、廉某某、周某某4人涉嫌假冒媒體記者在多地進行敲詐勒索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 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一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並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攝像機一臺、照相機一臺、假證件若干予 以沒收。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蘇某某、吳某某夥同廉某某、周某某,冒充中央網絡電視臺記者。四人先後在山西盂縣、河北 豐潤縣、河北遷安縣、四川眉山市彭山縣等地,以要曝光被害人的違法行為相要挾,騙取李某、劉某華、李某志、崔某華等人現金人民幣24.4萬元。其中被告人 蘇某某、吳某某參與詐騙金額24.4萬元,廉某某參與詐騙金額9.9萬元,被告人周某某參與詐騙金額4.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吳某某、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充媒體記者,以曝光被害人私挖煤礦等不法行為對其實施要挾,從而獲取錢財,其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被告人蘇某某、吳某某敲詐勒索數額巨大、被告人廉某某敲詐勒索數額較大。

法院還表示,被告人蘇某某、吳某某夥同被告人周某某假冒媒體記者,以幫助他人維權為由,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對被告人蘇某某、吳某某所犯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應實行數罪併罰。四被告人均當庭自願認罪,予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主動繳納罰金、周某某退繳違法所得及主動繳納罰金,予以酌定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知識: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詐騙罪的刑事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敲詐勒索罪的追訴標準

根據有關解釋,數額較大是指涉案金額1000元至3000元。數額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為起點。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