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塗醫生開錯藥,導致女子腹中孩子不保,醫生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一個人可能遭受的最大痛苦,莫過於母親失去孩子,孩子失去了母親。這種痛苦很強烈,很可怕,它可以動天地泣鬼神,撕肝裂肺在我們心頭留下一道悲哀的疤痕,一種苦味,一種讓我們久久不能擺脫的幻滅的感覺。

——莫泊桑《小舞步》。

有人說孩子胎死腹中對家人的痛苦是一種身處末日孤島的,孤立無援的無力感。可這也許只能道出兩三分而已,餘下更多的是不可名狀的難受。南昌的張女士一家卻因為輕飄飄的“筆誤”二字,親身體會了這種感受。

江西南昌31歲的張女士和丈夫一直想生二胎,由於張女士一直身體欠佳,所以雖然二胎計劃雖然提上日程,但一直沒能實現。後來兩人為了生二胎雙雙辭職回了老家,遠離工作壓力,在家人的精心調養下,張女士成功懷上了孩子。這讓夫妻倆欣喜若狂。在醫院認真詢問醫生,醫生也說沒什麼問題,開了一些保胎藥,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項。張女士回家後就按醫生交代的吃了開的藥,結果晚上就開始 腹部不適,並且第二天就見了紅。她嚇得趕緊在家人的陪伴下,帶著自己吃的藥來到了另外一家醫院檢查。那家醫院檢查張女士吃的藥後,告訴她這個複方米非司酮片並不是保胎藥,跟另外一種藥物配合使用的話,可以終止49天以內的妊娠,也就是俗稱的打胎藥。在諮詢婦幼保健院的專家後,張女士得到的建議是:這個孩子可能會有畸形或先天不足的後遺症,最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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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生開錯藥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醫生開錯藥屬於醫療責任事故,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首先應當承擔的是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的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張女士的這個事件中,可以看到醫生嚴重不負責任的主觀過失,但在醫學上來說並未滿足“造成嚴重後果”的客觀表現,應以一般醫療責任事故處理,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

張女士的第一胎是在8年前生的,好不容易才有了這第二胎,結果還沒高興幾天,就碰上了這 樣一個晴天霹靂般的人禍 。張女士家人認為這件事的責任全部都在之前就診的那家醫院醫生身上,要求他們給個說法,找到醫生後,醫生給出的回覆居然是兩個字—“筆誤”。院方跟張女士的家人協商,表示願意賠償1萬元。但張女士的家人並不認同這個賠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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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醫院協商不成,可以找醫生賠償嗎?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就法律層面來說,張女士一家是不能直接找醫生賠償,首先應該找醫院承擔責任。與醫院協商的過程中,任何一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之後該醫院協調負責人,表示責任確實在他們身上,他們會承擔自身的責任。對於張女士家人提出的10萬賠償,他們需要司法鑑定結果出來後,根據情況賠償。他們也會按照醫院規定,對該醫生進行處罰。 後來律師介入此事,最終院方和張女士一家達成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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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遇到醫療事故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按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現了醫療損害的行為,作為患者和醫院都有三條路可以選擇,這就是協商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訴訟。這三種方法各有利弊: 醫療損害賠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在協商調解時需要諮詢專業律師;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則有可能認定為不是醫療事故;對於訴訟來說,涉醫糾紛庭審過程漫長而複雜,要聘請醫療事故專業律師,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事已至此,再多追責也追不回一條稚嫩的生命。一方面,為醫者,當存仁心,行仁愛之術 。行醫用藥,事關性命,應當慎之又慎。另一方面,“為人父母者不知醫,謂不慈”。作為父母應該懂一些醫藥常識,就算不懂,也應多方諮詢。畢竟,生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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