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救助:溫暖受傷靈魂

刑法 法律 江西 分宜 新餘 經濟 民法 吳勇 不完美媽媽 交通 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2019-06-21


國家司法救助:溫暖受傷靈魂


司法救助工作,是我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這彰顯了國家司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文關懷,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也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不久前,兩家獲批檢察院司法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屬,來到江西省分宜縣檢察院參加回訪活動,她們告訴檢察官,“家裡的生活漸漸穩當了,孩子上學都沒耽誤”。原來,2018年1月23日晚,分宜縣發生一起醉酒、超速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兩名路人當場死亡。這兩名被害人都是家中主要勞動力,家中生活貧困。辦案檢察官瞭解到兩家情況後,告知其有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權利,並迅速幫助兩家人辦理了相關手續,為兩個家庭的3名子女各申請到司法救助2萬元,併為其中一個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了建檔立卡貧困戶、享受低保等待遇。這起司法救助是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的一個典型案例。

國家司法救助從無到有

江西省新餘市檢察院控告申訴處主任艾彩霞告訴記者,近年來,一些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的案件,由於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案件無法偵破等原因,使得被害一方事實上拿不到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檢察機關通過實施及時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能夠更加有效地服務群眾,彰顯國家司法對受害人的人文關懷。

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最早起源於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2004年前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各地方司法機關開始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7年刑事申訴檢察工作要點中首次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點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機制”。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相關部門下發了《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就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出了原則性和授權性規定。但是各地實際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情況參差不齊,呈現出救助對象不明確、救助資金難以保障、救助工作權責模糊等諸多問題。

總結多年經驗,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救助意見》)。2014年3月26日,最高檢印發《關於貫徹實施〈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若干意見》。“《救助意見》是實施國家司法救助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文件依據。該文件頒佈後,我們在檢察工作中逐漸推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吳勇說。《救助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檢察機關是執行國家司法救助的重要機關,尤其是近兩年來,檢察機關在大力推進國家司法救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成績斐然。

2016年8月30日,最高檢頒佈《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救助細則》),這標誌著檢察機關在過去刑事被害人救助探索的基礎上,正式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2019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於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明確了貧困當事人的範疇,要求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案件當事人符合《救助細則》規定的需要救助的七類情形的,且屬於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當事人,應確認為貧困當事人,加大司法過程中對貧困當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四類重點人群

“實踐中,因遭遇刑事案件導致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等被贍養人出現生活困難的案例時有發生,對於這些困境中的被害人及家屬,司法救助資金可以為被害人及家屬解決一定的經濟困難,為受到打擊甚至面臨破碎的家庭送去溫暖。”江西省新餘市分宜縣檢察院檢察長黃潤芳告訴記者。最高檢《救助細則》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2018年4月起到12月底,全國檢察機關統一開展“深入推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專項活動。活動按照《救助意見》明確的救助對象範圍,全面開展救助工作,並將貧困戶、軍人軍屬、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四類人群作為重點救助對象,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予以救助。

2017年6月23日,北京發生一起燒傷案,3歲的被害人小華被大面積燒傷,其父母為搶救小華和奶奶(本案的另一被害人),醫療費用達80多萬元,被告人根本拿不出多少錢賠償,小華奶奶的生命最終未能救回。2018年4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給予小華27萬元的司法救助金,用於其治療。這是北京市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以來,首例以最高限額救助的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那麼,是不是所有貧困的申請人都會獲得司法救助的批准呢?北京市檢察院三分院檢察官吳勇說,司法救助是司法機關的一項制度。批准與不批准,都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都要有充足的理由,並不是只要當事人存在貧困情況,就一定要給予司法救助,也並不是所有的申請都會得到批准。檢察院在決定是否給予司法救助、具體給予多少救助時,承辦檢察官都要做深入調查、實際走訪,需要嚴格把握好尺度,嚴格遵照有關規定。

吳勇就曾經辦理過一起申請司法救助而未予以批准的案子。北京順義曾發生一起過失致人重傷案。張敬、鄭小強、劉海是工友,有一次三人在住處喝酒,三人酒後與他人發生衝突,張敬在阻止鄭小強時,將鄭小強摔倒在地。張敬、劉海當時以為鄭小強是醉倒了,還把他抬回屋裡去睡覺,卻沒想到已造成鄭小強頭部重傷。重傷的鄭小強提出司法救助申請。吳勇等檢察官為了查清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遠赴鄭小強的老家甘肅調查,瞭解到鄭小強家境確屬貧困無疑,他傷情非常嚴重也是事實。但鑑於鄭小強在衝突發生中“存在一定的過錯”,張敬也並無傷害鄭小強的故意,主觀上是想阻止鄭小強避免發生更大的傷害,在救助調查過程中,鄭小強又不能如實反映案件情況,甚至出現了虛假陳述的情況,根據《救助細則》的規定,檢察機關未批准鄭小強的司法救助申請。

多方位救助

據黃潤芳介紹,救助司法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提出,提交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齊備後,由檢察院審查,認為救助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提出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核意見,經審批同意救助的,應當製作《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及時送達救助申請人。

據2018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脫貧攻堅戰推進會的數據,過去五年,檢察機關共對5.1萬名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供了司法救助,發放救助金4.3億元。自2018年4月最高檢部署開展深入推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專項活動以來,全國有865個檢察院制定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有593個檢察院聯合有關部門建立了工作機制,加強了內部銜接、上下聯動、內外協同,合力救助初見成效。

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方面,江蘇省阜寧縣檢察院依託“風雨彩虹”未檢工作室加強對困境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並聯合教育、民政、團委、衛生等相關部門,進行多渠道、全方位的精細化救助,將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國家精準扶貧戰略。對因遭受犯罪侵害、監護缺失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主動開展精準救助,進行法律幫助、心理撫慰和經濟幫扶,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決實際困難。同時,針對生活特別困難且短時間內難以落實司法和社會救助的未成年人,及時引入民間愛心基金會等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救助。

在智慧平臺開發過程中,江蘇省常熟市檢察院依託網絡平臺,在司法救助中引入大數據,構建該院司法救助數據信息庫。智慧平臺實現了司法救助網上申請、網上審批、網上查詢、網上公示,打造了“智慧”辦案、服務、管理新模式,還充分發揮“大數據”技術在管理、統計分析、輔助決策等方面的優勢,從而實現“科學標準化救助”,避免出現因為辦案人員知識、閱歷、經驗的不同,導致同類型案件的救助金額出入較大,讓申請人產生異議,引發新的矛盾等情況。申請人在申請經濟救助的同時,還可以點擊“1+N”多元化救助按鈕,申請法律援助、心理輔導、民政救濟、醫療衛生服務、教育服務、技能培訓等個性化救助項目,實現“1+ N”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務無縫對接。

面臨的問題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工作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遇到一定的困難和問題。“首先是司法救助案源、線索不多。需要救助的對象絕大多數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這類案件大多在檢察院的案管、偵監、公訴等部門辦理,控申部門無法第一時間掌握其具體信息,如果辦案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配合,需要及時救助的受害人難以及時被承辦救助的部門所掌握,導致錯失救助機會的情況時有發生。”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檢察院控申科科長黃帶根說。

“其次是救助資金不足,且審批過程比較長。”江蘇省阜寧縣檢察院控告申訴科主任朱榮成說,經費不足是個主要困難。當前經費的來源主要靠縣政法委的專項救助資金支持,而實際需要的援助金額往往遠遠超出預算,即便院裡補貼了部分經費,但由於當前對社會贊助審批非常嚴格,很難獲得更多的來自社會的贊助,當前的司法援助基金,仍然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迫切需要提高援助金額度。司法援助的範圍,目前主要限於被害人或者依靠其他贍養、扶養、撫養的親屬,符合條件的舉報人、證人、鑑定人,也可以納入其中;但實際中,接受救助的以被害人或者依靠被害人贍養、扶養、撫養的親屬為主。

另外,很大一部分當事人受到的傷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單財產上受到侵害,心理、精神上也都受到嚴重創傷,只提供經濟類型的救助,有時候解決不了當事人及其家庭的問題。艾彩霞表示,《救助細則》要求檢察機關在收齊材料受理後10天內要作出是否救助的決定,但實際工作中,因救助金的管理權在政法委,是否救助由其決定,檢察機關在受理救助案源後,需要先與政法委溝通,即使同意,救助金的發放時限也會較長,有些甚至跨年度,所以無法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救助的決定,這就會表現為辦案時限較長的情況。

在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檢察官陳曉麒看來,目前對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宣傳還不夠多,當事人對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瞭解甚少,甚至出現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因擔心其接受了國家司法救助會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刑罰而放棄申請,還有的人認為,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國家司法救助是對其所受損失的賠償,認為救助的金額應該不少於其所受的損失。

進一步規範完善

“整體而言,要進一步規範救助程序,明確審批期限、救助範圍。”陝西省府谷縣檢察院檢察官鄔曉娜建議,對司法救助工作的對象、內容、方式、機構和程序進一步完善,與政法委、財政部門就相關救助程序及審批期限進行深入溝通,或由基層檢察機關主要負責人與當地政法部門負責人、財政部門負責人對相關救助程序以及審批期限進行探討。明確公檢法三部門救助案件範圍分工,並制定具體工作辦法,確保程序順暢統一,使司法救助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縮短時間,提高效率,真正體現對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關懷和愛護。

“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機制,還要推動完善檢察機關各部門之間司法救助工作銜接機制,提高司法救助工作效率。”艾彩霞說,為拓展救助案源,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部門聯繫協調機制的作用,大力推行主動告知、主動協助,從坐等送案向上門問案轉變,做到“應救盡救”,及時救助。

接受採訪的多位專家均表示,做好司法救助,檢察機關亟須開展多元化救助工作,拓寬資金來源,建立長效救助機制。在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時,檢察機關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鄉鎮基層部門、婦聯、殘聯、社區、村委等機關和組織的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被救助人開展社會救助,如辦理社會保險、民政救助、城鄉低保、教育基金、農村五保等,多元化開展救助工作。對於因受犯罪侵害受到心理重創的被救助人,邀請專業機構心理諮詢師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幫助他們恢復心理健康,引導他們重新樹立生活信心。

另外,積極鼓勵社會各界的資金支持,可通過報告會、電視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宣傳司法救助,鼓勵有條件的愛心人士、愛心企業捐助,從而累積充足的資金,將司法救助作為由政府主持、社會幫助的長期性公益事業。陳曉麒還建議,應加強檢察司法救助工作的宣傳推廣工作,充分展示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成效,提高群眾對司法救助工作的知曉度,讓更多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能夠獲得救助,真正感受到這項民心工程的溫情關懷。“檢察司法救助工作並不是孤立的,而是應該積極探索如何將司法救助與扶貧幫扶工作相銜接,實現司法救助與精準扶貧的無縫對接。檢察機關要完善制度,運用各種手段、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國家司法救助中去,不斷完善和發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維護每一個公民的生存權益和發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切實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黃潤芳表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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