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3名攤主違法!這事一定要注意

據統計,自2018年以來,東港區檢察院共辦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9件,其中很多案件當事人都是在市場上經營農產品、水產品的經營戶。為什麼賣菜賣魚都可能犯罪?


日照3名攤主違法!這事一定要注意

先給大家看幾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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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水產養殖戶孫某在養殖日本對蝦過程中,添加農業部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俗稱痢特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8年7月4日,被東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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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農貿市場經營戶趙某在金陽市場附近,從一騎三輪車的陌生男子處進購豇豆12公斤,未索要購物單據並在市場售賣。經抽檢,豇豆中檢測出農業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高毒農藥克百威。趙某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8年7月4日,被東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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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農貿市場經營戶林某因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銷售含“毒死蜱”芹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月4日,被東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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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經營戶怎麼就觸犯刑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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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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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戶該盡哪些安全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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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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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如何免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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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對食品經營者免罰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

01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供貨者是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等不同情形,分別查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保健食品的,還需查驗註冊或者備案證明文件、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當依法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

02

採購食品的生產經營日期應當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採購的食品應當包含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食品明細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書載明的經營項目範圍內。

03

依法查驗食品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供貨方提供檢驗報告的,應當與供貨批次相對應。食品經營者查驗的許可證或者合格證明應當為原件或者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食品經營企業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依法保存進貨票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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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明知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1

產品價格明顯低於同類產品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

2

預包裝食品無食品標籤。

3

預包裝食品缺少《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項規定內容或者對第(一)到第(八)項規定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4

產品標籤、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內容與註冊或備案不一致。

5

其他明顯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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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食品經營者能夠提供供貨方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且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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