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民營企業家從刑事法律風險中解放出來

作者: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政黨理論研究所所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檢察學基礎理論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立法學會常務理事 蔣德海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家的法律保護不斷加強。但是,中國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刑事法律風險仍較高。法律風險特別是刑事法律風險成為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的突出表現之一。這與我國調整市場經濟的法治模式即以刑法為主導的控制型經濟管理模式有關。在這種經濟模式之下,刑事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面對的最大風險。中國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計劃經濟傳統的慣性影響;有的刑法條款高含風險;從眾心理增加了刑事法律風險;對中國刑法特點的不重視加大了刑事法律風險;違法和犯罪沒有嚴格區分,違法問題極易變成刑事問題;刑事司法實踐的問題加大了企業的法律風險;相對於民營經濟,國有企業的刑事法律風險相對寬鬆。破解民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需要在深化市場經濟改革中確立以民法為主導的市場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家的法律保護不斷加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1]。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2]當前,由於中國市場法律和法治仍有待充分完善,也由於企業家自身的法治素養有待提高,中國企業家的法律風險仍較高。

一些民營企業在經營發展中遇到不少困難和問題。這些困難和問題成因是多方面的,是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等多重矛盾問題碰頭的結果[3]。法律風險是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的突出表現之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穩定預期,弘揚企業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時需要企業經營者協助調查,這種情況下,要查清問題,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範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我多次強調要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審了幾個典型案例,社會反映很好。”[3]

學界對企業家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刑事法律風險有一定研究。有的研究以相關個案為例研究了民營企業家的刑事法律風險問題[4]。有的研究梳理了企業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刑事法律風險所涉的主要犯罪類型[5]。還有的研究分析了我國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的成因[6]。這些研究對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刑事法律風險)的聚焦不夠充分,對成因的分析缺乏完整性,關於對策的指出缺乏系統性。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聚焦和分析。新時代,破解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既要引導民營企業家聚精會神辦企業、遵紀守法搞經營,在合法合規中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又要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為民營企業家營造公正完善的法治環境,依法使民營企業家免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刑事法律風險。

一、民營企業家的最大風險是刑事法律風險

改革開放以來,廣大民營企業家以敢為人先的創新意識、鍥而不捨的奮鬥精神,組織帶領千百萬勞動者奮發努力、艱苦創業、不斷創新,為創造中國經濟奇蹟作出了重大貢獻。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全國工商聯2018年10月24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由中央統戰部、全國工商聯共同推薦宣傳的“改革開放40年百名傑出民營企業家”名單。2018年12月18日,在慶祝改革開放40週年大會上,中共中央、國務院對100名改革開放傑出貢獻者進行表彰。受表彰對象中,民營企業家是入選的主力群體之一。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改革開放以來也有一批有影響的民營企業家受到刑事司法的制裁,他們創建的龐大企業也往往隨之瓦解。這種現象的出現既與民營企業家個人和企業發展中對法治的遵守狀況有關,也有我國法治發展完善程度和模式有關。一批有影響的、優秀的民營企業家從企業家成為罪犯,既有個人法治素養因素,也有整體法治發展程度因素。特別是,這與我國調整市場經濟的法治模式即以刑法為主導的控制型經濟管理模式有關。在這種控制型的經濟模式之下,刑事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面對的最大風險。這就要求我們正確理解法律風險,減少法律風險,避免不合理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般來說,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所導致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對企業來說,只要不違法,就不存在風險。從這意義上,法律風險是可控的。學習法律、瞭解法律就是為了防範法律風險。不僅如此,法律還是企業安身立命的保障,嚴格依法經營,不但不會有法律的風險,反而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中國現階段企業家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刑事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以刑法為主導的經濟控制模式導致的,具有較大的計劃經濟時代的特點。加上一些法律條文的模糊性、空白性以及合理性、正當性的缺乏,我國市場經濟中不少經濟行為不具有可預見性,加大了經濟活動的法律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現在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是來自傳統經濟控制模式下的刑事法律風險。

通常情況下,企業家從事經濟活動涉及的是民法。刑法一般不輕易介入市場。當代世界,凡是涉及到經濟犯罪的立法都極為慎重。因為市場有基本法——民法存在。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即使是刑法也不能觸犯民法,要以保障民法的有效實施為前提。市場經濟是以民法為主導的經濟活動。民法對市場經濟的主體及其市場的運行,有極為規範化的制度引導和約束。但這並不意味著市場經濟中就沒有刑事責任。如美國伯納德·麥道夫金融詐騙案,堪稱有史以來世界上最大的“龐氏騙局”。伯納德·麥道夫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行騙20年之久,欺詐金額累計650億美元。由於其公司奉行“贏者通吃”,誘使高級管理者在投資和會計程序方面冒更大的風險,其結果是虛報收入和隱瞞越來越多的債務,最後破產。2009年6月29日,紐約聯邦法院判處伯納德·麥道夫150年有期徒刑。為什麼一個金融騙子能夠行騙20年之久?法律包括刑法的謙抑不能不是一個原因。市場經濟中不是不能有刑法的介入,而是刑法的介入在立法上必須極為慎重,在司法上必須有嚴重的後果和確鑿的證據。

對於市場經濟來說,企業最大的法律風險應當是民事風險。真正的企業家都會把企業的信譽視為企業的生命。信譽全失是企業家、企業最大的法律風險。美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為伯納德·麥道夫做假賬。2002年美國休斯敦聯邦地區法院對其罰款50萬美元,並禁止它在5年內從事業務。這次裁決使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成為美國曆史上第一家被判“有罪”的大型會計公司。但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撤銷了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妨礙司法的判決。即使如此重大的問題,包括做假,該公司後來也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因為企業信譽全失,2002年8月31日,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宣佈從即日起放棄在美國的全部審計業務,正式退出了其從事89年的審計行業。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沒有比徹底喪失市場更為嚴重的懲罰和責任。

中國市場經濟仍處於轉型之中,適應市場經濟的法治理念和機制還未充分形成。企業守法水平有待提高、權力尋租、法律模糊不清等因素交叉在一起,形成了特殊的法律風險。

二、民營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高的原因

民營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計劃經濟傳統的慣性影響。

經過40餘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形成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格局。但是,中國傳統計劃經濟仍對當前我國經濟活動留有慣性影響,需要通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來加以消除。計劃經濟的突出特徵是對經濟活動進行深度控制,與之相應的是刑法發揮主導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涉及市場經濟及企業活動的條文有50多條,幾乎貫穿企業設立、註冊、終止和經營活動的全部過程。尤其在1997 年頒佈實施新《刑法》以後,國家加大了對經濟領域的刑法調整。

主要用行政管制和國家控制的方式來發展市場經濟是不合理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進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要更多發揮市場的作用,而不應該主要靠刑法來調整。這涉及我國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目標。我國有的市場經濟罪的刑事立法仍可商榷。其中,非法集資罪就是一例。集資、融資是企業的基本市場行為。規定只有通過銀行或政府認可才是合法集資,雖有利於防範債務風險,但不符合市場的基本原則。企業憑自己的信譽集資,公眾憑自己對企業的信譽和發展前景的認可而投資,雙方的經濟行為建立在市場的誠信之上。真正的市場要靠誠信來引導。可能會有不誠信的企業,但它承受的只能是市場風險,而投資者作為投資行為,同樣要承擔風險。對集資、融資行為輕易以刑事介入,對企業家和投資者都不公平,不僅擴大了企業家的法律風險,增加了公權尋租的機會,也大大增強了公眾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經濟上一些非法行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不一定要用刑法來調整。企業集資是市場行為,應更多地通過經濟規律、公平競爭、誠信來引導。要通過市場經濟的規律來引導企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比如,政府要讓公眾放心,可以率先投資某些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公眾看見政府投入就會積極響應。這既能夠保證企業有充分的集資機會,又能夠讓公眾建立基本的投資風險意識,政府與公眾一樣承擔的也是投資風險。既然是投資就有風險,正常風險不等於欺詐,絕對不能因為集資目標沒有實現就按照欺詐來對待。

市場經濟離不開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但真正的市場經濟不可能完全靠控制形成。市場控制的主要問題是政府和市場經濟的關係沒有釐清。市場投資什麼,市場如何運行,市場的方向在哪裡,這主要是市場的職責,是市場中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企業的職責,當然也是一種風險。屬於市場的應該還給市場,政府只做自己應該做的。政府在市場中的一切作為,都必須有利於市場的公平競爭。此外,由於法律和制度仍有完善空間,政府的扶持也很容易造成騙取國家補貼的現象,這對埋頭幹實事的企業不盡公平。由於外部環境的差異,現在市場經濟和19世紀下半葉的市場經濟相比,不是更加需要自由,而是更加需要公平。控制型市場是不公平的,不僅容易產生公權尋租的機會,也增加了企業的法律風險。

第二,有的刑法條款高含風險。

比如,《刑法》中的虛報註冊資本罪就有合理性和正當性問題。我國《公司法》對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註冊門檻。假設一家經營性互聯網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如果其在註冊過程中欺騙了主管部門(比如讓註冊代理公司墊資),就會涉嫌此罪。但公司應該不應該有註冊資本,有多少註冊資本,本身就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註冊資本的目的之一是對外明示公司的經濟責任。沒有註冊資本意味著不能以明示的經濟義務對外承擔責任,但並不意味著可以不承擔責任。歐美國家對註冊資本基本不設門檻,就是這個道理。同時,法律規定必須有註冊資本,欺騙主管部門就是犯罪,更有一個正當性問題。設立公司的目的是進入市場,如果法律對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設定過嚴,會將一些沒有經濟實力的主體排斥在市場之外,但也會讓不少人鋌而走險——如果這些人需要市場生存。據非官方統計,中國企業有90%註冊資本不實[7]。這本身說明了我國註冊資本立法的問題。實踐中觸犯這個罪名的現象相當普遍。例如,依託代理公司墊資後撤回墊資款,辦理假驗資,或者是驗資完成後將資金撤出等。從市場經濟的活力看,開放註冊資本更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一個主體有多少資本就註冊多少,沒有資本,只要有願意也可以成立公司。市場法治更要關注的是市場運行中的規範性問題,比如如何保障和維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在多大的程度上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讓企業家有更大的安全感等。我國正在推進的自由貿易,就是賦予市場主體更大的自由,而自由貿易包含自由設立公司。

第三,從眾心理增加了刑事風險。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不斷髮展壯大。截至2017年底,我國民營企業數量超過2 700萬家,個體工商戶超過6 500萬戶,註冊資本超過165萬億元[3]。民營經濟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徵,即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3]。伴隨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快速發展的問題是,大部分民營企業都有各種各樣的不合法行為。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不合法行為具有一定普遍性,並且產生一定的從眾效應。民營企業的這類行為包含著極大的法律風險,其結果通常要由企業承擔。某地2017年曾經面臨大規模的企業拆違動遷。不少企業入駐已經10多年,當年是該地區招商引資,讓他們“先上船後買票”。這些企業由於現實的原因,房產、地產證等均沒有辦出。雖然這些企業手上都有與政府的相關合同,但由於普遍存在程序問題,最後都選擇了撤離。還有一種現象,有的企業越做越大,成為當地的明星企業;企業家也成為當地名人。當地政府出於發展經濟和分享上市紅利的考慮,推動本地企業上市。在上市後,隨著曝光度和信息披露程度的提高,其違法行為往往就會暴露,也可能帶來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

第四,對中國刑法特點的不重視加大了刑事風險。

部分企業家只關注贏利,對《刑法》不重視、不瞭解,增加了犯罪的可能和風險。刑事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禁止、允許和授權自行約定的規定,當行為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這些刑事法律並按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就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從法律風險來說,我國企業家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刑事風險。中國企業家必須充分意識到目前中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刑事風險的特點。一是中國規範經濟生活的刑事法律極多,僅《刑法》中就有50多條,這在世界各國是罕見的。這些罪名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等。二是我國《刑法》的一些規定不太明確,給刑事司法部門的公權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經濟合同和經濟犯罪,贏了就是經濟合作,輸了就可能是經濟犯罪。A省一家企業和B省一家企業合作,合作不成,B省企業老闆狀告A省企業老闆欺詐,A省警方介入後,認為是經濟糾紛,對當事人予以取保候審。但即使在取保候審期,B省警方把A省企業老闆抓到B省,後來判處無期徒刑。三是除《刑法》以外,我國不少單行法律中也設定了許多刑事法律規範。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文物保護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均有關於經濟生活的刑事法律規範。

第五,違法和犯罪沒有嚴格區分,違法問題極易變成刑事問題。

以集資詐騙罪為例,法律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向不特定的社會人群募集資金,就有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法律規定的量刑起點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但把主管部門批准及向不特定的社會人群募集資金,確立為刑事犯罪的兩個要素存在不合理之處。募集資金是企業最基本的市場活動。在一個市場化的國家,募集資金本身是一種市場的自由。而募集資金的目標能不能實現,本身也是市場經濟的問題。如果企業募集資金以後,企業經營的目標沒有實現,那屬於投資的風險,應該由民法來調整,不應該屬於犯罪問題。刑法把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向不特定的社會人群募集資金確立為刑事犯罪的要素,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刑法和民法的界限。

從法理來看,企業在市場活動中募集資金的行為完全屬於企業的經濟活動。企業需要募集資金,社會公眾願意投入,風險由雙方承擔。同時,企業不能向不特定的社會人募集資金的問題,有待於在我國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中解決。此外,即使需要經過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批准,則批准不批准的問題,也只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問題,不應該由刑事法律來調整,更不應當把不合法的問題和犯罪問題等同起來。有的地方因P2P問題引發的金融上訪案也是這個問題。國家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少金融企業紛紛開展P2P業務。但企業一旦不能兌付,往往變成金融詐騙,企業法人甚至一些業務員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國際社會上P2P業務也很多,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市場經濟鼓勵人們創新和創業,但是在一定範圍和條件下如果創業失敗就變成犯罪,就可能會大大遏制社會的創新激情。

第六,刑事司法實踐的問題加大了企業的法律風險。

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堡壘。由於司法體制的問題,司法公正始終是我國社會的熱點之一。我國刑事司法不斷完善,但在實踐中仍有薄弱的地方。刑事司法實踐發展中的問題客觀上加大了企業的法律風險。我國經濟生活中也有這方面的案例。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需要從根本上堅持和完善我國刑事司法體制,全面保障司法公正。

第七,相對於民營經濟,國有企業的刑事風險相對寬鬆。

刑法是最嚴厲的法,憲法雖然規定國有資產神聖不可侵犯,但在國有資產的刑法規制上卻相對寬鬆。如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均存在不少需要明確的問題。現有法律規定相對寬鬆,國有資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立法目的難以體現,刑法的威嚴沒有顯現出來。這三個罪名涉及國有資產的管理,並主要涉及國有企業管理者。由於國有資產是人民共有的財產,這三條的立法顯得不夠嚴厲。筆者認為,比如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即使公開地低價折股也不合理。低價折股不是針對所有的公民,僅僅是針對特定的群體,這對國有資產的神聖性是一種挑戰,涉嫌私分公共財產。本條嚴格意義上不是循私舞弊問題,而是如何公平地低價折股的問題。國有資產的折股應當具有開放性,對每一個公民都有效。但現行相關立法傾向只要公開就是合法的,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這也是近年損害國有企業最大的問題之一。關於私分國有資產罪,刑法對“私分”的界定有待商榷。筆者認為,不管是否經過國有企業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同意,瓜分國有資產都是不合法的。把罪與非罪的界限確定為領導的同意,違背法治的原則。這些法條的公平性和正義性都有待於在理論和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三、深化市場經濟改革必須確立以民法為主導的市場模式

中央一再強調,要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都表示,不能動輒用刑法對待市場經濟行為。這為我們進一步降低民營企業的法律風險創造了良好的前提。進一步促進我國民營經濟發展,還面臨不少理論和實踐問題,需要加以正視。

第一,發展民營經濟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超越“剝削”的原罪觀念。

改革開放以後,民營經濟獲得了迅速的發展,但民營經濟“剝削”的原罪觀念和習慣仍然還有很深的影響。新時代進一步發展民營經濟必須從“剝削”的原罪觀念中解放出來。必須明確,在依法的前提下,利用資本創造價值和利潤不是剝削,而是具有正當性。根據奧地利經濟學家龐巴維克的時差利息理論,錢有生錢的功能[8]。利息具有正當性,不是剝削。同時,資本創造利潤是一種迂迴生產。企業家運用資本的力量創造利潤,也是勞動創造價值的一種表現,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勞動價值論。馬克思指出:“勞動生產力是由多種情況決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練程度,科學的發展水平和它在工藝上應用的程度,生產過程的社會結合,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條件。”[9]而這些因素都可以通過增加資本的方式加以改變。通過資本的投入擴大生產規模,提升科學技術水平和生產效率,都能創造更多的價值。現代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增資就是為了提高回報率、創造更多更好的價值。當然,強調企業家通過資本創造價值並不否認資本主義社會有剝削。馬克思主義所批判的剝削主要是一種分配嚴重不公的社會現象:“勞動為富人產生了奇蹟般的東西,但為工人產生了赤貧。勞動創造了宮殿,但為工人創造了貧民窟。勞動創造了美,但使工人變成了畸形。”[10]因此,民營企業家投資辦企業的行為不但不是剝削,而且是一種創造價值的光榮勞動。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繼續解放思想,為民營經濟創造更好的社會輿論和法治環境。

第二,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發展市場經濟應當以民法為主導。

經濟活動是民事活動,市場經濟是民事經濟。市場經濟應該主要靠民法調整。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規範市場活動的主要法律應該是民法,而不是刑法。用刑法調整市場經濟是一種落後的法治理念。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認為,刑法作為調整社會的主要形式是法治發展的低級階段。近代以來市場經濟迅速發展,與此相適應的是民法的大發展。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世界各國民法的繁榮就是順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市場經濟和民法的繁榮存在著內在的聯繫,往往民法越繁榮,市場經濟就越發展。

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還意味著,市場經濟中的絕大多數問題都可通過民法的方式來解決,絕不能動輒以刑法來解決經濟糾紛。刑法、民法不分會嚴重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應重新審視我國的市場立法,尤其是關於市場的刑事立法,刑法介入經濟糾紛必須極為慎重。大多數社會、經濟糾紛不需要用刑法來調整。社會、經濟糾紛反映的是人性的缺點。克服人性的弱點應當主要靠教育、引導和宣傳。刑法解決的是人性惡的問題,惡行必須依靠刑法來調整。企業家從事經濟活動可能會有一些缺點,但如果沒有充分的必要性,一般不應用刑法來調整經濟糾紛。刑事立法不得與民法相牴觸。民法能夠解決的,不應動用刑法。經濟糾紛動輒變為刑事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我國以民法為主導的市場經濟體系還沒有完全成熟,民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理念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必須看到,中國市場經濟中的絕大多數問題都是民法問題,近年經濟領域中有的大案在嚴格意義上都屬於民事糾紛,有的甚至還沒有構成糾紛。

進一步發展民營經濟,要關注市場經濟的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的公平性和正義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改革是人民的事業。對於企業家們來說,最重要的改革就是改革目前不合理的以刑事立法為主導的市場管理模式。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市場經濟立法要借鑑國際社會的先進經驗。發達國家市場經濟已經有400多年曆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成功的制度。我們應結合國情進行借鑑,調整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刑事控制型市場立法導向。尤其是爭議極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等,不利於中國企業的安定、創新和活力,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化加以修改。

第三,屬於市場的要還給市場,改變對市場的控制模式。

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對如何發展市場經濟,西方一直有所謂凱恩斯和哈耶克之爭。前者強調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後者強調要保障市場的自由。但即使是凱恩斯的政府幹預論,強調的也是通過政府的調控進一步促進市場的公平。這是因為社會公平建立在市場公平的基礎上。沒有公平的市場經濟,就沒有公平的社會。從這意義上說,國家通過立法限制市場的自由,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市場的公平正義和自由。由於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市場管理中還有強烈的計劃控制習慣,而不恰當控制的結果會影響中國市場的自由和公平性。

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中國改革開放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對民營企業開放。但是必須看到,即使在今天發展民營經濟仍然有很多障礙。新時代,要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改變市場控制模式。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營造公平競爭環境。要打破各種各樣的‘捲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招投標、軍民融合等方面,為民營企業打造公平競爭環境,給民營企業發展創造充足市場空間。要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要推進產業政策由差異化、選擇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轉變,清理違反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的政策文件,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3]

第四,完善政府在市場中的職責,加大公權限制和違法成本。

法治政府就是執法政府。市場之所以需要政府,就是要政府通過嚴格執法,維護市場的公平正義。行政嚴格意義上的職責就是執法。人民的意志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政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保障市場的公平,是法治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基本定位。而唯有嚴格執法才能保障市場的公平正義。政府執法以外的功能都為了或必須有利於執法。政府部門是不是嚴格執法,執法是不是能夠有效體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不僅是法治彰顯的標誌,也是法律有權威的象徵。通常講的行政管理,其實就是執法。行政機關通過執法來實施管理,保障憲法和法律完整和統一的實施。而一般管理是社會的使命,社會公共管理的主體是社會。一般經濟管理則是企業家包括行業協會的事。李克強總理指出:凡是屬於社會的還給社會,凡是市場能做的都要由市場來做[11]。市場是企業的“戰場”,屬於企業。企業的發展包括開拓創新要由企業自己決定。政府不能當企業的家、做企業的事,更不應當動輒對企業的事務包辦代替。政府過多地介入市場,不但有可能導致尋租機會的增加,而且有可能影響市場公平程度。

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首先要明確政府的職責,要限制和規範權力,減小權力尋租的機會。權力越多,市場的成本就越大。除非必要,權力不能介入市場。市場自己能夠解決的,就不需要權力。市場上如充斥著大量的權力,必然扭曲市場。中國歷史上一直有“紅頂商人”現象。這是中國傳統社會的惡俗,也是中國宋以後市場經濟始終未能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權力不恰當介入市場的運行,必然破壞市場的公平。明確政府職責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權力。只有政府的權力受到了相應的限制,企業才能有經濟的自由。限權的目的是給企業更大的自由。企業有自由,才會有更大的創新。限權的重要方面就是要明確和加大政府的責任,尤其是政府在市場中的職責。

第五,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公正的司法保障市場經濟。

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司法對民營企業家造成冤案,要求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促進司法公正,是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必不可少的環節。當然,防範法律風險,對企業家來說還有一般層面的學法用法問題。企業家要通過制度建設知法懂法,在經濟活動中不要犯低級法律錯誤。企業家不管從事哪一個行業,都要對本行業及相關行為的法律有比較清晰的瞭解。對比較模糊的法律,要儘可能明確其界限,防止不自覺地墜入違法犯罪。對於重大的法律問題,可以引入專家意見,做到心中有數。此外,建立制度,理順流程,將合同引入企業內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協助管理層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司管理制度、授權制度、制約和監督制度等,都有助於在一般層面防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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