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打贏官司要不到錢,手把手教你追究其刑事責任!(附相關規定及典型案例)

刑法 法律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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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3條有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的規定,拒執罪是指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拒執罪對行為人主觀要求為故意,即行為人在明知已進入執行程序後,仍故意拒不執行,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秩序。

拒執罪的客觀要件可從兩個角度進行論證,第一,行為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有能力執行;第二,行為人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第三,行為人的拒不執行行為造成情節嚴重的後果。

一、申請執行人可以拒執罪進行自訴方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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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事訴訟體系中,刑事案件大部分為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自訴案件,是由被害人或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了部分拒執罪案件可以申請執行人自訴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刑事立案,明確了拒執罪可採取公訴與自訴並行的方式。但該條文僅對自訴的拒執罪案件做了較原則的規定,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中明確指出,在公安機關對申請執行人的控告不予立案或在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的,又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且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就拒執罪向法院提起自訴的,應舉證證明:被執行人存在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拒執行為,且該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執罪自訴案件管轄法院的選擇

根據《解釋》第5條有關拒執罪案件管轄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就刑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轄,犯罪地法院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地,而拒執罪犯罪行為的結果地主要集中在執行法院所在地。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拒執罪的管轄法院一般為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拒執罪自訴案件的提起程序

根據《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拒執罪自訴案件的程序如下:

首先,申請執行人或其代理人、近親屬在法定的起訴時效內,以書面形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後,應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第三,若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交的自訴材料,經審查認為不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或缺乏罪證,或被告人已死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向申請執行人進行說明,並詢問是否撤回起訴。


第四,申請執行人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申請執行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拒執罪的十二種構罪情形

關於拒執罪構罪情形的認定問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可以歸納整理如下12種具體情形:

(一)【隱匿、轉移財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的拒執行為】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義務人的拒執行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利用公職權利妨礙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違反報告財產、限高等拒不執行行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證據或影響證人作證的】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遷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以虛假訴訟妨礙執行】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礙執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採取暴力手段】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就執行材料採取暴力授權】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申請執行人就拒執罪直接向法院起訴時應注意的實務要點

第一,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起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自訴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以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據調解書發出執行裁定,並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拒執罪所涉當事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管轄法院系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證據,基本證明被執行人在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其行為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利。同時,申請執行人為此曾向公安機關控告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的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對於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訴,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第五,關於申請執行人提起的拒執罪自訴案件,法院只是在程序上審查了是否構成自訴案件立案的受理條件,未經開庭審判或是對罪證進行審查,即作出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自訴人)的起訴違反法律程序。

第六,夫妻離婚後,法院判決雙方對自己的撫養權,被執行人在明知其與申請執行人之間的離婚糾紛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且已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錢的義務,卻拒不履行交付子女撫養權的義務。同時,申請執行人向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或給予書面答覆。因此,符合拒執罪的自訴條件。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3條第2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該條款明確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經說服,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是對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統一規定,也包括拒執罪案件。

六、拒執罪自訴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訂)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7號】

第一條【公安機關拖延拒執罪立案的,法院可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第二條【法院移送拒執罪立案未被受理的,可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第三條【拒執罪優先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的,對於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08.29生效】

【不履行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裁定,可構成拒執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覆》【法研〔2000〕117號】

【不履行調解書的行為,不構成拒執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對於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

第二條【符合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拒執罪的自訴條件】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自訴案件可在宣判前達成和解或撤訴】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拒執罪的管轄法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7〕29號】

第一條【可定拒執罪的情形】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管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7、《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8、《刑訴法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9、《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的通知【2014.01.0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拒執罪的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等法律及其立法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可依法對拒執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六)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情節嚴重的;

(七)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款規定的裁定。

七、有關拒執罪自訴案件的典型案例

有關如何以自訴方式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完成刑事立案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一)支持自訴成立的案件:

1、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證據,基本證明被執行人在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其行為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利。同時,申請執行人為此曾向公安機關控告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的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對於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訴,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裁判原文】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一:“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基本證明被起訴人廣州市增城區永寧街簡村村民委員會在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判決,其行為侵犯了上訴人的財產權利。上訴人為此曾向公安機關控告三被起訴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上訴人的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對於上訴人提起的刑事自訴,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綜上所述,原審裁定對上訴人提起的刑事自訴不予受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案例來源】《李志忠二審刑事裁定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刑終1673號】

2、關於申請執行人提起的拒執罪自訴案件,法院只是在程序上審查了是否構成自訴案件立案的受理條件,未經開庭審判或是對罪證進行審查,即作出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自訴人)的起訴違反法律程序。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武生於2017年4月28日向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偵大隊郵寄送達了要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文件材料,公安機關迄今未予答覆。

關於上訴人張武生所提“原審法院曲解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應當從程序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之規定,上訴人張武生已經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材料後的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上訴人張武生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審法院應當對本案進行審理。原審法院只是在程序上審查了本案是否構成自訴案件立案受理條件,未經開庭審判或是對罪證進行審查,即作出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起訴違反法律程序。故上訴人張武生的該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案件來源】《張武生、王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二審刑事裁定書》【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刑終575號】

3、夫妻離婚後,法院判決雙方對自己的撫養權,被執行人在明知其與申請執行人之間的離婚糾紛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且已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錢的義務,卻拒不履行交付子女撫養權的義務。同時,申請執行人向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或給予書面答覆。因此,符合拒執罪的自訴條件。

【裁判原文】法院經審查認為,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2017)粵0111執9833號執行裁定書,證實被上訴人明知道其與上訴人之間的離婚糾紛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且已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錢的義務,卻拒不履行交付褚晉笙撫養權的義務。上訴人於2018年6月11日向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報案要求追究被上訴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但是至今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或給予書面答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自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條件,本案應予立案受理,原審裁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陳素君、褚華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二審刑事裁定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刑終1993號】

(二)不支持自訴成立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3條第2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該條款明確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經說服,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是對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統一規定,也包括拒執罪案件。

【裁判原文】本院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此解釋明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具備相應情形,人民法院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該條款明確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經說服,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是對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統一規定,也包括你自訴高某某、周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綜上,你所提申訴理由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綜上,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本院予以駁回。

【案例來源】《高仁杰駁回通知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刑申14號】

5、拒執罪自訴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對於被執行人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應對證據進行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而對於缺乏罪證且申請執行人不撤回起訴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原文】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不予受理你的起訴並無不當。理由如下:原審對於你的申訴理由在二審及複查中均已經予以充分查證評析,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起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自訴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對於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應對證據進行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而對於缺乏罪證且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來源】《王明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詐騙刑事通知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刑申258號】

6、拒執罪案件應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申請執行人向原審法院起訴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第(二)項“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二)屬於本院管轄;”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受理條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原文】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隆達公司的刑事自訴狀,其認為東華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徐雪明惡意轉移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的規定,該罪名屬於自訴案件。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規定,該罪名最高量刑僅為三年。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規定,本案不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的範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隆達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二)屬於本院管轄;……”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受理條件。隆達公司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有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受理條件,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案例來源】《博羅縣隆達水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刑終1160號】

來源:豫法陽光

責編:劉懷淵 編輯:武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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