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堂堂村委會竟作假證 法院:罰5萬!

刑法 法律 新泰 泰安 民法 不完美媽媽 高青常家司法所 2019-04-27


警示 | 堂堂村委會竟作假證 法院:罰5萬!


聰明反被聰明誤,

下面這起案件的原告就是例子!

提供虛假證據,

以為能瞞天過海,

還是逃不過法官的“火眼金睛”!

近日,在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泰安中院對當事人尹某某和提供虛假證明的新泰市某村村委會開出“罰單”,分別處以罰款五千元和五萬元。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泰安市某公司、陳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尹某某為讓法院支持其主張的父母被扶養費問題,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新泰市翟鎮某村委會於2018年9月6日出具的其父母親均健在的證明。

但在二審期間,當法院令尹某某補齊其父母均健在的證據時,尹某某又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新泰市翟鎮某村委會出具的其父親於2014年4月11日病故、其母親於2019年1月20日病故的證明。法院經審理查明,在以上兩份證明中,關於尹某某的父親在法院審理期間是否健在的證據明顯自相矛盾,屬於虛假證明。

尹某某提供上述證據的行為以及新泰市翟鎮某村委會出具上述證明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對方當事人利益,同時,對虛假證據的審查也佔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影響了法院審判活動,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為維護司法權威,確保案件公正公平審理,嚴懲偽造證據妨礙訴訟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尹某某和新泰市翟鎮某村委會作出罰款五千元和五萬元的決定。

法官說法

近年來,在各類民事訴訟案件中,一些訴訟參與人為了自己或親友的一己私利在法庭上進行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些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只是小事,甚至有人認為這是一種“仗義行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法院審判活動,已經觸犯了法律。為維護司法權威,確保案件公正公平審理,提高公民誠信意識,對這種提供虛假證據、妨礙訴訟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肅懲戒。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如果有證明義務的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出具明知不真實的證明材料(包括證言等),妨礙司法機關客觀調查案件,影響司法公正性,就有可能涉嫌偽證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社會危害性比加大,如果相關人員向司法機關做出假的證明,那麼造成的惡劣影響也比較大,被追究偽證罪的機率也比較大;而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中,考慮到我國司法實踐和兩種類型案件的裁判後果,一般不會追究作假證人的刑事責任,但會對其進行司法懲戒,如拘留或者罰款。

來源:齊魯晚報 崔巖 馬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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