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宣判一起販毒海洛因案 2名主犯獲刑15年

新昌 毒品 嵊州 4月吃什麼 紹興新聞 2019-07-01
新昌宣判一起販毒海洛因案 2名主犯獲刑15年

6月26日,由新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羅伍加、張子呷等5人販賣毒品案,在新昌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其中2名主犯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羅伍加、張子呷、石一日博、巫史日、石一曲格單獨或者合謀,先後在新昌縣、嵊州市向他人販賣海洛因共計160餘次50餘克,銷售金額合計3萬餘元。

另,公安機關在抓獲被告人羅伍加、張子呷時,當場從羅伍加所攜帶包內查獲疑似海洛因塊狀固體88餘克,從張子呷處查獲疑似海洛因塊狀固體3餘克。經鑑定,均檢驗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伍加、張子呷、石一日博、巫史日、石一曲格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海洛因,其中被告人羅伍加販賣海洛因118餘克,被告人張子呷販賣海洛因53餘克,被告人石一日博販賣海洛因21餘克,被告人巫史日、石一曲格向多人多次販賣海洛因,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羅伍加、張子呷犯販賣毒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石一日博、巫史日、石一曲格犯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三年,並處罰金。

(原標題《新昌檢察起訴販毒案獲判 兩主犯獲刑15年》,原作者俞黎佳。編輯孫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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