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一男子因將車輛交給醉酒朋友駕駛獲刑

淅川 交通 法律 ? 刑法 河南 南陽交警 2019-04-21

喝酒不開車,就一定不會被追究醉駕責任嗎?近日河南省淅川縣交警大隊查處一起乘車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案例,一男子與朋友喝酒後,將車輛交給醉酒的朋友駕駛併發生交通事故,二人雙雙因危險駕駛罪獲刑。

淅川一男子因將車輛交給醉酒朋友駕駛獲刑

當日凌晨3時許,淅川縣交警大隊值班民警接到報警電話,在縣城灌河路段發生一起機動車撞毀隔離護欄事故,民警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到達現場後,民警發現駕駛員閆某(女)滿身酒氣站在車旁,同車人曹某也醉醺醺坐在副座上,民警當即對閆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呼氣中酒精含量為165.6mg/100ml,後經血液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9.95mg/100ml,已經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後經詢問,當晚兩人在一起吃飯,喝了不少酒,曹某不勝酒力,已不能駕駛車輛,就讓閆某駕駛,由於閆某沒有取得駕駛證,駕駛技術不過硬,再加上醉酒駕駛,遂發生了交通事故。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25條第一款規定,曹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在明知閆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由閆某駕駛,二人均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目前閆某、曹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淅川一男子因將車輛交給醉酒朋友駕駛獲刑

淅川一男子因將車輛交給醉酒朋友駕駛獲刑

據瞭解,這是一起較為罕見的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交警提醒車友們,危險駕駛罪是有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或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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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25條第一款規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可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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