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電著火 銷售者擔責一半'

消防 石河子 家用電器 法制日報 中國經濟週刊 2019-09-12
"

□ 法制日報記者 潘從武 法制日報通訊員 安秋旭 杜世成

基於電動車的便捷性、經濟性,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但如果因充電不慎引起火災,會給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新疆石河子市民田先生就因電動車充電起火將電動車銷售者告上了法庭。

2013年9月,石河子市民田先生前往石河子市某電動車店購買電動車一輛,購買價為3000元。電動車店為田先生出具了專用收據及電動車銷售(保修)登記單各一份。次年10月,因購買的電動車電瓶有問題,田先生再次從電動車店以450元的價格購買了電瓶一組。電動車店為其出具專用收據一份,並註明保質期為1年,但未註明購買人姓名。

2016年10月15日凌晨,田先生在自家房屋窗外為電動車充電,並將充電器放在電動車的座包上,然後回到房間睡覺。3小時後,電動車報警聲將熟睡中的田先生吵醒,田先生髮現正在充電的電動車著火,在救火時左手被燒傷。經消防部門調查,火災的起火點位於田先生小家院內停放的電動車電瓶處,起火原因系電器線路設備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為治療手部燒傷,田先生入院檢查治療花費541.55元。

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田先生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電動車店賠償其電動車、電動三輪車、辦證掛牌費用、燒燬玻璃窗戶及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630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購買的產品已過約定的質保期,且專用收據處沒有註明購買人姓名,其不應承擔責任,同時對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有異議,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因原、被告就電動車是否報廢持不同意見,田先生申請對電動車損壞程度進行鑑定,並花費鑑定費3000元。經鑑定,電動車整車應予以報廢。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應當承擔50%的責任,原告應當自行承擔50%的責任。原告因電動車著火產生的電動車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和鑑定費用的損失,應按照上述比例由雙方分擔。因原告在火災發生後沒有采取正確的救火方法救火,導致原告左手被燒傷,雖然與被告提供的產品之間有因果關係,但原告因此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損失系原告主要過錯所致,故原告主張因左手被燒傷而產生的醫療費及誤工費,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由原告自行負擔60%,被告負擔40%為宜。判決電動車店賠償田先生損失合計3816.4元,並駁回原告田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田先生與電動車店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害可要求銷售者賠償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本案系產品責任侵權糾紛,是一起電動車充電過程中不慎發生火災而造成車輛和人身損害的案件。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電動車店作為電動車的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因此,雖然田先生的電動車在發生火災時已經超過了保修期,但是田先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結合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簡易程序調查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引起火災的起火點位於電動車電瓶處,起火原因系電器線路設備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在電動車的電池燒損和充電器燒燬難以鑑別的情形下,電動車的電池、充電器以及附著於電動車上用於連接二者的其他電氣線路均可能存在缺陷。因電動車在被告處購買,電動車上的電池和充電器也均由被告配送。原告在購買電動車一年後,由於充電電池出現問題,到被告處重新購買了電池一組,由此可以認定,被告為原告提供的電動車上的充電器和電池產品以及線路設備存在一定的缺陷,是造成原告在為電動車充電時發生火災的原因。被告應當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過錯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作為購買電動車的消費者田先生有權要求產品銷售者賠償損失,但是其在使用充電器對電動車進行充電時,未嚴格按照說明書的要求對電動車進行充電,由於對充電器使用不當造成自身財產損失,故其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方的侵權責任。因原告沒有向法院舉證證明其辦證掛牌所花費的費用,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辦證掛牌費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來源:法制日報 發佈:崔曉萌)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