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消防 跳槽那些事兒 雜文錄 2019-08-20
"

構建逐級崗位責任體系

"

構建逐級崗位責任體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職責,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單位副職)職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三、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範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的撲救。

四、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

單位應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置或者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訓練計劃,督促其定期實施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重點監管;

(八)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確保每一名員工都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為評審和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建立溝通渠道,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熟悉各種按鍵的功能,能夠熟練操作;

(三)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運行狀況,並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設施的運行、誤報警、故障有關情況;

(六)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程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隊員、專兼職消防隊員職責

單位應按照《**市微型消防站標準化建設細則》要求,落實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場地設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單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撲救;

(二)本單位以外的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災後應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火災;

(三)瞭解掌握火災現場基本情況,並及時向到場撲救火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四)組織人員疏散,維持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等工作;

(五)開展本單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消除火災隱患。

七、全體員工職責

單位員工應熟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掌握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防範措施,掌握初起火災處置程序和滅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積極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熟知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相應操作規程。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設置位置,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位置及逃生路線,會組織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針對本工作場所環境和崗位特點,開展班前班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六)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通過火災報警按鈕、電話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並撥打“119”電話報警,使用就近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同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健全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

構建逐級崗位責任體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職責,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單位副職)職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三、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範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的撲救。

四、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

單位應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置或者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訓練計劃,督促其定期實施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重點監管;

(八)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確保每一名員工都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為評審和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建立溝通渠道,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熟悉各種按鍵的功能,能夠熟練操作;

(三)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運行狀況,並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設施的運行、誤報警、故障有關情況;

(六)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程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隊員、專兼職消防隊員職責

單位應按照《**市微型消防站標準化建設細則》要求,落實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場地設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單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撲救;

(二)本單位以外的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災後應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火災;

(三)瞭解掌握火災現場基本情況,並及時向到場撲救火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四)組織人員疏散,維持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等工作;

(五)開展本單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消除火災隱患。

七、全體員工職責

單位員工應熟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掌握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防範措施,掌握初起火災處置程序和滅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積極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熟知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相應操作規程。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設置位置,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位置及逃生路線,會組織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針對本工作場所環境和崗位特點,開展班前班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六)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通過火災報警按鈕、電話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並撥打“119”電話報警,使用就近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同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健全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六項消防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

構建逐級崗位責任體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職責,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單位副職)職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三、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範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的撲救。

四、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

單位應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置或者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訓練計劃,督促其定期實施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重點監管;

(八)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確保每一名員工都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為評審和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建立溝通渠道,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熟悉各種按鍵的功能,能夠熟練操作;

(三)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運行狀況,並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設施的運行、誤報警、故障有關情況;

(六)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程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隊員、專兼職消防隊員職責

單位應按照《**市微型消防站標準化建設細則》要求,落實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場地設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單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撲救;

(二)本單位以外的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災後應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火災;

(三)瞭解掌握火災現場基本情況,並及時向到場撲救火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四)組織人員疏散,維持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等工作;

(五)開展本單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消除火災隱患。

七、全體員工職責

單位員工應熟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掌握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防範措施,掌握初起火災處置程序和滅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積極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熟知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相應操作規程。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設置位置,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位置及逃生路線,會組織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針對本工作場所環境和崗位特點,開展班前班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六)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通過火災報警按鈕、電話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並撥打“119”電話報警,使用就近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同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健全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六項消防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執行,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特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定期召集,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參加會議;

第三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四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提出議程,提出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五條 消防安全例會要全面反映單位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總結部署階段性工作,研究解決重要消防安全隱患問題;

第六條 遇特殊節假日,需於前期和相關部門確認重點,並及時會議通知部門管理人;

第七條 消防安全例會應做好記錄或紀要,存檔。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動中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對象為全體員工;

(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防宣傳板、火災事故現場會、典型火災案例分析、消防標語、消防演講、季節防火宣傳、消防報刊或雜誌、消防影視節目、消防知識競賽、重點工種教育、參觀對外開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進行一次,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

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應包括單位在職的全體員工;

(二)單位中的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微型消防站隊員、志願或義務消防隊員;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

6.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三)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電氣焊操作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部門、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與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相關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針、目標、指標;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五)單位每季度應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每月組織一次。

(六)單位新入職、上崗員工應結合崗位要求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七)單位應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門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錄,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考核獎懲,參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執行。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部門消防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

第三條 防火檢查、巡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週一次,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每月一次。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四條 防火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八)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九)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十)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第五條 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工作結束後,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

(七)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六條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第七條 單位應將檢查巡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認定為火災隱患,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檢查發現並整改火災隱患,嚴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火災隱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下列情況均應確定為火災隱患:

1.經火災危險評價後的部位,監控和預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導致火災等緊急情況或火勢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3.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可以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檢查部門直接通知相關部門和員工整改: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3.違反規定吸菸、亂扔菸頭、火柴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佔用,影響疏散的;

7.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8.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的;

9.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10.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11.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捲簾正常運行的;

12.存在亂接亂拉電線等不規範用電行為,可能引發火災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第五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擬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時限,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整改的人力和經費資源;

第六條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時限,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的形式通知火災隱患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一)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二)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三)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整改完畢後,火災隱患整改部門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寫出整改情況報告,收到報告或整改期限屆滿時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予以複查,填發《複查結果通知單》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批並送達相關整改部門。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管理。

第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值班、操作人員,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25201的要求;

第五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規程及常見故障排除方法,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於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第六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打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第七條 有視頻監控系統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至少每兩小時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對單位內部開展一遍巡檢,並詳細記錄巡檢情況;

第八條 接到火災報警後,值班人員應立即通過電臺等有效快捷的通訊方式,調動報警點附近值班巡視人員或者員工在1分鐘內到場確認火情,反饋中控室並形成首批滅火救援力量。同時調動單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鐘內到場,形成第二批滅火救援力量。

第九條 火災確認後,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報警時應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聯繫電話,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通知工程技術人員到場協助。

第十條 消防設備設施出現故障後,應及時通知單位獨立維護保養人員或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及時掌握有關信息。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

構建逐級崗位責任體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職責,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單位副職)職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三、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範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的撲救。

四、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

單位應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置或者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訓練計劃,督促其定期實施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重點監管;

(八)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確保每一名員工都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為評審和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建立溝通渠道,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熟悉各種按鍵的功能,能夠熟練操作;

(三)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運行狀況,並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設施的運行、誤報警、故障有關情況;

(六)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程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隊員、專兼職消防隊員職責

單位應按照《**市微型消防站標準化建設細則》要求,落實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場地設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單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撲救;

(二)本單位以外的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災後應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火災;

(三)瞭解掌握火災現場基本情況,並及時向到場撲救火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四)組織人員疏散,維持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等工作;

(五)開展本單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消除火災隱患。

七、全體員工職責

單位員工應熟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掌握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防範措施,掌握初起火災處置程序和滅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積極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熟知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相應操作規程。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設置位置,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位置及逃生路線,會組織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針對本工作場所環境和崗位特點,開展班前班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六)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通過火災報警按鈕、電話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並撥打“119”電話報警,使用就近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同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健全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六項消防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執行,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特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定期召集,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參加會議;

第三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四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提出議程,提出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五條 消防安全例會要全面反映單位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總結部署階段性工作,研究解決重要消防安全隱患問題;

第六條 遇特殊節假日,需於前期和相關部門確認重點,並及時會議通知部門管理人;

第七條 消防安全例會應做好記錄或紀要,存檔。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動中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對象為全體員工;

(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防宣傳板、火災事故現場會、典型火災案例分析、消防標語、消防演講、季節防火宣傳、消防報刊或雜誌、消防影視節目、消防知識競賽、重點工種教育、參觀對外開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進行一次,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

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應包括單位在職的全體員工;

(二)單位中的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微型消防站隊員、志願或義務消防隊員;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

6.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三)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電氣焊操作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部門、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與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相關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針、目標、指標;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五)單位每季度應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每月組織一次。

(六)單位新入職、上崗員工應結合崗位要求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七)單位應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門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錄,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考核獎懲,參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執行。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部門消防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

第三條 防火檢查、巡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週一次,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每月一次。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四條 防火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八)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九)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十)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第五條 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工作結束後,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

(七)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六條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第七條 單位應將檢查巡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認定為火災隱患,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檢查發現並整改火災隱患,嚴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火災隱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下列情況均應確定為火災隱患:

1.經火災危險評價後的部位,監控和預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導致火災等緊急情況或火勢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3.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可以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檢查部門直接通知相關部門和員工整改: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3.違反規定吸菸、亂扔菸頭、火柴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佔用,影響疏散的;

7.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8.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的;

9.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10.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11.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捲簾正常運行的;

12.存在亂接亂拉電線等不規範用電行為,可能引發火災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第五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擬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時限,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整改的人力和經費資源;

第六條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時限,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的形式通知火災隱患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一)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二)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三)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整改完畢後,火災隱患整改部門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寫出整改情況報告,收到報告或整改期限屆滿時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予以複查,填發《複查結果通知單》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批並送達相關整改部門。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管理。

第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值班、操作人員,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25201的要求;

第五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規程及常見故障排除方法,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於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第六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打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第七條 有視頻監控系統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至少每兩小時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對單位內部開展一遍巡檢,並詳細記錄巡檢情況;

第八條 接到火災報警後,值班人員應立即通過電臺等有效快捷的通訊方式,調動報警點附近值班巡視人員或者員工在1分鐘內到場確認火情,反饋中控室並形成首批滅火救援力量。同時調動單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鐘內到場,形成第二批滅火救援力量。

第九條 火災確認後,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報警時應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聯繫電話,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通知工程技術人員到場協助。

第十條 消防設備設施出現故障後,應及時通知單位獨立維護保養人員或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及時掌握有關信息。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單位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部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部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三條 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和本部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簽發;

(三)單位預案每年一月修訂一次,部門預案一月和六月分別修訂一次。

第四條 預案的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指揮機構和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組成;

(二)崗位職責。各組按人員組成確定與預案相關的所有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預案對象。假定火災等緊急情況;

(四)處置程序。包括報警、疏散、撲救等。

第五條 預案的演練

(一)單位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部門預案每季度演練一次;

(二)演練應由組織者提前七天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三)預案涉及的各級、各類人員,必須對預案熟記並按照演練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位置;

(四)演練地點必須相對安全,並防止意外發生。演練前演練地點要設置明顯標誌。

第六條 單位演練記錄和檔案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整理。部門的演練記錄和檔案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整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單位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廣大員工對消防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施,獎懲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實施。

第三條 考評採取定期考評和隨機考察相結合的辦法。單位結合實際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評,也可隨機進行抽查考評。

第四條 考評應涵蓋以下內容:

(一)部門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

(三)部門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第五條 每次考評完成後,消防歸口管理部門要將考評結果報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六條 獎懲辦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期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蹟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菸或遺留菸頭者;

3.擅自挪用和遮擋生產、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者;

4.堵塞、佔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予以從重處罰: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使用明火作業者;

4.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者(不包含賠償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裝修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賠償);

9.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七項消防管理制度

"

構建逐級崗位責任體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職責,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單位副職)職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三、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範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的撲救。

四、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

單位應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置或者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訓練計劃,督促其定期實施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重點監管;

(八)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確保每一名員工都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為評審和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建立溝通渠道,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熟悉各種按鍵的功能,能夠熟練操作;

(三)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運行狀況,並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設施的運行、誤報警、故障有關情況;

(六)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程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隊員、專兼職消防隊員職責

單位應按照《**市微型消防站標準化建設細則》要求,落實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場地設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單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撲救;

(二)本單位以外的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災後應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火災;

(三)瞭解掌握火災現場基本情況,並及時向到場撲救火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四)組織人員疏散,維持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等工作;

(五)開展本單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消除火災隱患。

七、全體員工職責

單位員工應熟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掌握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防範措施,掌握初起火災處置程序和滅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積極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熟知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相應操作規程。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設置位置,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位置及逃生路線,會組織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針對本工作場所環境和崗位特點,開展班前班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六)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通過火災報警按鈕、電話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並撥打“119”電話報警,使用就近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同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健全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六項消防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執行,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特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定期召集,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參加會議;

第三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四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提出議程,提出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五條 消防安全例會要全面反映單位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總結部署階段性工作,研究解決重要消防安全隱患問題;

第六條 遇特殊節假日,需於前期和相關部門確認重點,並及時會議通知部門管理人;

第七條 消防安全例會應做好記錄或紀要,存檔。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動中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對象為全體員工;

(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防宣傳板、火災事故現場會、典型火災案例分析、消防標語、消防演講、季節防火宣傳、消防報刊或雜誌、消防影視節目、消防知識競賽、重點工種教育、參觀對外開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進行一次,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

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應包括單位在職的全體員工;

(二)單位中的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微型消防站隊員、志願或義務消防隊員;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

6.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三)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電氣焊操作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部門、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與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相關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針、目標、指標;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五)單位每季度應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每月組織一次。

(六)單位新入職、上崗員工應結合崗位要求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七)單位應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門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錄,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考核獎懲,參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執行。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部門消防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

第三條 防火檢查、巡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週一次,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每月一次。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四條 防火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八)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九)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十)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第五條 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工作結束後,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

(七)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六條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第七條 單位應將檢查巡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認定為火災隱患,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檢查發現並整改火災隱患,嚴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火災隱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下列情況均應確定為火災隱患:

1.經火災危險評價後的部位,監控和預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導致火災等緊急情況或火勢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3.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可以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檢查部門直接通知相關部門和員工整改: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3.違反規定吸菸、亂扔菸頭、火柴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佔用,影響疏散的;

7.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8.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的;

9.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10.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11.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捲簾正常運行的;

12.存在亂接亂拉電線等不規範用電行為,可能引發火災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第五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擬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時限,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整改的人力和經費資源;

第六條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時限,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的形式通知火災隱患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一)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二)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三)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整改完畢後,火災隱患整改部門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寫出整改情況報告,收到報告或整改期限屆滿時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予以複查,填發《複查結果通知單》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批並送達相關整改部門。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管理。

第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值班、操作人員,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25201的要求;

第五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規程及常見故障排除方法,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於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第六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打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第七條 有視頻監控系統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至少每兩小時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對單位內部開展一遍巡檢,並詳細記錄巡檢情況;

第八條 接到火災報警後,值班人員應立即通過電臺等有效快捷的通訊方式,調動報警點附近值班巡視人員或者員工在1分鐘內到場確認火情,反饋中控室並形成首批滅火救援力量。同時調動單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鐘內到場,形成第二批滅火救援力量。

第九條 火災確認後,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報警時應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聯繫電話,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通知工程技術人員到場協助。

第十條 消防設備設施出現故障後,應及時通知單位獨立維護保養人員或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及時掌握有關信息。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單位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部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部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三條 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和本部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簽發;

(三)單位預案每年一月修訂一次,部門預案一月和六月分別修訂一次。

第四條 預案的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指揮機構和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組成;

(二)崗位職責。各組按人員組成確定與預案相關的所有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預案對象。假定火災等緊急情況;

(四)處置程序。包括報警、疏散、撲救等。

第五條 預案的演練

(一)單位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部門預案每季度演練一次;

(二)演練應由組織者提前七天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三)預案涉及的各級、各類人員,必須對預案熟記並按照演練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位置;

(四)演練地點必須相對安全,並防止意外發生。演練前演練地點要設置明顯標誌。

第六條 單位演練記錄和檔案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整理。部門的演練記錄和檔案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整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單位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廣大員工對消防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施,獎懲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實施。

第三條 考評採取定期考評和隨機考察相結合的辦法。單位結合實際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評,也可隨機進行抽查考評。

第四條 考評應涵蓋以下內容:

(一)部門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

(三)部門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第五條 每次考評完成後,消防歸口管理部門要將考評結果報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六條 獎懲辦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期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蹟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菸或遺留菸頭者;

3.擅自挪用和遮擋生產、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者;

4.堵塞、佔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予以從重處罰: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使用明火作業者;

4.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者(不包含賠償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裝修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賠償);

9.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七項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 明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條 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及專(兼)職消防人員,具體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娛樂場所應當配備專業保安、安保人員。

第三條 實行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記錄齊全。

第四條 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公佈實施;單位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和消防培訓等工作情況的記錄齊全。

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到位,新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從業的售貨員、服務員、安保人員、管理人員每半年至少組織培訓一次。從事防火巡查人員、專兼職消防幹部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工作技能。

第六條 建立健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第七條 積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發揮防火滅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登記、檢查,並擬定維護保養計劃提交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三條 單位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均應單項登記造冊,建立設施器材臺帳。臺帳內容應包括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購進日期、安裝配置部位、維修保養時間等內容。新採購或更換的設施器材,應於五日內更新臺帳。

第四條 每日檢查

(一)值班人員每日應當檢查集中報警控器的功能(如報警功能、自檢、復位、消音等)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功能是否正常,有關指示燈有否損壞,主、備電源自動轉換是否正常;

(二)每日對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並進行功能測試;

(三)每日檢查滅火器的外觀、壓力、有效期、配置數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對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詳細記錄。

第五條 月(季)試驗檢查和年度檢查試驗

與具有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維修保養合同,並按照《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2005)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月、季及年度檢查試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運行正常。

第六條 對消防設施器材的各項檢查均應做出記錄並存檔備查。

燃氣(油)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後勤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裝管理,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和電氣設備進行防火檢查。

第三條 單位燃氣和電氣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和電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條 電氣設備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設備的使用情況,有無異常現象;

(二)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三)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設備等現象;

(四)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五)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接地電阻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六)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接地電阻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第五條 燃氣管理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否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是否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是否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是否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的情況;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的現象;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的現象;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第六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危險評價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第七條 每半年應由專業部門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出具測試報告。

第八條 單位或部門在擴大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公安消防機構及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消防審批制度,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熱切割、噴燈等明火作業,必須經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或保衛部門)審核批准,領取動火證後方可作業。

第二條 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動火管理範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第三條 動火審批應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劃分級別,動火分為一、二、三級動火(具體分級辦法根據單位實際制定)。

第四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動火作業管理範圍:

(一)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燒、烤及其他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電器。

第五條 動火作業審批的辦理。

(一)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在動火前兩天提出申請,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現場實地勘查後,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簽字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二)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自行制定方案,採取措施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地勘查並經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三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負責人批准實施;

(四)動火作業的批准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形式實施;

(五)《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塗改和代簽;

(六)《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由審批單位持有;第二聯由動火單位或個人持有。

第六條 外來施工隊伍在本單位管理範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所在部門按照動火等級審批權限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如有違反,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單位動火作業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違反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作業有危險時,可隨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條 動火作業人員、動火監護人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並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九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2年。

第十條 本制度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執行。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用電安全管理,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用電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未經後勤管理部門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用電管理部門重新審查、驗收後,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第三條 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用電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應委託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第四條 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餘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第五條 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條 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後勤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第七條 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 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第九條 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後勤管理部門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第十條 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後勤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於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第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微型消防站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 微型消防站平時負責開展防火宣傳和檢查,定期接受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引導消防隊到現場,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第二條 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總負責併兼任站長。

第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四條 微型消防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五條 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制定微型消防站年度消防安全訓練計劃,確定訓練內容及授課人,並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訓練計劃,組織全體員工參加消防訓練。

第六條 單位發生火情後,微型消防站應在3分鐘內攜帶器材、裝備到達現場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

第七條 周邊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情,接到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後,做到快速響應聯動,第一時間通知到值班備勤人員,攜帶滅火救援器材裝備,趕赴火災現場協助撲救火災。

第八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微型消防站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業務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第九條 對微型消防站隊員的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防火、滅火知識,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範圍;

(二)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災撲救、組織人員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災現場的保護知識和要求。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三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第四條 貯存危險化學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徵、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五條 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危險化學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第六條 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七條 對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氣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第八條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九條 運輸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

構建逐級崗位責任體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職責,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單位副職)職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三、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範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的撲救。

四、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

單位應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置或者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訓練計劃,督促其定期實施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重點監管;

(八)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確保每一名員工都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為評審和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建立溝通渠道,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熟悉各種按鍵的功能,能夠熟練操作;

(三)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運行狀況,並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設施的運行、誤報警、故障有關情況;

(六)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程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隊員、專兼職消防隊員職責

單位應按照《**市微型消防站標準化建設細則》要求,落實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場地設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單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撲救;

(二)本單位以外的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災後應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火災;

(三)瞭解掌握火災現場基本情況,並及時向到場撲救火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四)組織人員疏散,維持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等工作;

(五)開展本單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消除火災隱患。

七、全體員工職責

單位員工應熟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掌握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防範措施,掌握初起火災處置程序和滅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積極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熟知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相應操作規程。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設置位置,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位置及逃生路線,會組織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針對本工作場所環境和崗位特點,開展班前班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六)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通過火災報警按鈕、電話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並撥打“119”電話報警,使用就近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同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健全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六項消防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執行,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特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定期召集,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參加會議;

第三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四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提出議程,提出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五條 消防安全例會要全面反映單位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總結部署階段性工作,研究解決重要消防安全隱患問題;

第六條 遇特殊節假日,需於前期和相關部門確認重點,並及時會議通知部門管理人;

第七條 消防安全例會應做好記錄或紀要,存檔。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動中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對象為全體員工;

(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防宣傳板、火災事故現場會、典型火災案例分析、消防標語、消防演講、季節防火宣傳、消防報刊或雜誌、消防影視節目、消防知識競賽、重點工種教育、參觀對外開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進行一次,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

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應包括單位在職的全體員工;

(二)單位中的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微型消防站隊員、志願或義務消防隊員;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

6.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三)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電氣焊操作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部門、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與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相關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針、目標、指標;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五)單位每季度應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每月組織一次。

(六)單位新入職、上崗員工應結合崗位要求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七)單位應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門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錄,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考核獎懲,參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執行。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部門消防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

第三條 防火檢查、巡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週一次,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每月一次。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四條 防火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八)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九)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十)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第五條 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工作結束後,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

(七)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六條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第七條 單位應將檢查巡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認定為火災隱患,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檢查發現並整改火災隱患,嚴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火災隱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下列情況均應確定為火災隱患:

1.經火災危險評價後的部位,監控和預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導致火災等緊急情況或火勢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3.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可以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檢查部門直接通知相關部門和員工整改: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3.違反規定吸菸、亂扔菸頭、火柴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佔用,影響疏散的;

7.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8.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的;

9.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10.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11.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捲簾正常運行的;

12.存在亂接亂拉電線等不規範用電行為,可能引發火災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第五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擬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時限,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整改的人力和經費資源;

第六條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時限,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的形式通知火災隱患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一)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二)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三)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整改完畢後,火災隱患整改部門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寫出整改情況報告,收到報告或整改期限屆滿時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予以複查,填發《複查結果通知單》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批並送達相關整改部門。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管理。

第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值班、操作人員,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25201的要求;

第五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規程及常見故障排除方法,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於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第六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打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第七條 有視頻監控系統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至少每兩小時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對單位內部開展一遍巡檢,並詳細記錄巡檢情況;

第八條 接到火災報警後,值班人員應立即通過電臺等有效快捷的通訊方式,調動報警點附近值班巡視人員或者員工在1分鐘內到場確認火情,反饋中控室並形成首批滅火救援力量。同時調動單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鐘內到場,形成第二批滅火救援力量。

第九條 火災確認後,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報警時應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聯繫電話,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通知工程技術人員到場協助。

第十條 消防設備設施出現故障後,應及時通知單位獨立維護保養人員或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及時掌握有關信息。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單位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部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部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三條 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和本部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簽發;

(三)單位預案每年一月修訂一次,部門預案一月和六月分別修訂一次。

第四條 預案的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指揮機構和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組成;

(二)崗位職責。各組按人員組成確定與預案相關的所有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預案對象。假定火災等緊急情況;

(四)處置程序。包括報警、疏散、撲救等。

第五條 預案的演練

(一)單位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部門預案每季度演練一次;

(二)演練應由組織者提前七天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三)預案涉及的各級、各類人員,必須對預案熟記並按照演練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位置;

(四)演練地點必須相對安全,並防止意外發生。演練前演練地點要設置明顯標誌。

第六條 單位演練記錄和檔案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整理。部門的演練記錄和檔案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整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單位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廣大員工對消防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施,獎懲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實施。

第三條 考評採取定期考評和隨機考察相結合的辦法。單位結合實際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評,也可隨機進行抽查考評。

第四條 考評應涵蓋以下內容:

(一)部門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

(三)部門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第五條 每次考評完成後,消防歸口管理部門要將考評結果報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六條 獎懲辦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期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蹟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菸或遺留菸頭者;

3.擅自挪用和遮擋生產、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者;

4.堵塞、佔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予以從重處罰: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使用明火作業者;

4.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者(不包含賠償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裝修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賠償);

9.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七項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 明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條 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及專(兼)職消防人員,具體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娛樂場所應當配備專業保安、安保人員。

第三條 實行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記錄齊全。

第四條 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公佈實施;單位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和消防培訓等工作情況的記錄齊全。

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到位,新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從業的售貨員、服務員、安保人員、管理人員每半年至少組織培訓一次。從事防火巡查人員、專兼職消防幹部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工作技能。

第六條 建立健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第七條 積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發揮防火滅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登記、檢查,並擬定維護保養計劃提交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三條 單位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均應單項登記造冊,建立設施器材臺帳。臺帳內容應包括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購進日期、安裝配置部位、維修保養時間等內容。新採購或更換的設施器材,應於五日內更新臺帳。

第四條 每日檢查

(一)值班人員每日應當檢查集中報警控器的功能(如報警功能、自檢、復位、消音等)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功能是否正常,有關指示燈有否損壞,主、備電源自動轉換是否正常;

(二)每日對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並進行功能測試;

(三)每日檢查滅火器的外觀、壓力、有效期、配置數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對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詳細記錄。

第五條 月(季)試驗檢查和年度檢查試驗

與具有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維修保養合同,並按照《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2005)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月、季及年度檢查試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運行正常。

第六條 對消防設施器材的各項檢查均應做出記錄並存檔備查。

燃氣(油)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後勤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裝管理,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和電氣設備進行防火檢查。

第三條 單位燃氣和電氣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和電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條 電氣設備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設備的使用情況,有無異常現象;

(二)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三)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設備等現象;

(四)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五)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接地電阻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六)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接地電阻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第五條 燃氣管理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否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是否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是否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是否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的情況;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的現象;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的現象;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第六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危險評價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第七條 每半年應由專業部門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出具測試報告。

第八條 單位或部門在擴大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公安消防機構及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消防審批制度,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熱切割、噴燈等明火作業,必須經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或保衛部門)審核批准,領取動火證後方可作業。

第二條 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動火管理範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第三條 動火審批應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劃分級別,動火分為一、二、三級動火(具體分級辦法根據單位實際制定)。

第四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動火作業管理範圍:

(一)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燒、烤及其他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電器。

第五條 動火作業審批的辦理。

(一)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在動火前兩天提出申請,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現場實地勘查後,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簽字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二)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自行制定方案,採取措施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地勘查並經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三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負責人批准實施;

(四)動火作業的批准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形式實施;

(五)《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塗改和代簽;

(六)《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由審批單位持有;第二聯由動火單位或個人持有。

第六條 外來施工隊伍在本單位管理範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所在部門按照動火等級審批權限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如有違反,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單位動火作業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違反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作業有危險時,可隨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條 動火作業人員、動火監護人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並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九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2年。

第十條 本制度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執行。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用電安全管理,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用電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未經後勤管理部門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用電管理部門重新審查、驗收後,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第三條 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用電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應委託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第四條 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餘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第五條 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條 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後勤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第七條 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 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第九條 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後勤管理部門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第十條 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後勤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於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第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微型消防站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 微型消防站平時負責開展防火宣傳和檢查,定期接受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引導消防隊到現場,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第二條 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總負責併兼任站長。

第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四條 微型消防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五條 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制定微型消防站年度消防安全訓練計劃,確定訓練內容及授課人,並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訓練計劃,組織全體員工參加消防訓練。

第六條 單位發生火情後,微型消防站應在3分鐘內攜帶器材、裝備到達現場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

第七條 周邊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情,接到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後,做到快速響應聯動,第一時間通知到值班備勤人員,攜帶滅火救援器材裝備,趕赴火災現場協助撲救火災。

第八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微型消防站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業務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第九條 對微型消防站隊員的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防火、滅火知識,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範圍;

(二)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災撲救、組織人員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災現場的保護知識和要求。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三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第四條 貯存危險化學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徵、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五條 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危險化學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第六條 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七條 對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氣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第八條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九條 運輸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確保疏散通道暢通、疏散設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疏散設施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的要求進行配置。

第三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配置的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的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安全設施管理應落實以下方面:

(一)嚴禁佔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內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二)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嚴禁在生產、經營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誌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五)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當場整改確有困難的,下發限期改正通知單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五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管理應做出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五項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

構建逐級崗位責任體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職責,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單位副職)職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三、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範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的撲救。

四、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

單位應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置或者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訓練計劃,督促其定期實施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重點監管;

(八)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確保每一名員工都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為評審和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建立溝通渠道,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彙報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熟悉各種按鍵的功能,能夠熟練操作;

(三)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運行狀況,並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四)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設施的運行、誤報警、故障有關情況;

(六)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程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隊員、專兼職消防隊員職責

單位應按照《**市微型消防站標準化建設細則》要求,落實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場地設置、器材配置,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隊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單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撲救;

(二)本單位以外的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災後應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火災;

(三)瞭解掌握火災現場基本情況,並及時向到場撲救火災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現場情況;

(四)組織人員疏散,維持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等工作;

(五)開展本單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消除火災隱患。

七、全體員工職責

單位員工應熟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掌握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防範措施,掌握初起火災處置程序和滅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導人員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積極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熟知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相應操作規程。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設置位置,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場所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設置位置及逃生路線,會組織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針對本工作場所環境和崗位特點,開展班前班後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並向上級主管報告。

(六)發現火情時,應立即通過火災報警按鈕、電話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並撥打“119”電話報警,使用就近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同時組織引導人員疏散。

健全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六項消防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執行,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特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定期召集,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參加會議;

第三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四條 消防安全例會由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提出議程,提出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五條 消防安全例會要全面反映單位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總結部署階段性工作,研究解決重要消防安全隱患問題;

第六條 遇特殊節假日,需於前期和相關部門確認重點,並及時會議通知部門管理人;

第七條 消防安全例會應做好記錄或紀要,存檔。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素質,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針、程序、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動中消防安全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對象為全體員工;

(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藝宣傳、消防宣傳畫廊、消防宣傳板、火災事故現場會、典型火災案例分析、消防標語、消防演講、季節防火宣傳、消防報刊或雜誌、消防影視節目、消防知識競賽、重點工種教育、參觀對外開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進行一次,在消防宣傳日或重大活動期間適時進行。

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應包括單位在職的全體員工;

(二)單位中的下列人員應積極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微型消防站隊員、志願或義務消防隊員;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

6.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三)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電氣焊操作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等特種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四)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部門、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與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相關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針、目標、指標;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五)單位每季度應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每月組織一次。

(六)單位新入職、上崗員工應結合崗位要求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七)單位應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門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均應做出記錄,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考核獎懲,參照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執行。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有害、危險因素,確保實現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針和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部門消防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

第三條 防火檢查、巡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週一次,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每月一次。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四條 防火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和功能狀況;

(五)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八)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九)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十)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第五條 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工作結束後,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

(七)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六條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第七條 單位應將檢查巡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認定為火災隱患,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檢查發現並整改火災隱患,嚴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火災隱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條 下列情況均應確定為火災隱患:

1.經火災危險評價後的部位,監控和預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導致火災等緊急情況或火勢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3.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可以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檢查部門直接通知相關部門和員工整改: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3.違反規定吸菸、亂扔菸頭、火柴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設施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佔用,影響疏散的;

7.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8.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的;

9.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10.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11.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捲簾正常運行的;

12.存在亂接亂拉電線等不規範用電行為,可能引發火災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第五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擬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時限,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整改的人力和經費資源;

第六條 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時限,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的形式通知火災隱患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一)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二)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三)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整改完畢後,火災隱患整改部門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寫出整改情況報告,收到報告或整改期限屆滿時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單》予以複查,填發《複查結果通知單》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批並送達相關整改部門。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管理。

第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值班、操作人員,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應符合GB25201的要求;

第五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規程及常見故障排除方法,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於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第六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打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第七條 有視頻監控系統的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至少每兩小時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對單位內部開展一遍巡檢,並詳細記錄巡檢情況;

第八條 接到火災報警後,值班人員應立即通過電臺等有效快捷的通訊方式,調動報警點附近值班巡視人員或者員工在1分鐘內到場確認火情,反饋中控室並形成首批滅火救援力量。同時調動單位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在3分鐘內到場,形成第二批滅火救援力量。

第九條 火災確認後,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於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報警時應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聯繫電話,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通知工程技術人員到場協助。

第十條 消防設備設施出現故障後,應及時通知單位獨立維護保養人員或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第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及時掌握有關信息。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單位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部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由部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三條 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和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單位和本部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簽發;

(三)單位預案每年一月修訂一次,部門預案一月和六月分別修訂一次。

第四條 預案的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指揮機構和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組成;

(二)崗位職責。各組按人員組成確定與預案相關的所有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預案對象。假定火災等緊急情況;

(四)處置程序。包括報警、疏散、撲救等。

第五條 預案的演練

(一)單位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部門預案每季度演練一次;

(二)演練應由組織者提前七天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三)預案涉及的各級、各類人員,必須對預案熟記並按照演練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位置;

(四)演練地點必須相對安全,並防止意外發生。演練前演練地點要設置明顯標誌。

第六條 單位演練記錄和檔案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整理。部門的演練記錄和檔案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整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單位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廣大員工對消防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施,獎懲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實施。

第三條 考評採取定期考評和隨機考察相結合的辦法。單位結合實際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評,也可隨機進行抽查考評。

第四條 考評應涵蓋以下內容:

(一)部門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

(三)部門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第五條 每次考評完成後,消防歸口管理部門要將考評結果報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六條 獎懲辦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期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蹟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菸或遺留菸頭者;

3.擅自挪用和遮擋生產、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者;

4.堵塞、佔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予以從重處罰: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使用明火作業者;

4.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者(不包含賠償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裝修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賠償);

9.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七項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 明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條 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及專(兼)職消防人員,具體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娛樂場所應當配備專業保安、安保人員。

第三條 實行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記錄齊全。

第四條 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公佈實施;單位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和消防培訓等工作情況的記錄齊全。

第五條 消防安全培訓到位,新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從業的售貨員、服務員、安保人員、管理人員每半年至少組織培訓一次。從事防火巡查人員、專兼職消防幹部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工作技能。

第六條 建立健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第七條 積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發揮防火滅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登記、檢查,並擬定維護保養計劃提交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第三條 單位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均應單項登記造冊,建立設施器材臺帳。臺帳內容應包括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購進日期、安裝配置部位、維修保養時間等內容。新採購或更換的設施器材,應於五日內更新臺帳。

第四條 每日檢查

(一)值班人員每日應當檢查集中報警控器的功能(如報警功能、自檢、復位、消音等)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功能是否正常,有關指示燈有否損壞,主、備電源自動轉換是否正常;

(二)每日對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並進行功能測試;

(三)每日檢查滅火器的外觀、壓力、有效期、配置數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對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詳細記錄。

第五條 月(季)試驗檢查和年度檢查試驗

與具有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簽訂維修保養合同,並按照《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2005)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月、季及年度檢查試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運行正常。

第六條 對消防設施器材的各項檢查均應做出記錄並存檔備查。

燃氣(油)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後勤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裝管理,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和電氣設備進行防火檢查。

第三條 單位燃氣和電氣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和電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條 電氣設備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設備的使用情況,有無異常現象;

(二)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三)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設備等現象;

(四)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五)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接地電阻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六)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接地電阻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第五條 燃氣管理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否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是否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是否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是否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的情況;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的現象;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的現象;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第六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危險評價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第七條 每半年應由專業部門對建築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出具測試報告。

第八條 單位或部門在擴大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公安消防機構及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消防審批制度,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熱切割、噴燈等明火作業,必須經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或保衛部門)審核批准,領取動火證後方可作業。

第二條 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動火管理範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第三條 動火審批應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劃分級別,動火分為一、二、三級動火(具體分級辦法根據單位實際制定)。

第四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動火作業管理範圍:

(一)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燒、烤及其他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電器。

第五條 動火作業審批的辦理。

(一)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在動火前兩天提出申請,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現場實地勘查後,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簽字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二)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自行制定方案,採取措施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實地勘查並經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三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負責人批准實施;

(四)動火作業的批准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形式實施;

(五)《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塗改和代簽;

(六)《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由審批單位持有;第二聯由動火單位或個人持有。

第六條 外來施工隊伍在本單位管理範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所在部門按照動火等級審批權限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如有違反,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單位動火作業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違反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作業有危險時,可隨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條 動火作業人員、動火監護人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並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九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2年。

第十條 本制度由單位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執行。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用電安全管理,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用電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未經後勤管理部門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用電管理部門重新審查、驗收後,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第三條 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用電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應委託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第四條 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使電路有足夠的餘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第五條 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條 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後勤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第七條 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 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第九條 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後勤管理部門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第十條 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後勤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於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第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微型消防站組織管理制度

第一條 微型消防站平時負責開展防火宣傳和檢查,定期接受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引導消防隊到現場,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第二條 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總負責併兼任站長。

第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微型消防站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四條 微型消防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五條 微型消防站站長應制定微型消防站年度消防安全訓練計劃,確定訓練內容及授課人,並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訓練計劃,組織全體員工參加消防訓練。

第六條 單位發生火情後,微型消防站應在3分鐘內攜帶器材、裝備到達現場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

第七條 周邊相鄰單位或場所發生火情,接到根據群眾報警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令後,做到快速響應聯動,第一時間通知到值班備勤人員,攜帶滅火救援器材裝備,趕赴火災現場協助撲救火災。

第八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微型消防站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業務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第九條 對微型消防站隊員的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防火、滅火知識,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範圍;

(二)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災撲救、組織人員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災現場的保護知識和要求。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單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三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第四條 貯存危險化學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徵、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五條 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危險化學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第六條 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七條 對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氣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第八條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九條 運輸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本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確保疏散通道暢通、疏散設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疏散設施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的要求進行配置。

第三條 各部門是本部門配置的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單位的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安全設施管理應落實以下方面:

(一)嚴禁佔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內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二)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嚴禁在生產、經營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誌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五)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當場整改確有困難的,下發限期改正通知單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五條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監督管理應做出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五項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程

消防設施操作規程

第一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一)當火警發生時,報警主機報警。

(二)值班人員查看報警主機上顯示火警部位,立即通知保安人員和起火點附近巡視人員及時趕到報警現場。

(三)當確認是火災後,由其按下牆壁上的手動報警器按鈕報警。並用對講機通知值班人員。

(四)值班人員首先打開消防廣播系統的電源,把背景廣播切換到消防廣播狀態,並通過話筒或語言提示人員疏散。

(五)關閉乘客電梯。

(六)保存打印記錄,以供事後存檔。

(七)撥打119報警電話。

第二條 消火栓泵消火栓

消火栓泵的控制狀態,平時放置在“自動”,在遇火警時將消防栓箱的手動玻璃壓破,向消防主控中心報警。

(一)值班人員安排巡樓人員去顯示部位查看,並由巡樓人員通過對講機彙報現場情況。

(二)確認火災後,值班人員遠距離啟動消防泵,即在遠程啟動櫃上直接按下啟動按鈕。

第三條 噴淋泵

噴淋泵控制狀態處於“自動”,遇火災噴淋頭被高溫燒炸,消防水流出,管網內產生壓差,主機報警。

(一)值班人員安排巡樓人員去顯示部位查看,並由巡樓人員用對講機彙報現場情況。

(二)確認火災後,主控人員遠距離啟動噴淋泵,即在消防遠程啟動櫃上,直接按下啟動按鈕。

第四條 消防送風機

(一)自動啟動:消防送風風機控制櫃處於“自動”位置,當起火時,在樓層打開送風口(也可直接在聯動櫃上按正壓送風按鈕,開啟送風機),聯動櫃發出聲光報警,同時送風風機啟動送風。

(二)手動啟動:在消防送風風機控制櫃上把“自動/手動”選擇開關置於“手動”位置上,按啟動鈕即可“手動”啟動送風機。

第五條 消防排煙

(一)自動啟動:當打開某組煙閥時,聯動櫃發出聲光報警,同時排煙風機自動啟動。

(二)手動啟動:打開聯動櫃直接按“啟動”鈕,排煙風機投入運行。

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第一條 配電室全部設備由強電工程師、配電室管理人員及配電室值班人員負責管理和值班,停送電由配電室值班人員負責操作,非值班人員禁止操作,無關人員禁止進入配電室。

第二條 配電室保持良好的室內照明和通風,牆上配掛溫度計,室溫控制在35度以下。

第三條 建立運行記錄,值班室人員每小時巡查一次,工程部強電工程師或配電室管理人員每週檢查一次,配電室設備每年檢修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能解決問題需及時上報工程部強電工程師、工程部經理。每班巡查內容:配電室內是否有異味,記錄電壓、電流、溫度、電錶行數、檢查屏上指示燈、電器運行聲音、補償櫃運行情況;發現異常,需及時修復和報告。

第四條 供電器線路操作開關設明顯標誌,停電拉閘;停電檢修,掛標誌牌。配電室內嚴禁亂拉亂接線路,供電線路嚴禁超載供電;如確有需要,報工程部經理、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增容設備及線路的安裝。

第五條 嚴格保持各開關狀態與模擬盤相一致,不能隨意更改設備和線路的運行方式及各種開關的整定值。配電室內設備及線路改變,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變配電室內的電氣設備,應統一編號,並應按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或委託)電器設備的預防性試驗和繼電保護的年度效驗,並與歷次試驗結果對比、分析。

第七條 需要停電倒閘操作,應事先報告單位供電主管部門,經請示領導後和其他部門協調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嚴禁違章操作,檢修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使用絕緣工具、鞋、手套等。

第九條 確保配電室內無蟲害出現。

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第一條 在燃氣調壓間內,應有明顯的禁菸警示標誌。

第二條 操作人員要定期檢查閥門、管道有無跑氣、漏氣現象,各種儀表運轉是否正常。如發現有跑氣、漏氣現象應立即關閉氣源,並報有關部門進行檢修。

第三條 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拆改、移動各種儀表、附件等,發現故障時,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 操作人員定期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五條 使用燃氣的房間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備。

第六條 操作人員點火時,臉部嚴禁對準火門,防止由於閥門洩露燃氣,閃爆造成燒傷。

第七條 灶具與牆壁之間,不得放置可燃物,因無法避免時,要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餐飲公司不得私自拆改、移動燃氣管道、閥門,如確需拆改移位時,必須由具備資質的燃氣管理部門進行。

第九條 操作間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並做到會使用、會保養。

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第一條 各部位的電氣、電路等設備均負責日常管理和審批。用電必須符合設計規範和安全規定,由工程部派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擅自安裝、拆卸、改裝原設計電氣、電路。

第二條 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及保險裝置,不準在配電箱、電源周圍堆放可燃物品。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夜間照明用電線路分開,每日下班後必須切斷生產、辦公用電電源。

第三條 建築內使用電動、電熱產品應設專用測試電源和保護裝置,未經測試,不準使用。大廈內各部門辦公室人走屋空或下班時必須關燈、拔下電源插銷,關掉室內空調。清除火種,不留隱患;租(客)戶下班後必須將本部位控制的電源切斷,清除火種。

第四條 建築內各部位嚴禁安裝使用電爐、電飯煲、電取暖器等電熱器具。特殊需要應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由本大廈電工規範安裝,啟用前由工程部、安保部進行安全檢查驗收,確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第五條 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並由電工經常進行認真檢測,隨時保持暢通。

第六條 配線管選擇,多根導線穿管時,導線截面積的總和應不超過管內截面的40%,穿線管彎曲半徑應大於管直徑的六倍(嚴禁彎曲部分用彎頭代替)。

第七條 不同電壓等級,不同迴路,強電與弱電,交流與直流的導線嚴禁穿同一管內,管內導線嚴禁有接頭。

第八條 所有鋼管配線均應做好接地保護,配管接頭處應作好接地聯接線。

第九條 所有配線用的鋼管,每年由動力車間負責刷瀝青漆一次,管內配線絕緣電阻每年測定一次(要有檢測記錄以備查)。

防避雷與接地系統保養規程

第一條 檢查避雷針、避雷線,避雷帶及引下線有否鏽蝕,如有要及時除鏽並刷銀粉漆。對於鏽蝕程度嚴重,截面鏽蝕達30mm以上的必須更換。

第二條 用小錘輕敲引下線的導電接觸部件,檢查接觸是否良好,焊點連接有否脫焊,有問題要及時解決。

第三條 檢查接地引線和接地裝置是否正常,接地螺母是否牢固可靠,如發現問題要及時改正及緊固。

第四條 每年雨季來臨前,用接地電阻儀測試避雷系統的接地電阻(R≤10Ω)。

第五條 避雷系統有鏽蝕,刷銀粉漆,每季度保養1次。

第六條 導電接觸部件,焊點,每季度保養1次。

第七條 接地電阻測試,每年保養1次。

消防安全責任書(參考)

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與部門負責人消防安全責任書

為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單位和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責任書。

一、各部門的負責人作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充分做好本部門、部室的安全運行並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二、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組建義務消防隊,確保消防安全。

三、組織部門員工參加每年兩次的“全員消防演習”,利用班前班後十分鐘,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要求積極開展演練,確保每一名員工具備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四、每週至少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貨區改造、貨櫃裝修要事先將圖紙報單位,辦理相應的施工手續,施工完畢向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必要時要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辦理建審和驗收手續。

六、確定專人對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檢修,確保完好有效。

七、要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無阻,不得遮擋疏散標誌,不得擺放商品、貨賀和雜物。

八、部門要嚴格執行單位的各項用電管理規定,不得擅自亂拉亂接電氣線路,不得使用大功能電器。

九、自覺接受單位職能部門的監督,違反上述條款自願接受處罰。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

年 月 日

責任部門:

部門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度部門負責人與班組負責人

消防安全責任書

為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單位、部門及各班組的消防安全責任,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按照“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結合本商品部、部室的實際情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保消防安全。

二、組織員工積極參加單位每年兩次的“全員消防演習”,按照消防安全“四個能力”的要求,積極參加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確保每名員工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和查改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三、各班組積極自覺參加每月組織的安全大檢查,自覺整改火災隱患。

四、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定期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和整齊乾淨。

五、確保所屬區域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無阻,不得遮擋疏散標誌,不得佔用消防車通道。

六、嚴格執行用火用電管理規定,不得擅自亂拉亂接電氣線路,不違章動用明火,不使用大功率電器。

七、自覺接受職能部門的監督,違反上述條款自願接受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部門負責人:

年 月 日

班組負責人:

年 月 日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