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捲菸 九名被告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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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海口8月13日電 (程玲玲)為牟取利益,張某雄等9人非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捲菸,涉案金額高達261萬餘元,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以非法經營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張某雄、蘇某芹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並處罰金。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查明,從2016年5月開始,被告人張某雄從廣東汕頭購進“硬芙蓉王”“硬中華”“軟中華”等假冒偽劣捲菸,銷往海南。張某雄通過微信或電話與被告人盧某、王某龍、王某飛、王某平進行聯繫和交易,聯繫好後通過快遞方式發貨。

2016年9月開始,盧某從張某雄處購進假冒偽劣捲菸後進行銷售,由被告人楊某發開車送給被告人蘇某芹等人。被告人蘇某芹未在獲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購進的假冒偽劣捲菸在萬寧市東興農場、北坡鎮、北大鎮進行銷售。被告人王某龍自2016年5月中旬開始,從張某雄處購進假冒偽劣捲菸後與被告人王某深一起在屯昌銷售。被告人王某飛與被告人王某平自2016年8月開始將從張某雄處購買的假冒偽劣捲菸在澄邁、五指山、昌江、儋州等地銷售。被告人王某孔於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間,在未獲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三次從被告人王某飛處購進假冒偽劣捲菸後放在五指山的一家小商店銷售。被公安機關查獲後,經鑑定,在9名被告人處查獲的捲菸均為假冒偽劣捲菸,涉案金額總計261萬餘元。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雄、蘇某芹、王某孔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張某雄的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239765元,情節特別嚴重;蘇某芹的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23680元,情節嚴重;王某孔的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86966.5元,情節嚴重。被告人盧某、楊某發、王某龍、王某深、王某飛、王某平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捲菸,其行為亦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盧某、楊某發的銷售金額為632825元,數額巨大;王某飛、王某平的銷售金額為287815元,數額巨大;王某龍、王某深的銷售金額為239546元,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張某雄等9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海南一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表示將上訴。

據介紹,近年來,海南一中院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審理力度,對法官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審判業務培訓,全面提升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以有效打擊和震懾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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