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這麼亂!從法律角度看,武警部隊能否前往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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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騰,武警遼寧總隊轉業幹部,現為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原題:從法律上講,武警部隊能否出兵香港?

眾所周知,近幾個月來,香港地區爆發了一系列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活動已經不斷向著暴力恐怖的方向發展。對此,香港和內地的很多民眾呼籲中央政府出動軍隊恢復香港社會秩序。近期,更是有大批武警部隊車輛在深圳集結的新聞陸續曝光。作為一名從武警部隊轉業的執業律師,很多朋友在看到這樣的新聞後問我:“從法律上講,武警部隊能否出兵香港?”這確實是個很好的法律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先來回答以下幾個小問題:

問題一:武警部隊是幹什麼的?

這是個樸素的問題,相信很多武警部隊的戰友都被問到過。武警部隊自誕生以來就是一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力量,它執行任何任務同樣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回答這個樸素的問題,是我們討論本文所有問題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首先明確,武警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軍隊。武警部隊是一支軍隊,那麼這支軍隊的任務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以下稱“《武警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第七條規定:“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是武警部隊重要的安全保衛任務之一。

不難發現,如果只考慮軍隊的職能屬性,由武警部隊處置近期發生在香港的事件是非常合適的。

問題二:中國軍隊能否介入香港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稱“《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下稱“駐軍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同時,《駐軍法》第六條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者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香港駐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可見,對於“駐軍”介入香港事務,國家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設計的。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駐軍法》第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海軍、空軍部隊組成,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以下稱香港駐軍)。”所以,這裡的“駐軍”並不包含武警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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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騰,武警遼寧總隊轉業幹部,現為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原題:從法律上講,武警部隊能否出兵香港?

眾所周知,近幾個月來,香港地區爆發了一系列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活動已經不斷向著暴力恐怖的方向發展。對此,香港和內地的很多民眾呼籲中央政府出動軍隊恢復香港社會秩序。近期,更是有大批武警部隊車輛在深圳集結的新聞陸續曝光。作為一名從武警部隊轉業的執業律師,很多朋友在看到這樣的新聞後問我:“從法律上講,武警部隊能否出兵香港?”這確實是個很好的法律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先來回答以下幾個小問題:

問題一:武警部隊是幹什麼的?

這是個樸素的問題,相信很多武警部隊的戰友都被問到過。武警部隊自誕生以來就是一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力量,它執行任何任務同樣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回答這個樸素的問題,是我們討論本文所有問題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首先明確,武警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軍隊。武警部隊是一支軍隊,那麼這支軍隊的任務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以下稱“《武警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第七條規定:“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是武警部隊重要的安全保衛任務之一。

不難發現,如果只考慮軍隊的職能屬性,由武警部隊處置近期發生在香港的事件是非常合適的。

問題二:中國軍隊能否介入香港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稱“《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下稱“駐軍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同時,《駐軍法》第六條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者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香港駐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可見,對於“駐軍”介入香港事務,國家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設計的。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駐軍法》第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海軍、空軍部隊組成,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以下稱香港駐軍)。”所以,這裡的“駐軍”並不包含武警部隊。

香港這麼亂!從法律角度看,武警部隊能否前往維持秩序?

香港警察在執勤。

問題三:武警部隊介入香港事務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正如前文所述,從《武警法》賦予武警部隊的任務上來看,由武警部隊處置近期發生在香港的事件是非常合適的。但香港問題的特殊性在於,在常規情況下《武警法》並不能在香港地區適用。

《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目前,《基本法》附件三所包含的全國性法律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其中並不包含《武警法》。

那麼,這是否就構成了武警部隊介入香港事務的法律障礙呢?如何解決《武警法》在香港地區的適用問題呢?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武警法》作為我國國防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根據上述規定,在中央依法徵詢香港相關意見後,可以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從而在香港地區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也就是說,在上述特殊情況下,中央政府還可以直接決定《武警法》在香港地區實施。

結 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武警部隊出兵香港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實質障礙。因此,如果香港局勢繼續惡化下去,除香港駐軍外,武警部隊也存在依法介入香港事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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