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過期食品不履行處罰決定,法院強制執行罰款及加處罰款十餘萬

西安 法律 銀行 鹹鴨蛋 藥品 食安強國 2019-06-08
銷售過期食品不履行處罰決定,法院強制執行罰款及加處罰款十餘萬

案情簡介

經查,當事人西安家美家商貿有限公司於2016年5月18日經營的5顆“汴寶”牌泥醃鹹鴨蛋(生產日期:2015年8月7日,保質期:8個月,其中2顆已售出)和7顆“神州”牌鹹鴨蛋(生產日期:2015年10月20日,保持期:常溫下180天,其中1顆已售出)均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34.5元,違法所得2.1元。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西安市蓮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6年7月19日作出(西蓮)食藥監食罰〔2016〕1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1元;2.罰款50000元,罰沒款合計50002.1元。

申請強制執行

鑑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處罰決定,經催告後仍未繳納罰沒款及加處罰款。該局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於2017年2月14日申請人民法院對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予以強制執行:1.沒收違法所得2.1元;2.罰款50000元;3.加處罰款50000元,罰沒款合計100002.1元。

非訴審查

法院經審查認為,西安市蓮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西蓮)食藥監食罰〔2016〕1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也未提起訴訟,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故該局申請強制執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准予立案執行。

2017年2月20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陝0104行審3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立案執行(西蓮)食藥監食罰〔2016〕1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50元由當事人承擔。

立案執行

2018年4月18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陝0104執102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扣劃被執行人西安家美家商貿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101452.1元。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該院於2017年4月18日依法扣劃當事人名下銀行賬戶存款48902.4元;於2017年4月25日扣劃當事人名下銀行賬戶存款17000元;於2017年4月28日扣劃當事人名下銀行賬戶存款35675.9元。法院扣除執行費1400元后將案款100052.1元發放給申請執行人西安市蓮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餘款126.2元退還給當事人。該案全部執行完畢。

2018年4月18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陝0104執1021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17)陝0104行審3號《行政裁定書》的執行。

來源:食藥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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