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祖墳挖出的文物歸國家所有,你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

文物 博物館 農民 文化 就戀這一把黃土 2017-07-17

泱泱華夏五千年曆史,有著輝煌的物質文明,在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也埋藏著數以億計的歷史遺物。近些年來,農民在自家的宅基地、土地、祖墳挖到“寶物”的事件在全國各地已經屢見不鮮,也引發了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陝西旬陽縣石門鎮王家坪村李某在自家祖墳挖出來一罐銀元寶,總共25個,但當地文管所要將出土物收走鑑定,但村民覺得是祖先留下的遺產,兩相爭執中,文管所收走23個,給村民留了2個。

1976年,大呂村大隊進行規劃建設,村小學要遷至李家祖墳所在地,遂通知李氏族人將祖墳遷至別處。在遷墳過程中,李氏族人將祖墳中的隨葬物品取出。“我清楚地記得當時出土了很多隨葬物品,其中有一副黃金手鐲和一個紅瑪瑙玉墜,還有很多玉鐲,很具珠光寶氣。這些物品還曾展覽過,村裡50歲以上的人都還有印象。”趙縣文保所當時的會計李某和公社的一名副書記、一名祕書通過大隊找到李氏家族族長,以破壞古墓葬為由,讓李氏家族將隨葬品交公。他們把隨葬品逐一核對,統一收到大隊又展示給村民觀看。時任1976年的大呂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朱亂申、副書記李某和黨支委員張某、及部分老黨員都見過這些東西。後來,縣文保所將這些東西收走。縣文保所收走這些東西時間不長,李氏族人曾去文保所索要未果。文保所給予的答覆是,這些都屬於國家所有,不予歸還。

自家祖墳挖出的文物歸國家所有,你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

自家祖墳或是宅基地挖出的文物到底是歸自己還是國家所有呢?各有說辭,因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各國對於撿拾文物的歸屬權與處置各不相同。看看國外對挖出的寶貝的態度是什麼?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國,私有土地所有者擁有的不僅是土地,還包括土地下的礦權,這極大地鼓勵了美國人自己開採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國:歸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麼材料製作,都可以被劃入“寶藏”之列。通常,這些寶藏最後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法國: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法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在自己土地內發現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內發現時,其半數屬於發現人,半數屬於土地所有人。

自家祖墳挖出的文物歸國家所有,你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

咱們再來看看古代是怎麼處理這個棘手問題的。唐:挖到文物需送官,可獲一定報酬,也就是說,在唐朝時,如果在土地中發現古器、鐘鼎之類的文物,要及時送交官府。不過,官府也不能白拿,要“酬直”,即按照文物的價值,支付一定的報酬。宋時對“文 物”歸屬的規定與唐時相類似,通俗的講,如果從地裡挖出文物就要送交官府,並可獲得一定報酬。如果隱匿不報,將會被按盜竊罪減三等論罪,以發現人得到的“宿藏物”價值計贓。

明清:上交文物不獎勵,不交要受杖責,如果明朝時的農民,在自己地裡挖出了“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必須限期送交官府,否則就要受杖責。至於唐宋時期的“酬直”,就想也別想了。不僅如此,《大明律》還規定,“若得古器形制異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也就是說,不僅挖出來的“文物”要及時上交,而且平常得到的“文物”也要交給官府,否則也要捱打。

民國:兩人上交古物,獲獎“平均月薪,雖然清律對百姓發現“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之後如何處置有著明確的說法,但實際上,官府對於一些並無“實際價值”的文物並不重視。比如發現敦煌藏經的王道士,屢次將經卷送交當地官府,並報告發現藏經之事,但並未獲得重視,更不要談王道士獲得什麼獎勵了。

自家祖墳挖出的文物歸國家所有,你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

一般老百姓可能都會認為自家祖墳挖出來的寶貝理應歸自己所有,其實這個理解是錯誤的。文物不同於一般的陪葬物品,它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其價值並不屬於個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關於這個問題談談你的看法。自家祖墳挖出的文物歸國家所有,你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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