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關於在棚戶區(城中村)改造中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公告

文物 建築 法律 三農 蘭溪發佈 2017-06-01

關於在棚戶區(城中村)改造中

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公告

我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程是建設美麗蘭溪、實現蘭溪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舉措,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民生工程。目前,我市棚戶區徵遷工作已經全面開展,經調查,本次徵遷範圍內存在大量不可移動文物及歷史建築,為避免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受到損害、誤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特公告如下:

1.屬於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受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2.不可移動文物(含第三次文物普查登錄點)實行原址保護。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拆除、遷移、買賣。

3.經依法批准,遷移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第三次文物普查登錄點的,其遷移方案必須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文物行政部門對移建工程實施監督並組織驗收。

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

5.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反《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

88110789(城改辦)

110(公安局)

12318(文化局)

12315(市場監管局)

蘭溪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蘭溪市公安局

蘭溪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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