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踢”出微信群后怒砍群主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

微信 煙臺 山東 刑法 大眾網 軟件 民法 中國經濟網 2019-07-06

來源:大眾網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7月4日訊(記者 李立紅) 山東煙臺一名男子因多次被移出微信群而心生不滿,於是持刀砍傷該微信群群主。日前,煙臺中院二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個月。

多次被移出微信群 心懷不滿砍傷群主

男子被“踢”出微信群后怒砍群主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

煙臺中院公開發布的裁定書。

裁判文書網公開近日發佈的裁定書顯示,因譚某慶多次將自己移出“譚家居委會便民服務群”,譚某心生不滿,並在微信群內揚言要殺害譚某慶。

2018年4月15日21時30分許,譚某持菜刀來到譚家村村委會,發現譚某慶後,直接砍擊其頭部,譚某慶用雙臂護住頭部後退,被逼迫到牆角倒地後,譚某繼續對其頭部、手臂砍擊多刀。在他人的勸阻下,譚某停止行凶,離開現場。

現場的監控、多名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明了上述案發過程。

經鑑定,譚某慶右前臂損傷屬輕傷一級,頭部及左手損傷屬輕傷二級。譚某慶住院治療16天,共花費醫療費近4萬元。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個月,判令譚某賠償譚某慶各項經濟損失共72323.05元。

宣判後,譚某慶以“民事賠償數額過低,對被告人譚某量刑畸輕”為由,譚某以“其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為由,提出上訴。煙臺中院審理後,於2019年2月25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群主不能隨意“踢人”

近兩年,關於微信群、QQ群群主“踢人”出群而引發的糾紛、維權,已多次引起討論。群主有沒有權利“踢人”?群成員被踢後該如何救濟?就此,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採訪了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純永。

男子被“踢”出微信群后怒砍群主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

“將群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上微博熱搜,資料圖。

“群主能否踢人,應該分情況看待。”趙純永說,在群主自發成立的私人群內,群主有更多話語權,與其建群目的不一致的群友或不符合其規定條件的群友,群主可以根據情況,在微信、QQ對於群主的授權範圍內移除成員,無可厚非;但一個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的群,群主不是簡單意義上的管理者,其他成員在群內的權利也要予以保護,如果群主濫用權力將其移除,侵害成員的利益,就是民事侵權了。

“造成民事權利損害的,就要承擔責任。”趙純永說,群成員可以起訴,要求群主承擔民事賠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恢復原狀等責任。

在趙純永看來,如今各種微信群、QQ群已成為一種社交工具,很多群內,成員的權利依附於其特定的身份,群主的權利也應該按照群的性質進行不同界定。“微信等社交軟件是新興事物,建群實際是一種特殊的表達群體訴求的行為,國家應出臺法律法規或條例,來規範管理這種新型的社交平臺。”趙純永說,群主在組群時要定義好群的性質,制定好規矩,如不能發廣告,不接受的成員可退群;成員發言時要合理合法表達訴求,“被退群后不要有過激的報復行為,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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