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防止轉發微信無意識侵權'

微信 自媒體 知識產權 法律 經濟 建築著作權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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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平臺本身就是公共分享平臺,轉載是很普遍的形式,那麼都會構成侵權嗎?如果涉嫌侵權,大多數轉發或轉載的人都是無意識的,怎樣防止無意識侵權呢?

由於微信等自媒體平臺是新興的傳播方式,我國法律對這些形式的著作權保護還沒有特別細化的規定,因此本著保護著作權利人的精神,我們一般會參照《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微:建築圖書著作權網>規定來判斷涉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但由於網絡是公共平臺,其本質特徵就是即時性和共享性,為了更加符合當前網絡傳播這一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對於這種規定,一般稱之為“準法定許可使用”或“默示許可使用”,以默示許可的形式來促進網絡傳播的發揮,只是仍然強調轉載行為必須註明出處而且支付報酬,否則就構成侵權。因為默許轉載並不表示權利人沒有著作權,也並非放棄著作權,而是權利人行使作品著作權的一種特殊方式。

應注意的是,微信用戶也分為個人用戶和公眾號。如果一個作品僅僅在數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內私下轉發,一般不屬於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因此可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一般來講,微信是一個分享平臺,所以除非特別聲明,否則發佈信息就意味著默許轉發,在標明作者轉發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如果改變署名冒稱原創,則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公眾號多是企業或團體的公用空間,面對的群體為不特定的人,而且大多承載了宣傳本企業形象的職能,很有可能會因該公眾號的宣傳而獲得利益,屬於附屬營利性質的行為,那麼公眾號在轉載或轉發時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無論是個人用戶還是公眾賬號,轉載者要防止無意識侵權,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一是轉載時必須註明原出處及原作者姓名,並不得侵害原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不得擅自篡改原作者姓名、不得擅自變更作品內容等;二是轉載行為須是無償行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轉載者轉載的目的在於利用他人的作品獲取經濟利益,那麼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轉載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註明有“不得轉載”的標記,那麼其他用戶就不能進行轉載,否則原作者有權依據自己已保全的“不得轉載”證據,訴請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媒體傳播知識別忽視知識產權保護

權利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和自媒體傳播之間的矛盾?

新媒體在發展中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首先是緣於網絡即時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雖然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體素質不高,在傳播信息過程中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其次,網絡傳播的成本低,網民的網絡傳播權利保護意識淡薄,缺少網絡傳播審查機制,當前網絡侵權較難取證,也造成了侵權的發生;再次,維權訴訟過程漫長、舉證繁瑣,違法成本極低,但維權時間、精力和財力成本極高,讓多數權利人選擇沉默。

微信著作權的保護不僅僅靠外部力量,作為權利人也應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個人或企業利用微信公共平臺時亦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首先,微信用戶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採取積極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權受到侵害,並在遭受侵害時積極維權。其次,應當注意自身行為,尊重他人著作權。用戶之間可以簽訂知識共享協議。根據此協議,只要用戶遵循“署名”和“保持作品完整性”原則就可以非商業性使用他人的“微作品”,促進知識交流與共享。

互聯網行業發展本來就是“野蠻”的、呈幾何形增長的,“野蠻生長”之後需要規範,對於微信等自媒體的管理,既要維持自由、共享的活力,又要注重對著作權的保護。如何掌握二者之間的平衡,已不只限於法律專業領域,而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探討與解決。在相關法律完善以前,要讓管理政策與時俱進,平衡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與版權保護的關係。必須從技術手段上建立主動防範措施,並提高網絡用戶本身的道德及自律水平。法律更新要與技術變革同時俱進,法律必須賦道德於技術,唯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杜絕當前自媒體作品侵權現象的發生。

自媒體平臺自身也應當提高版權意識,採取諸如熱門作品報警審查機制等科學技術措施,強化與著作權人的合作,建立利益合作機制,共同實現原創和分享、學習和傳播的良性互動。

怎樣才能既保護微信創作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自媒體傳播知識的積極功能呢?

一是要建立微信作品授權機制。微信服務提供商建立微信作品授權機制,微信用戶在發佈微信時可以選擇設置不同的轉發權限。比如在界面上增設“原創”“署名”“隨意”等“版權表情”備選,如用“原創”表示內容系原創,“隨意”表示允許隨意轉發,“署名”表示希望保留署名權,讓使用者自己選擇是否主張作品知識產權。將轉發設置的權利賦予作者,既能保護作者的選擇權,也能發揮微信作品的傳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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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平臺本身就是公共分享平臺,轉載是很普遍的形式,那麼都會構成侵權嗎?如果涉嫌侵權,大多數轉發或轉載的人都是無意識的,怎樣防止無意識侵權呢?

由於微信等自媒體平臺是新興的傳播方式,我國法律對這些形式的著作權保護還沒有特別細化的規定,因此本著保護著作權利人的精神,我們一般會參照《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微:建築圖書著作權網>規定來判斷涉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但由於網絡是公共平臺,其本質特徵就是即時性和共享性,為了更加符合當前網絡傳播這一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對於這種規定,一般稱之為“準法定許可使用”或“默示許可使用”,以默示許可的形式來促進網絡傳播的發揮,只是仍然強調轉載行為必須註明出處而且支付報酬,否則就構成侵權。因為默許轉載並不表示權利人沒有著作權,也並非放棄著作權,而是權利人行使作品著作權的一種特殊方式。

應注意的是,微信用戶也分為個人用戶和公眾號。如果一個作品僅僅在數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內私下轉發,一般不屬於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因此可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一般來講,微信是一個分享平臺,所以除非特別聲明,否則發佈信息就意味著默許轉發,在標明作者轉發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如果改變署名冒稱原創,則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公眾號多是企業或團體的公用空間,面對的群體為不特定的人,而且大多承載了宣傳本企業形象的職能,很有可能會因該公眾號的宣傳而獲得利益,屬於附屬營利性質的行為,那麼公眾號在轉載或轉發時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無論是個人用戶還是公眾賬號,轉載者要防止無意識侵權,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一是轉載時必須註明原出處及原作者姓名,並不得侵害原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不得擅自篡改原作者姓名、不得擅自變更作品內容等;二是轉載行為須是無償行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轉載者轉載的目的在於利用他人的作品獲取經濟利益,那麼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轉載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註明有“不得轉載”的標記,那麼其他用戶就不能進行轉載,否則原作者有權依據自己已保全的“不得轉載”證據,訴請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媒體傳播知識別忽視知識產權保護

權利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和自媒體傳播之間的矛盾?

新媒體在發展中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首先是緣於網絡即時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雖然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體素質不高,在傳播信息過程中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其次,網絡傳播的成本低,網民的網絡傳播權利保護意識淡薄,缺少網絡傳播審查機制,當前網絡侵權較難取證,也造成了侵權的發生;再次,維權訴訟過程漫長、舉證繁瑣,違法成本極低,但維權時間、精力和財力成本極高,讓多數權利人選擇沉默。

微信著作權的保護不僅僅靠外部力量,作為權利人也應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個人或企業利用微信公共平臺時亦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首先,微信用戶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採取積極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權受到侵害,並在遭受侵害時積極維權。其次,應當注意自身行為,尊重他人著作權。用戶之間可以簽訂知識共享協議。根據此協議,只要用戶遵循“署名”和“保持作品完整性”原則就可以非商業性使用他人的“微作品”,促進知識交流與共享。

互聯網行業發展本來就是“野蠻”的、呈幾何形增長的,“野蠻生長”之後需要規範,對於微信等自媒體的管理,既要維持自由、共享的活力,又要注重對著作權的保護。如何掌握二者之間的平衡,已不只限於法律專業領域,而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探討與解決。在相關法律完善以前,要讓管理政策與時俱進,平衡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與版權保護的關係。必須從技術手段上建立主動防範措施,並提高網絡用戶本身的道德及自律水平。法律更新要與技術變革同時俱進,法律必須賦道德於技術,唯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杜絕當前自媒體作品侵權現象的發生。

自媒體平臺自身也應當提高版權意識,採取諸如熱門作品報警審查機制等科學技術措施,強化與著作權人的合作,建立利益合作機制,共同實現原創和分享、學習和傳播的良性互動。

怎樣才能既保護微信創作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自媒體傳播知識的積極功能呢?

一是要建立微信作品授權機制。微信服務提供商建立微信作品授權機制,微信用戶在發佈微信時可以選擇設置不同的轉發權限。比如在界面上增設“原創”“署名”“隨意”等“版權表情”備選,如用“原創”表示內容系原創,“隨意”表示允許隨意轉發,“署名”表示希望保留署名權,讓使用者自己選擇是否主張作品知識產權。將轉發設置的權利賦予作者,既能保護作者的選擇權,也能發揮微信作品的傳播功能。

怎樣防止轉發微信無意識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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