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建誰負責”應成微信群管理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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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網 作者:汪昌蓮 選稿: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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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網 作者:汪昌蓮 選稿:桑怡

“誰建誰負責”應成微信群管理標配


本以為是在微信工作群裡說了幾句實話,卻被公司狀告賠償經濟和名譽損失共計46萬元。8月16日,姜漢拿到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知道自己勝訴後才長舒一口氣。“員工發佈言論不實,並造成惡劣後果的,應當負法律責任,而情節較輕的不應被重罰甚至辭退。”瀋陽市一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鄭虹說。(8月25日《工人日報》)

微信是人們日常交流的社交平臺,不少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工作群,把微信運用於工作交流。然而,因在微信中公私混淆而發生勞動爭議的事件頻發。比如,甲員工酒後在工作群裡發幾句牢騷,被同事和客戶看見,公司認為損害了公司形象和聲譽,屬於嚴重違規行為將其辭退;乙員工在公司同事微信群裡發佈言論表達對人事主管不滿,公司以“降低人事主管社會評價”為由,索賠精神損失費並將其辭退;丙員工在工作群裡發佈不雅視頻,被公司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除勞動關係。

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旦有員工在工作群裡“說錯話”,企業無一例外地揮舞“辭退”的大棒,顯然是一種霸道行為。同時,員工不把微信當作公開場合,發表負面言論、企業沒有微信群管理辦法,產生不良後果後處罰過重等致使糾紛不斷。特別是,僅憑員工的發言,是否就能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後果後,應當被處罰還是直接辭退?員工私人言論能否作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證據?這些都需要進一步釐清。

根據2017年實施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可見,聯網是自由的,也是有秩序的。互聯網群組成員若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群主及建群單位也應承擔管理缺位的責任。

換言之,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應成為微信群管理的一種標配。對於群主來說,要對自己建的群負責,履行好管理職責,全體成員在群裡溝通、交流時,都要遵守法律法規,文明發言、理性表達,共同維護文明的網絡空間秩序。特別是,企業有管理權,首先需建立和完善“微信群管理辦法”“微信群違規說明”等規定;企業可以要求成員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對於發佈不實言論的成員進行追責。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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