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首起涉惡案件'

渭南 華縣 李振 法律 李建忠 刑法 陽光吃喝玩樂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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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5日下午,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對華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忠等十二人尋釁滋事、妨害公務、非法採礦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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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5日下午,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對華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建忠等十二人尋釁滋事、妨害公務、非法採礦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首起涉惡案件

被告人李建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00元。被告人安麗萍、李振、高少傑均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0元。其餘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管制一年不等刑期。

被告人李建忠與安麗萍曾為夫妻關係,離婚後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自2009年4月起,李、安二人共同經營華縣忠王石料廠、華縣高塘莉萍採石場、華縣赤水灣水蓮水生態漁業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忠負責處理與其企業相關的外圍事宜及社會關係,被告人安麗萍負責日常工作及記錄帳目資料,被告人李振、高少傑負責挖運砂石,攫取非法利益。為實現非法利益最大化,被告人李建忠、安麗萍、李振、高少傑夥同他人於2009年5月至2018年5月先後實施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非法採礦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對“惡勢力”的認定標準,被告人李建忠、安麗萍、李振、高少傑的行為特徵符合惡勢力犯罪特徵,構成以家族企業為依託的惡勢力犯罪。

經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建忠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被告人安麗萍、李振、高少傑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採礦罪。其餘八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罪名成立。在第一起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李建忠、安麗萍、李某軍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袁某寬、李某升、呂某設、文某平、李某亮、郭某力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第二起共同尋釁滋事犯罪及共同妨害公務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在非法採礦犯罪中,被告人李建忠、安麗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李建忠身為河道管理站工作人員,具有河道管理保護職責,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振、高少傑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設、李某升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振、李某軍、袁某寬、李某亮、呂某設、李某升、文某平、郭某力有自首情節,均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李建忠利用渭南市華州區河道管理站職工身份,與其家人在採砂挖石過程中非法侵佔當地村民的土地,任意損壞村民地裡的樹木及農作物,對維權群眾隨意毆打,欺壓百姓,非法採砂,經行政機關多次制止未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在高塘塬區一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李建忠、安麗萍、李振、高少傑已構成以家族企業為依託的惡勢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李建忠、安麗萍為惡勢力的糾集者,被告人李振、高少傑為其他成員。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事實及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黨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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