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開電動玩具車撞傷老人 父母擔責八成

玩具 骨折 法律 南海 新快報 2017-04-20

如今不少小區內外均設置有公共活動區域,居民喜歡在小區散步休憩和帶娃玩耍,但因活動範圍狹窄,居民安全意識不高、對兒童看護不夠,也產生了頗高的安全隱患。

佛山近70歲的謝老太就“遭殃”了,她被一名6歲男童“駕駛”電動玩具車撞骨折了,但孩子的父母認為老人是在追趕孫子的過程中被撞到的,並非自己兒子的全責。謝老太將男童和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12萬餘元。南海法院認定電動玩具車有一定的危險性,男童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擔責八成。

■新快報記者 胡珊霞 通訊員 葉芳暉

老太被電動車撞倒骨折

去年12月的一天,住在廣東佛山南海區大瀝鎮某小區的謝老太晚飯後一個人帶著孫子下樓散步,住戶唐某夫婦也帶著6歲的兒子小樂(化名)在小區活動中心玩耍。後來,唐某夫婦前往小區門口購物,留下小樂與其他兒童一起玩耍。

小樂有一輛電動玩具車,可以自己駕駛。他啟動電動車往前開時,不巧撞上了正在追著孫子的謝老太。謝老太頓時倒地不起,經路人相助後站了起來,但老人當時僅是頭暈腦震,小樂見狀以為沒事了,玩耍一會兒後就回家了。

但謝老太當晚仍覺不適,便前往醫院就診,確診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治療及住院期間花了3.5萬多元的治療費。事故發生後的次日,謝老太的家屬通過查看監控錄像找到了唐某夫婦,要求賠償損失。

家長疏於監護擔責八成

唐某夫婦得知是小樂造成老人受傷後,趕緊向老人和家屬賠禮道歉。但他們認為,謝老太是在追孫子的過程中被電動車剮蹭的,並非全部都是小樂的責任。

雙方協商不成,謝老太將“肇事”男孩和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2萬餘元。

南海法院分析,小樂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謝老太在小區內的活動中心被小樂駕駛的電動玩具車撞倒並受傷,遭到了人身損害,作為監護人的唐某夫婦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小樂在居住的小區內與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符合常情、常理,監護人亦在小區內陪伴,但小孩駕駛電動玩具車在行進過程中撞到了行走的謝老太,事件具有一定突發性,應當認定夫婦兩人並非完全未盡到監護責任,可酌情減輕其侵權責任。但唐某夫婦在事件發生時並不在場,而電動玩具車對旁人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唐某夫婦有疏於監護的地方,因此酌定減輕兩人20%的賠償責任,即唐某夫婦應對謝老太的損害負80%的賠償責任。依法核定謝老太醫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4.2萬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元,一審判決唐某夫婦賠償謝老太醫療費等3.3萬餘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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