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狩獵,誤將同伴當野兔射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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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看走眼,江西蘆溪男子付某於深夜狩獵時誤將同伴當野兔射殺。近日,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以被告人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據蘆溪縣人民法院7月31日發佈的通報,今年2月1日晚,付某攜帶一把獵槍與同案人劉某及被害人劉某某一同到萬龍山鄉附近的山林中打獵。次日凌晨2時許,付某誤將劉某某當成兔子獵殺,致使劉某某頭部中槍。2日早上7時許,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鑑定,被害人劉某某系槍彈傷貫穿腦組織致顱腦損傷死亡。據介紹,付某非法持有兩隻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蘆溪法院經審理認為,付某於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其誤傷被害人劉某某後對其積極救治,並於案發後通過親屬與同案人共同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被告人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記者梳理髮現,因非法持有獵槍打獵而誤傷人的案件並非個例。2015年3月,湖南湘陰縣也曾發生過類似的事件,男子黎某持自己購買的一支氣槍和兩位好友結伴前往石塘鄉栽鬆村打獵,因誤將在草叢中的陳某認作兔子而開槍致其死亡,後黎某投案自首。

記者瞭解到非法持有槍支已觸犯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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