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信良:國家發改委“1098號”文出臺意義

投資 金融 中國發展網 2019-07-09

記者:隨著2019年4月《政府投資條例》出臺後,7月1日開始執行,在執行之前,發改委出臺1098號文通知,其意義如何?我們採訪了中國數字政府金融資產研究院張信良院長。請問張院長對此有什麼看法?

張信良:其出臺1098號文的通知時間恰當,其背景為7月1日執行《政府投資條例》,是國務院已經以條例方式讓國家發改委穩健、科學、總結統籌性的執行新的條例,此通知意義重大,以便更加規範化、規則化、有序化,從而法制化,讓法治化的落地有依據!

張信良:國家發改委“1098號”文出臺意義

記者:請問院長,你可以詮釋一下此通知的重大意義嗎?

張信良:我可以做五個方面來表達個人觀點。

記者:您的五個觀點是什麼?

張信良:第一為“兩個條例的結合和規則分解”。其依據是國務院令第712號《政府投資條例》及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標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這兩個條例是上位法,且授權國家發改委統籌執行此兩個條例,其中《政府投資條例》中對於PPP項目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和審查,項目決審程序,實施方案審核,項目資本金制度及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違規失信行為懲戒等有明確規定,特別是在流程和審批方式上有一些規定,此通知是對條例的分解執行告知。

第二就是“PPP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細節化分解和可能風險”的告知。

1.告訴了我們所有PPP項目都必須先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及可行性論證且審批之後方可採用PPP模式建設實施。從原來的邊建設邊論證,或先實施後論證模式進行了改變,我在三年前個人論述的七位一體PPP模式中專門講到,PPP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審核且符合金融的標準模式為同一個原理。

2.充分明確了審批、核准、備案的主客觀條件。只要不符合主客觀條件的否則稱為“不規範項目”,不能納入全國入庫平臺,當然就不可能得到相關金融支持,任何產業無金融支持都是空中樓臺,沙漠上不墊石基的房子。當然審批、核准、備案的細節在文件中標明也是對《政府投資條例》的分解,如政府投資本金10%以上的必須審批等。這些與財政部發的10號文的項目績效,財政預算及績效是有區別的,但也是融合的。相當於PPP項目有立項的根本和基礎,但是缺點是沒有指明存量項目是否如此操作。

3.對融資條件和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做了充分說明。項目資本金在滿足國務院的最低資本,不得違規約定回購投資本金,保本收益等方式建立政府債務,個人認為只能通過金融工程設計,建立資本金、保證金,建設資金,退出資金(四金)的市場化信用體系解決,充分利用央企、國企、民營上市公司,大型地方龍頭企業信用解決各種資金,從而降低政府負債市場化運營,充分引用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和正常市場回報率平衡。在過程中所有的項目實行屬地化管理,地方發改委錄入標準化項目,實現線上項目公開化、透明化的監管運行。任何以方案審查的各種形式代替審核備案等程序無機會可乘。也防止了不合規項目的亂上,政府舉債違法違規的藉口得以停止。從而降低政府負債,實現資本投入為自有資金或社會存量的合法合規的債務專項資金,實現項目和資本金的一一匹配。

第三就是領導人和經辦人的責任劃分。在《政府投資條例》第43條中規定,對項目單位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如變更項地址、變更項目內容、變更項目規模或轉賣項目。

第四就是規定了行業自律,對於第三方公司,如PPP諮詢機構的信評工作和違規處罰工作等有了規定。嚴禁通過設置“短名單”、“機構庫”等方式限制社會資本方、金融機構等自主選擇PPP諮詢機構。個人認為應該建立國家發改委的專屬的“PPP第三方機構行業自律組織”,應該把金融機構、會所、律所、評估、諮詢機構納入自律標準體系。

第五就是金融融資機構和第三方機構的投融資標準和行業自律有了框架基礎。對PPP項目的資金來源、負債方式、退出方式等有了一定的標準,但是少了基礎資產池的標準,對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進入少了合法通道,對SPV機構少了規範等。當然對第三方機構,如PPP諮詢機構不按照通知執行給予了處罰,處罰的標準參照《國家發改委2017年第9號》,這個是否可以單列通知,因PPP有其特殊性,結構的多樣性,金融工程的複雜性等。

記者:感謝院長的採訪,您能兩句話總結一下嗎?

張信良:這通知太好,相信執行到位,會給大家不信任PPP項目一個春天的到來,我們未來要做的項目太多,只要政府有信用了,市場有規則了,老百姓感覺安全了,相信我們的資本金,保證金,建設資金及安全退出資金都有保證。我們的PPP項目就能一個一個的落地,實現國富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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