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號文並非禁止政府付費類PPP——這場會議回答了26個(下)

投資 三農 金融 農業 PPP資訊匯 2017-06-22

(接上)

【問題11】因為PPP項目有三種形式,政府付費、差額補貼和使用者付費,可不可以理解為以後很多不合法或者就是說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這種不合法的方式會轉到由政府付費的方式?

【回答11】肯定是的,肯定會擠進來,因為原來搞的都是政府購買服務,完全不正規,也沒有10%的限制,現在這些項目都挪到PPP裡面來做了。大家都認識到政府購買服務就是違規融資的一個後門,本來PPP玩得好好的,邊上又支了個攤,都去搞政府購買服務了,我PPP還玩什麼呢?這樣就玩不起來了,沒有人管你的規則怎麼制定,你想怎麼制定就怎麼制定,我要去玩邊上的那個。所以我一直說這個文件是利好PPP,從大的層面來說,就是把後門給堵了,這種項目從規範的角度將來只能做PPP了。

【問題12】財政部每個季度都會出季報,如果是沿這條路走的話我們至少可以看到第三季度PPP的落地金額要加速非常多,之前每個季度都是五六千個億,包括今年第一季度也是接近6500億元,是否三季度會顯著增加?

【回答12】那也不一定,這裡有兩個因素:1、10%的限制還是有的,大量湧入進來我得財力要能夠支撐。2、PPP這個項目落地和原來搞的政府購買服務不一樣,不是說今天搞了明天就能落地。PPP項目的落地週期正常來說是5個月以上,所以不可能下個月見到季報就上來了,這個也有一個過程,具體多久也不好預計。

【問題13】剛才講到不規範的政府購買服務這一類的融資,不同的金融機構其實多多少少都有,原因是政府可能有一批項目是已經簽訂了購買協議,就是有白紙黑字有公章和項目主體,具體的公司已經簽訂了購買協議,但是沒有通過人大的預算,可能是想通過第二年或者下一次的人大政府批准這一類的協議,是不是這一類的融資都是在整改範圍之內?

【回答13】您說的可能不全面,這一類肯定都是要整改的,但是因為已經不符合先有預算後採購的原則了,即使是準備放到將來,也肯定是不符合;其實和有沒有人大批沒關係,還是得看符不符合正面的要求和在不在負面清單裡面。

【問題14】如果本身購買服務是基建類的,或者是在負面清單之內的,不管人大有沒有批准,也是不規範的,也就是說後續這類項目都還是要整改?

【回答14】對的,你們可以看一看《預算法》裡面上級人大是有權力撤銷下級人大違規審批的預算。我一直跟所有的投資人和金融機構說,任何涉及到跟政府合作的事和政府審批的事,政府的審批都是雙刃劍,大家要這麼理解,不能說你拿到一個函,政府批了就覺得可以放心了,沒有用的,政府可以批也可以撤回,關鍵是得看批得合不合法。

【問題15】這個和以前的擔保函一樣,出的擔保函還是可以撤回。

【回答15】對,這個東西是沒有用的,要看它的基礎合不合格。

【問題16】這一類不規範的購買服務在10月份之前要進行整改,大致會往哪幾個方向整改?

【回答16】一個是轉PPP,就是屬於PPP領域的轉成PPP,另一個是得做測算,符不符合10%的要求?因為有可能很多項目一轉PPP的話,當地的PPP額度一下子就滿了,甚至超了。另外就是說可能很多項目還沒有開始建,那肯定就撤了,就不弄了。

【問題17】我們處於長三角,現在從實踐和同業情況來看,我們這個地區PPP的項目都是非常少的,可能中西部或者北方的朋友接觸到的PPP項目會比較多,我們這邊接觸的PPP項目落地真的是很少,基建的需求又非常大,所以現在有一種觀點,是不是除了PPP、債券和政府購買服務,地方政府的平臺融資我們是不是可以認為有一部分自身可以產生現金流的平臺可以被視為市場主體,這一類的地方政府平臺我還是可以給它融資的,不是專門作為一種政府的融資,而是作為市場主體融資。

【回答17】能夠有這個看法就已經很好了,要把它作為一個企業來看,不要把它作為爸爸的兒子來看,這就對了。正常的該怎麼評估一個企業就怎麼評估,不要考慮背後的因素,因為它已經切斷了。

【問題18】我們想在今年一系列的規範性文件出來以後,對現在的客戶進行梳理,看一看哪些是可以真正做到市場主體,產生現金流的,我們對這種平臺企業還是繼續支持,同時根據國家現在的規範性要求,就是不要求政府出具擔保函或者一定要納入財政預算,我就不管擔保函也不管財政預算,我就認為它可以產生現金流,就可以給它融資,這部分融資國家會不會認為是增加地方債務?

【回答18】不會,你該給企業融資就給企業融資,這是沒有問題。

預算方面,如果融資平臺公司正經的就是通過PPP的方式拿到了當地政府的項目,那也沒有問題,應該根據PPP的規則納入到政府的預算當中,這是一個要求,如果是正經做的PPP項目,也通過正規招標的形式進去,正經的項目也合規,另外政府也把它納入預算了,這個沒有任何問題。財政部和發改委現在也有非常明確的導向,就是鼓勵平臺公司甚至當地本級的平臺公司來做PPP項目,這都是鼓勵的。

現在有些約束說是當地的平臺公司不能做當地的項目,但是對於當地的項目,大家要注意:去年國發42號文裡面也開了口子,就是隻要明確了不再替政府負債了,明確是市場主體,你也可以參與本地項目的競爭。

平臺公司現在主要的方向是轉型,需要自己把自己當成市場主體來幹這件事情,金融機構給資質非常好的平臺公司融資當然沒有問題。我們也認為很多平臺公司是很優質的,資產很大,又非常有運營經驗,他們都擁有非常大的基礎設施資產,當地的政府選擇他們作為投資人來投當地的基礎設施類項目是很好的,因為他們本身很有經驗,投資有經驗,瞭解當地的情況,又有非常成熟的運營團隊,為什麼我不給你?我給你去做,融資成本又比較低,我何樂而不為?這種項目金融機構給予平臺公司支持我覺得沒有任何問題。

【問題19】目前大量城中村改造,包括三四線城市的縣城改造,是這些政府主要在做的事情,城中村改造也會涉及到政府購買服務,這種項目是以土地整治的形式出現。環境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可不可以歸類為政府購買服務?我自己理解城中村改造前期就是拆遷和整治的過程,可以理解為一種服務,但是後期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可能會理解為一種基建?

【回答19】這次明確說土地收儲的前期開發是不能做政府購買服務的,這個和剛才你說的很像,土地收儲本身前期的徵收拆遷這一部分現在還沒有被明確列為負面清單。但是前期開發、“幾通幾平”這些,就已經屬於基建了,就列入負面清單裡了。

【問題20】從銀行的角度來說這類項目是非常優質的項目,特別是杭州、南京或者寧波這些一二線城市,未來的現金流是很可觀的,因為土地招拍掛之後,產生的現金流是很大的,也完全可以覆蓋前期的支出,但是這種融資現在就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到底土地招拍掛的收入到底能不能作為前期拆遷的還款來源,這個存在很多的爭議?

【回答20】這個我覺得還好,因為不能掛鉤,將來土地拍賣的金額,就是招拍掛的金額,就是有百分之多少或者全部,作為項目的付款來源,這麼說肯定是不行的,因為明確說了不能掛鉤。但是根據土地收支的管理辦法,明確說土地出讓收入有一個列支項,就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收儲前期的徵收拆遷費用,另外就是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是可以同土地出讓金列支的,所以說這一塊,如果把這類項目明確做成合規的PPP,那麼它的付費來源,不能說可以列支多少,但是未來這一塊的土地出讓收入,是可以作為項目的付費來源,我覺得這麼說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具體付多少錢,跟你這個成本有關,成本加上適當收益是可以列支的。

【問題21】到今年3月份整個全國入庫的PPP項目14.6萬億,落地差不多是3萬億,這些項目當中是不是都是合規的?有沒有不太合規的項目存在?

【回答21】肯定是有的,入庫跟合不合規沒有關係,這是另外一個話題。可以看一看財政所有的文件,發改有一個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庫,財政有PPP項目綜合運營平臺,一個是財政的庫一個是發改的庫。所有關於庫的文件當中沒有任何一個說入庫就是正規的,或者入庫是對正規的認可,沒有部門敢說這樣的話,這麼多項目不可能一個一個地審。

財政部去年選的好像有100多個示範性項目,後來也發了個文件,說示範性項目能進能出。後期執行不合規的或者在什麼期限之內不落地的我照樣給它踢出去。對於示範項目都說能進能出,更不用說入庫項目了,不能簡單地根據入不入庫判斷一個項目合不合規,這個沒有任何依據。

【問題22】財政部的採購目錄是很明確分成貨物採購、工程採購和服務購買,財政部之前出了一個4號文,很明確地說土地徵收環節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以政府採購的模式,前面政府購買是做前期,後面就是允許以政府採購創新的模式來做,這二者的區別是什麼?還是就是一個東西,在不同地方用得不一樣?

【回答22】這個話說起來就長了,前半段沒有在負面清單裡面,說的是政府購買服務,後半段說的是以政府採購的形式來做,並沒有說以政府採購服務的形式來做。因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話購買的就是服務,政府採購有可能是採購貨物、工程或者社會資本,因為PPP項目也是採購,沒有說具體採購什麼,政府也可以採購工程,後期的土地前期開發就是基礎設施建設。

【問題23】往後平臺如果做一些基建項目都走採購工程的流程,豈不就沒有問題了嗎?

【回答23】對,採購工程就是政府招標。採購工程融資責任是在政府,就是政府要向融資平臺公司付的是工程款,就是工程招投標,如果金融機構借錢是要借給政府的,不能借給平臺公司。

【問題24】我們也接觸過一些施工企業,假如他們是中了標,但是要把這個活幹好以後交付給政府,中間也會產生一些融資的需求,實際上如果平臺帶著工程類項目的話中間也會有融資需求。

【回答24】那就和貸款給正常的工程企業一樣,需要考慮這個企業的建設能力,還有資金的能力,政府將來會不會正常地付給工程款,而且這樣的工程立項應該是以政府的名義立的,而不是以平臺公司的名義立的,借錢不是借給這個項目,而是借給施工企業作為墊資使用。

【問題25】採購服務和購買服務業主方應該是平臺或者企業,如果是採購工程的話這個項目的業主方就變成了政府。

【回答25】這個方面的採購服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原來就是變相地這樣操作。採購工程就更加明確了,政府是業主,不管誰是被採購方都只是一個施工方。

【問題26】就是因為融資工程都在政府,所以現在平臺大量採用購買服務來代政府完成融資,而沒有通過採購工程?

【回答26】財政部出這個87號文的目的就是為了明確不能讓市場上出現還有這種隱性的政府擔保或者違規的政府名義的融資,政府採購工程已經很明確了,至於施工方的融資和政府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工程的參與方融資和政府不可能有任何關係,這個金融機構心知肚明,但是政府購買服務的過程當中可能會涉及到這種或有債務問題和隱性擔保等問題,這次就把它明確了。

【主持人】由於時間關係,這次的電話會議就到這裡,會後大家可以和我們繼續交流。再次感謝劉律師週末晚上給大家做出精彩解答,也感謝各位投資者的參與。 (已完結)

87號文並非禁止政府付費類PPP——這場會議回答了26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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