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非公開發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投資 深交所 基金 青島金王 證券時報 2017-06-1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青島金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總數為30,256,597股,佔公司股本總額的8.0204%,涉及股東人數15戶,本次解除限售後仍有限售股份5,982,110股。

一、本次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向張立海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6]576號)核准,公司向張立海、張立堂、張利權分別發行6,836,697股、5,697,247股、3,418,348股股份及向蔡燕芬、朱裕寶分別發行7,964,587股、4,288,623股股份購買其分別持有的廣州韓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和上海月灃化妝品有限公司40%股權;同時向藍色經濟區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創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名特定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27,123,112股募集配套資金。

上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新增的55,328,614股股份已於2016年5月25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完畢登記手續,並於2016年6月1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質為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二、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發行對象限售承諾履行情況

(一)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發行對象做出的主要承諾

(二)上述承諾履行情況

張立堂持有的青島金王股份自2016年6月15日上市至申請的上市流通日將屆滿12個月。根據其股票限售承諾,張立堂本次解鎖股份數量為其所持公司股份數量的25%。

張利權持有的青島金王股份自2016年6月15日上市至申請的上市流通日將屆滿12個月。張利權已於2016年5月26日正式離職,不再擔任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韓亞的監事職務,也不在廣州韓亞及其子公司擔任任何職務。根據其股票限售承諾,張利權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數量佔其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張利權本次解鎖股份數量為其所持公司股份數量的50%。

藍色經濟區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創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嚴格履行股份限售承諾,其持有的青島金王股份自2016年6月15日上市至申請的上市流通日將屆滿12個月,因此可解鎖其於本次發行獲得的全部股份。

根據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關於廣州韓亞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2015年度業績承諾及盈利預測實現情況說明的專項審核報告》(中興華核字(2016)第SD03-0023號)、《關於廣州韓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業績承諾及盈利預測實現情況說明的專項審核報告》(中興華核字(2017)第 030034號),廣州韓亞2015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2,867.85萬元和2,753.68 萬元,達到業績承諾;廣州韓亞2016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3,236.65萬元和 3,217.77萬元,達到業績承諾。

本次重組承諾方所做承諾均已完成或在積極履行過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承諾方無違反相關承諾的情況。

(三)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和違規擔保情況

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各發行對象均不存在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公司對其亦不存在違規擔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為2017年6月1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數量為30,256,597股,佔公司股本總額的8.02%。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發行對象共7名,證券賬戶總數為15戶,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不存在質押、凍結情況,亦不存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間接持股情況,股份解除限售的具體情況如下:

注1:張利權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數量為1,709,174股;未解除限售股份數量為1,709,174股,其中450,000股處於質押狀態;

注2: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9只產品認購,視為1名發行對象。

四、關於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開發行股份後續相關事項之說明

持有本次解除限售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張立堂、張利權、藍色經濟區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創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相關業務辦理指南》等規範性文件的要求處理後續相關事項,並履行相關義務。

五、獨立財務顧問核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1、青島金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的股份數量、上市流通時間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和限售承諾;

2、截至核查意見出具日,青島金王對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發行對象不存在違反其在發行前所做出的承諾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實質性障礙。

獨立財務顧問對青島金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無異議。

六、備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書;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表;

3、股份結構表和限售股份明細表;

4、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青島金王應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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