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犯內幕交易罪 在廈被判刑並處罰金15萬

投資 期貨 人生第一份工作 廈門 臺海網 2019-06-23

臺海網6月22日訊 據廈門晚報報道 在促成客戶控股權轉讓過程中,蔡某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了內幕信息,並私下購入對方公司的股票,非法牟利7.5萬餘元。近日,蔡某因犯內幕交易罪,被思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蔡某經營一家投資管理公司,平常為客戶提供市場和投資信息諮詢。2016年6月,他與一家科技公司的總裁在廈商談時,對方透露了轉讓控股權的計劃,並委託蔡某幫忙尋找收購方。蔡某找到了一位,同年10月,在其撮合安排下,雙方達成了轉讓協議。

由於知曉了內幕信息,在該科技公司股票停牌前,蔡某通過個人證券交易賬戶私下買入7萬股股票。同年11月,在該科技公司股票復牌當天,蔡某將手中的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7.5萬餘元。

正當蔡某以為自己神不知鬼不覺大賺了一筆時,他的違法內幕交易行為被揭發。2017年10月,廈門市證監部門對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除了沒收其違法所得外,還處以罰款22萬餘元。2018年9月,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蔡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通過購入、賣出股票,非法獲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同時考慮到其具有自首情節,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名詞解釋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等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內幕信息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及範圍的重大變化等,包含重要性和未公開性兩大主要特徵。內幕交易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