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若干意見》解讀

投資 建築 環境保護 民生 哈爾濱政府網 2017-08-02

近日,市政府出臺了《哈爾濱市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便於社會了解、掌握政策內容,理解、配合、支持政策推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針對有關問題作出如下政策解讀: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水平的提高和汽車產業的不斷髮展,汽車作為一種日常交通工具已經進入越來越多的普通家庭,但同時伴隨而來的停車矛盾也越來越突出。一是停車設施供給總量不足。2016年底,我市主城區汽車保有量已突破120萬輛,依據去年停車場普查結果顯示,主城區停車泊位約45.2萬個,按照《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導則》規定的停車場合理配比標準(1:1.1-1.3),我市建築物配建(包括市政公用建築和居民住宅配套建築)停車位缺口69.44萬—88.64萬個;路外公共停車位缺口13.02萬—16.62萬個;路內停車位缺口4.34萬—5.54萬個。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停車泊位缺口呈擴大趨勢。在區域分佈上,商圈、老舊居住區"停車難"問題顯得尤為突出。二是公共停車場社會投資意向低。受中心區域停車場建設選址難、供地難、價格高以及受市民消費承受能力等影響,導致投資效益低,投資回收期長,社會資金不願進入公共停車場投資領域。三是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適合本區域的扶持政策。省外其他城市例如大連、西安、蘭州、杭州、鄭州、天津、武漢等城市也都以市政府名義相繼出臺了公共停車場建設扶持政策。而我市目前正缺少此類專門扶持政策。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屬於規範性文件,分基礎概念、適用範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方式、享受優惠保障政策條件、供地政策與規劃管理、優惠保障政策、其它事項等7個部分內容。

(一)基礎概念

本意見中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面向公眾服務、具有一定公益性質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地下停車場和地上立體停車場;供換乘地鐵服務的300個泊位(含)以上平面停車場;屋面停車場。包括:建設項目超配建、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企事業單位閒置泊位利用、獨立新建及其它類型公共停車場。

(二)適用範圍

明確了本意見所指公共停車場建設適用區域範圍包括道里、南崗、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蘭、阿城、雙城區的建成區。

(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方式

明確了PPP(公私合營模式)投資方式、社會資本方直接投資方式、自有用地建設投資方式等三種投資方式。

(四)享受優惠保障政策的條件

設定兩個享受優惠保障政策條件:一是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及停車誘導系統;二是停車場備案證取得。

(五)供地政策與規劃管理

從增加用地供給、合理規劃佈局、加強項目管控等三大方面給予了進一步明確。

(六)優惠保障政策

提出了簡化審批程序、實行財政獎補、擴大商業經營、改善發展環境、鼓勵錯時共享等6方面的優惠保障政策。

(七)其它事項

提出建設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簽定保證停車場不改變用途承諾書,發現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行為,全額退還財政獎補資金,由各區負責追繳等反制措施。

三、《意見》中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不含普通地面平面停車場

考慮到中心城區停車資源有限,體現節約用地理念和基於地下停車場、地上立體停車場建設成本高、資本回收期長的因素,以及為鼓勵閒置停車資源對外開放共享。除換乘地鐵服務的300個(含)泊位以上平面停車場和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提供閒置停車泊位作為公共停車場使用的地面平面停車場以外,本《意見》對公共停車場的定義,特指地下停車場和地上立體停車場。

(二)享受優惠保障政策條件的必要條件

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一是公共停車場必須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公共停車場總泊位數量的10%,且配套建設符合標準的停車誘導系統;二是必須在本意見實施後取得機動車停車場備案證的新增停車場,並已投入使用(不含擅自改變用途重新恢復的停車場)。二個前提條件缺一不可,同時具備後才能享受政府獎補資金、商業廣告申請設置等優惠保障政策。

(三)降低土地用地成本

地上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價格按照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50%出讓,地下一層按照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20%出讓、地下二層按15%出讓對地上、地下多層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用地,按照地面一層用地面積一次性核收土地出讓金。地下空間中作為地下公共通道、連接通道的建築面積,免收土地價款。與普通商業地價比較,工業地價僅佔商業地價的15%左右,優惠幅度較大,用地成本降低很多。公共通道和連接通道是指為區域或相鄰地塊地下車庫連通設置的地下公共通道。

(四)簡化審批流程問題

在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條件下,對既有其他功能建築改建公共停車場的,簡化規劃審批流程。對臨時公共停車設施(含機械設備安裝類),進一步明確:可由區建設和規劃等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或相關綜合協調製度)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機械停車設備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對於居住區利用自有建設用地設置機械設備類停車設施,進一步明確:還應由轄區政府負責,取得業主委員會同意(無業主委員會的,需通過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等徵求居民意見),且須滿足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

(五)政府獎補資金兌現問題

僅對計劃內非PPP停車場建設項目,給予投資建設人財政資金獎補,獎補資金按照“上限控制、區域差別、市區共擔”的原則安排,按不同區域、不同建設類型,給予差別化一次性獎勵。對於PPP投資方式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按照財政測算的運營補貼執行。

對符合獎補條件的,項目投資建設人向項目所在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獎補申請,經區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向市建委提出獎補申請,經市建委組織市財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核定後,由市財政局負責將獎補資金撥付區財政局,由各區負責將獎補資金撥付給投資建設人。

財政獎補分類和標準

按照停車場建設急迫性,分為三類獎補:

一類區域獎補:對二環路(含)圍合區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橋至道外北二十道街沿江區域,按上限額度給予獎補。

二類區域獎補:對三環路(含)圍合區域以內、一類區域以外,按上限額度的75%給予獎補。

三類區域獎補:對一、二類以外的其他區域,按上限額度的50%給予獎補。

上限額度標準:

1.對地下停車場和地上多層停車樓,每個泊位獎補20000元。

2.對通過機械設備安裝的簡易地上停車場,每個泊位獎補5000元。

3.對配建超出上限標準10%以上部分,每個泊位獎補20000元。

4.對閒置停車泊位提供公共停車使用的,每個泊位獎補1000元。

5.對屋面平面停車泊位提供公共停車使用的,每個泊位獎補5000元。

6.對換乘地鐵區域建設的平面停車場,每個停車泊位獎補1000元。

(六)擴大商業經營問題。

對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符合廣告設置規劃和標準要求的,經城管部門依法依規審批後,可在停車場建(構)築物、設施等附著設置不高於建築物屋頂的戶外商業廣告位,彌補停車場經營收益不足。通過PPP方式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戶外廣告位經營權應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取得。

(七) 經營環境問題。

根據停車場建設規模不同,經交管部門測算後,新建或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建成營業後,中型停車場規模(小於等於300個泊位)以下的周邊200米範圍、大型停車場規模(大於300個泊位)以上的周邊500米範圍內,原則上不設佔道停車場。

(八)相關反制措施

為防止建設經營者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對擅自改變用途的,一旦發現違規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予以查封,並自逾期之日起進行罰款。條例規定每停車位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投資企業在獲得財政獎補資金時,要簽定保證停車場不改變用途承諾書,承諾如發生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行為,全額退還財政獎補資金。同時,保證書內容中將對“涉事不誠信投資企業,限制其繼續參與哈爾濱市停車場投資建設”做出明確約束。

(聯繫人:市建委 曲建軍;聯繫電話:87395173)

哈爾濱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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