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是財政撥付資金就能作為不徵稅收入嗎?規定中的這條太重要了……

投資 財會 能源 財經 中國稅務報 中國稅務報 2017-08-27
「以案說法」是財政撥付資金就能作為不徵稅收入嗎?規定中的這條太重要了……

日前,位於河南省濮陽市某園區的A公司召開會議,嚴肅討論如何強化涉稅業務管理。該公司剛經歷過一次稅務稽查,被指出對一筆專項資金的稅務處理錯誤。

前不久,濮陽市國稅局稽查局對A公司實施檢查,發現該公司收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撥付資金1.09億元,這些資金被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公司會計人員解釋說,這筆資金屬於政府專項財政性資金,按照規定應該被視為不徵稅收入。為佐證其說法,會計還提供了市政府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文件和市發改委的能源科技基礎設施投資計劃。

有資金撥付,有政府文件,A公司會計覺得其對這筆不徵稅收入的認定有理有據。但檢查人員不這麼認為,決定展開詳查。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方可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對照有關規定,檢查人員查看了A公司的會計核算,發現該公司對於收到的1.09億元財政撥付資金,既沒有設置單獨賬頁,也沒有單獨設置銀行存款明細核算科目進行單獨核算,而是混在基本賬戶裡,與公司其他項目支出合併核算。

檢查人員還發現,在財政資金撥付後的一個月內,A公司用這筆資金沖銷了與某能源公司的往來賬項。這意味著,A公司私自挪用了財政專項資金,沒有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將這些財政撥付專款專用於基本建設項目。這樣,這筆資金就失去了“作為不徵稅收入”必須滿足的兩個條件,即專門管理和單獨核算。

為取得更翔實的證據,讓企業方面無話可說,檢查人員沒有就此止步,而是接著想辦法去了解,這筆資金到底是什麼性質?

數天後,園區管委會召開以“優化招商引資環境”為主題的座談會,檢查人員為了解情況申請參加了會議。在此次會議上,檢查人員捕捉到一個重要信息:當地政府為了優化投資環境,曾經採取過“與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協議,約定超過協議價的出讓金,以返還的形式作為獎勵”的方法,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經過進一步瞭解,檢查人員證實,A公司獲取的1.09億元財政撥付資金,其實就是這種政府對企業的投資獎勵。

面對檢查人員拿出的證據和說明,A公司財務負責人起初還有些不解,但經過檢查人員詳細解釋有關法規規定,認識到了對這筆財政撥付資金的處理不當。很快,A公司按照規定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

“這件事給我們提了個醒,那就是,並非是財政撥付資金就能作為不徵稅收入,企業無論得到何種形式的政府激勵,都要先弄清楚收入的性質,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稅事項。”A公司財務負責人事後總結說。

作者:張科 管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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