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注意事項及問題處理

投資 軟件 國內宏觀 宏觀經濟 外貿知識一點通 2017-06-09

出口退稅注意事項:

1.企業要想出口後能儘早拿到出口退稅, 不僅要早申報,還應早開發票、早認證。在相關原始退稅單證及申報 資料收集、填寫齊全後,必須先查詢相關電子信息和進行增值稅專用 發票認證後,方可辦理申報,未經認證或認證不符及密文有誤的增值 稅專用發票不能申報出口退稅。

2.不要忽略出口報關單電子數據的提 交。企業在貨物 報關出口 後,須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出口 退稅”子系統提交報關單電子數據,否則就會導致企業申報退稅時信 息不齊、不一致而遲延退稅。

3.深入、透徹、及時瞭解和掌握出口退 稅政策。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 知》中規定:因改制、改組以及合併、分立等原因新設立並重新辦理 出口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如原出口企業符合相關要求,經省級稅務 機關批准,在申報退稅時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按有關規定可採 取事後審核。也就是說,因改制、改組以及合併、分立等原因新設立 並重新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此文件精神,完 全可比照原企業退稅待遇退稅。

4.在電子申報軟件中,將進貨明細及 申報退稅明細逐條錄入。錄入時須注意:需要辦稅票函調的應集中在 一塊申報,不能與正常的申報混在一起,影響退稅;申報前應與退稅 處核對是否有海關信息,無信息者不報,且錄入應規範,以免撤單反 復而延誤時間;遠期收匯應單獨申報;報關單上的品名與增值稅票的 品名、商品數量、計量單位應嚴格一致,若有出入按微機中揭示的計 量單位錄入。企業辦稅人員根據關單經常上退稅處核對海關信息,避 免申報後因信息原因撤單,耽誤時間,實際業務避免上述情況出現不 一致的做法是先報關,後開發票。

5.為了有效掌握退稅單證的回收情 況,防止單證丟失,做好退稅前期的單據準備工作,主管會計對主要 退稅單據、退稅額、發票號逐筆追單(特別是即將到達清算期限的單 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理順與海關、銀行、外匯局和稅務等有 關部門的關係,加強溝通,經常彙報在退稅工作中遇到的情況,聽取 退稅反饋信息,從而使遇到的問題能夠得到政策上的指導和具體操作 上的幫助。

7.出口企業若是委託外地報關行或航運公司代理報關和運 輸,一般不要拖欠運、保費,以免核銷單、關單被扣壓,影響核銷和 退稅。

8.企業各有關部門在取得退稅原始單證時要認真、細緻、逐一審核檢查。

出口退稅時,需要注意4個時限。

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四個時限規定:

一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後,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於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後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常見問題

哪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1.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委託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計算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徵後退”和“免、抵、退”稅。

“先徵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率徵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外貿企業免退稅計算

一、 外貿企業一般貿易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率計算。實行出口退(免)稅電子化管理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具體有兩種方法。

(一) 單票對應法

所謂單票對應法,是指在出口和進貨的關聯號內進貨數據和出口數據配齊申報,對進貨數據實行加權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數量,計算出每筆出口的實際退稅額。它是出口退稅二期網絡版審核系統中設置的一種退稅基本方法。在一次申報的同關聯號的同一商品代碼下應保持進貨數量和出口數量完全一致,進貨。出口均不結餘。對每一筆進貨分批出口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分批申報單。其基本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或=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現行的出口與與進貨的對應方式主要有以下4種,一是出口一票進貨一票,二是出口多票進貨一票,三是出口一票進貨多票,四是出口多票進口多票。

(二)加權平均法

採用加權平均法是指出口企業進貨按企業代碼+部門代碼+商品代碼彙總,加權平均計算每種商品代碼下的 加權平均單價和平均退稅率;出口申報按同樣的關鍵字計算本次實際進貨佔用,既用上述加權平均單價乘以實際退稅數量乘以平均退稅率計算每種商品代碼下的應退稅額。審核數據按月(按期)保存,進貨結餘自動保留(注:二期網絡版保留進貨結餘而忽略出口結餘;一期網絡版自動保留進貨及出口結餘),可供下期退稅時繼續使用。

1、進貨憑證審核後:

進貨本次可用金額=上期結餘金額+本期發生金額+釋放出口金額

(指調整出口數據後返回進貨已佔用金額)

進貨本次可用數量=上期結餘數量+本期發生數量+釋放出口數量

(指調整出口數據後返回進貨已佔用數量)

進貨本次可退稅額=上期結餘可退稅額+本期發生可退稅額+釋放出口退稅額

(指調整出口數據後返回進貨已佔用的可退稅額)

平均單價=進貨本次可用金額/進貨本次可用數量

平均退稅率=進貨本次可退稅額/進貨本次可用金額

2、出口申報基本審核後:

出口進貨金額=出口數量*平均單價

應退稅額=出口進貨金額*平均退稅率

3、出口申報綜合審核後,根據增值稅進貨憑證累計(剩餘)可用數量及出口數量對比確認實際退稅數量,計算實退稅額。

出口進貨金額=實退數量*平均單價

應退稅額=出口進貨金額*平均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復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出口企業將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的申報表報送主管徵稅稅務機關, 徵稅稅務機關據此可按規定稅率計算銷售料件的稅款,但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應交稅款不計徵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在其應退稅額中抵扣。調低退稅率後,由於徵。退稅有差異,現行政策規定實際應抵扣稅額佔按復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扣除。從而保證進料加工業務在國內加工生產環節能按照增值稅的原理計徵經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稅款。同時也保證出口企業將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一般貿易的原則作自營銷售後,其進口料件已減免稅部分不再計算退稅。

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銷售進口料件的應抵扣稅額

銷售進口料件應抵扣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額-

進口料件海關實徵增值稅稅款

三、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1、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准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貨物的收入免稅,並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方法,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的是普通發票,其銷售稅額和應納稅額沒有單獨計價,但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也是價外計徵的,這樣,必須將合併定價的銷售額先換算成不含稅價格,然後據以計算出口貨物退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徵收率)*6%或5%

2、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6%或5%

四、 外貿企業委託加工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依原輔材料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依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

五、 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出口,除退還其已納的增值稅外,還應退還其已納的消費稅。消費稅的退稅辦法分別依據該消費品的徵稅辦法確定,即退還該消費品在生產環節實際繳納的消費稅。計算公式分別為:

(1) 實行從價定率徵收辦法:

應退稅款=購進出口貨物的進貨金額*消費稅稅額

(2) 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辦法:

應退稅款=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退稅申報資料要求

一、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稅收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七、同上七;

八、預審疑點反饋表;

九、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稅收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

(一)是否加蓋繳款單位公章或財務章,是否有繳款單位徵稅部門的徵稅專用章,是否有銀行(國庫)簽章;

(二)法定稅率和徵收率填開是否正確;

(三)繳款書上註明的發票號是否與所對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號碼相符;

(四)產品的名稱、數量、金額、計量單位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符;

(五)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中的納稅人識別號和海關代碼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是否一致;

(六)一張(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在銷售發票號碼欄,最多隻能填五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

(七)按照電子化管理要求專用繳款書最多隻能填開三欄;

(八)凡繳款書上所列項目有錯誤的,不得在原繳款書上更改,應由開具繳款書所在的稅務機關出具更正證明;

(九)分割單中的金額填開是否正確;

(十)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一)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電腦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經過防偽稅控的認證(無密碼區除外);

(三)銷貨單位名稱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一致;

(四)從騙稅多發地區(廣東汕尾市:陸豐、陸河、海豐;廣東汕頭市:潮陽、澄海、南澳;廣東揭陽市:揭東、揭西、普寧;廣東潮州市:潮安、饒平)廠家購進貨物,是否單獨申報函調;

(五)2003年7月1日之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手寫版,除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外,一律不予認可;

(六)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一)是否有出口企業的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二)發票上開具的貨物是否與報關單一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執行的內容。

重點審核內容

(一)是否加蓋財務章或出口企業單位公章;

(二)申報銷售明細賬上註明的外幣金額是否與出口發票和報關單的外幣金額一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及稅法規定執行的內容。

報關單

(一)報關單中註明的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一致;

(二)是否加蓋海關驗訖章;

(三)報關單中註明的貨物名稱和數量是否與繳款書或分割單及專用發票三者是否一致;

(四)其他應符合出口貨物報關管理要求的內容。

同上七

(一)關聯號填報是否正確;

(二)數據填報是否按要求準確填報,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一致;

(三)“彙總申報表”印鑑、簽字是否齊全;

(四)“彙總表、明細表”中數據是否與申報軟盤電子數據一致;

(五)其他應符合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內容。

出口退稅稅率

一、將照相機、攝影機、內燃發動機、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7%。

二、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所列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出口退稅注意事項及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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