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大股東佔用隱祕江湖:金融產品層層嵌套,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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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億乃至百億資金,悄無聲息地流進大股東口袋,直到事情敗露,才知道這些資金不翼而飛,看似風光的上市公司,徒自剩下光鮮的外殼。屢禁不止的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變得越發隱蔽。

上市公司金額巨大的資金佔用,大股東之所以屢屢得逞,與精心設計的複雜交易結構、關聯交易非關聯化、隱匿了真實資金去向有關。在一些大股東佔用案例中,資金真實流動軌跡被掩蓋,大股東或實控人藉助各種資管產品,橫跨不同金融領域,實現層層嵌套,使上市公司基本面幾不可辨。

而上市公司大股東嵌套金融產品、工具,實現資金佔用的過程中,也讓金融機構頻頻捲入其中。一些金融機構在資金佔用案中的作用和身份,也飽受市場質疑,還引起了監管注意。

那麼,金融機構是否要為此承擔責任,又該承擔何種責任?而導致上市公司陷入困境甚至絕境的大股東資金佔用,為何屢禁不止,問題的根源又究竟在哪裡?

佔用手段“道高一尺”

相比簡單粗暴的預付款、應收款等直接佔用,大股東利用擔保、投資、理財等手段,形成資金佔用,手段更為隱蔽、複雜。

為了掩蓋大股東佔用資金的事實,海南海藥(000566.SZ)屢次虛構交易,精心設計了複雜的“迂迴”路線。

公開披露顯示, 2017年 4 月,海南海藥子公司海口製藥廠向重慶金賽醫藥有限公司(下稱“重慶金賽”)支付1億元,但該筆往來不存在實質交易。當日,重慶金賽將1億元資金支付給海南信嘉投資有限公司,後者又於是年5月3日歸還重慶金賽。重慶金賽收款當日,即將1億元支付給海南海藥當時控股股東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南方同正”)。

同樣的情形,此前在海南海藥身上已經發生過。2016年8月,公司原合併報表子公司重慶忠正小貸公司,累計向重慶金賽轉入2.8億元。重慶金賽收款後,當即將資金支付給南方同正。

以隱蔽方式佔用,南方同正不是唯一的案例。中珠醫療(600568.SH)大股東佔用的部分資金,就採取了股權代持,以隱藏關聯交易、大股東佔用的事實。

2018年,中珠醫療通過粵財信託,向深圳廣深恆業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廣深恆業”)發放兩筆信託貸款,金額共計3億元,廣升恆業登記股東為程剛、何敏,分別持股40%、 60%。

中珠醫療6月20日回覆監管問詢時承認,程剛、何敏所持廣深恆業股權,由中珠集團委託代持,兩人真實身份是中珠醫療、中珠集團員工,廣深恆業實由中珠集團控股。整個過程由中珠集團等授意,資金被中珠集團用於償還債務。

大股東以信託投資名義佔用4.8億元、至今尚未歸還的ST豐華(600615.SH),情況也與之相近。2019年3月,該公司投資信託的4.8億元,融資方到期違約。由於購買的是單一信託,在投資之初,ST豐華並未披露交易結構、資金用途、融資方信息。

直到違約後,該公司才公開融資方名稱,卻未披露與大股東的關聯關係。從工商登記中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管理層等公開信息,也未查出融資方與ST豐華及其大股東存在直接關聯。但實際上,層層穿透後,融資方是ST豐華的一家股東的間接股東,兩者存在間接關聯關係。

雖然手法簡單,但一些上市公司以實際資產為大股東擔保,同樣難以發現。2017年7月,升達集團在廈門國際銀行貸款5億元,由*ST升達子公司貴州中弘達能源有限公司(下稱“貴州中弘”)以定期存單質押擔保。 2018年5月,升達集團違約,貴州中弘質押的5億元定期存單被用於還款。

“一般都是先在銀行存一筆資金,用這筆資金作保證金、質押,再進行一筆等額貸款,從而將資金提走。”某股份制銀行人士向第一財經記者透露,由於保證金、質押存款還在銀行賬上,上市公司的賬面存款還在,不會顯示異常,僅僅看財務報表,外界很難發現端倪。

還有ST新光(002147.SZ),公司控股股東未履行相應內部審批決策程序,就以該公司名義對外借款,最終導致資金被佔用。截至6月28日,大股東以前述方式佔用的資金,總額高達14.54 億元。

借道資管層層嵌套

大股東、實控人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之所以屢屢得手,一些新型金融工具、資管產品,充當了不光彩的角色。利用不同機構、不同形式的資管產品,實現層層嵌套,是一些大股東資金佔用案的共同手段。

根據第一財經記者調查,藏格控股(000408.SZ)、ST豐華、*ST索菱(002766.SZ)等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過程中,均嵌套了兩層以上的資管產品,涉及信託、券商資管,經由場外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最終形成一個閉環。

ST豐華就是如此。如果從資金端溯源,公司大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隆鑫控股”)佔用資金,可以分解為四個環節:第一環,隆鑫控股內部決策後,指令上市公司配合;第二環,ST豐華以自有資金,先後認購信託公司的產品;第三環,隆鑫控股關聯方在深圳招銀前海金融交易中心發行非公開債務融資憑證,信託公司認購,第四部,資金流入隆鑫控股手中。

由於上市公司尚未完整披露,隆鑫控股佔用資金的細節外界目前尚不清楚。但從上述情況看,為了挪動資金,過程中,該公司至少嵌套了信託計劃、非公開債務融資憑證兩種資管產品。

*ST索菱的情況,也與此相近。根據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截至2018年12月底,*ST索菱及子公司,通過保理融資,再以上市公司名義向多家公司以預付款等形式付款,合計金額達10.76億元。第一財經此前曾報道,收款方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關聯關係。

*ST索菱6月4日披露,深圳瞬賜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下稱“瞬賜保理”)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ST索菱、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索菱”) ,連帶支付匯票2500萬元,以及利息34.5萬元。

披露信息顯示,瞬賜保理持有*ST索菱簽發、承兌的九份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金額共4500萬元,深圳索菱為匯票的收款人,後者因在鎮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掛牌應收賬款資產支持收益權產品,將上述匯票質押,瞬賜保理為此向深圳索菱付款4500萬元。如果算上承兌匯票,ST索菱在此過程中,至少使用了保理、應收賬款和資產支持收益權三種金融工具或資管產品。

相對上述兩家公司,藏格控股大股東的資金佔用,穿透後嵌套的資管產品或金融工具更是達到三層以上。

公開信息顯示,藏格控股全資孫公司上海藏祥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藏祥”),利用從客戶深圳永旺四海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旺四海”)、深圳市圳視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圳視通科”)、供應商深圳興業富達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富達”)、深圳市尹穎鴻福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尹穎鴻福”)、深圳朗信天下金屬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朗信天下”)收回的應收賬款及退回的預付賬款,合計18億元,用於購買深圳金瑞華安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五礦證券騰勢1號定向資管計劃的收益權。

而該資管計劃投資的產品,為深圳市青梅湧輝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卓益昌龍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下稱“青梅湧輝”、 “卓益昌隆”)的應收款保理合同收益權。在此過程中,兩端為保理產品,中間為券商資管計劃。

金融機構身影頻現

康得集團通過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以資金歸集名義,在五年時間裡,將*ST康得累計逾百億資金劃入集團賬戶,導致上市公司資金被佔用敗露後,銀行的做法,飽受到市場、同業、監管質疑。

7月19日,證監會在再融資反饋意見中,要求北京銀行說明*ST康得聯動賬戶業務的具體情況,並說明西單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層舞弊,存款和函證業務內部控制是否健全。

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發生的事情,在類似案件裡,並不鮮見。此前,多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違規佔用、套取上市公司資金中,雖然情況有所不同,但金融機構具體業務存在的漏洞,成為大股東資金佔用的肥沃土壤。

以ST豐華為例,4.8億元信託違約之後,該公司才披露稱,違約的信託產品是事務管理類信託,設立前的盡調、成立後的資金用途等,均由委託人及受益人等指定第三方負責,委託人相應承擔上述盡調,跟蹤管理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廈門信託無需盡調。

“很多資管、信託,做了不少通道業務,需求方、資金方,事先都談好了,套一個金融資產的外殼,實現套取資金的目的。”華南某股份制銀行中高層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通道業務中,金融機構並不過問資產的真實性。

藏格控股大股東得以通過保理公司,最終以投資名義佔用資金,業內人士認為,恐怕還不止通道業務慣例這麼簡單。

據藏格控股披露,青梅湧輝、卓益昌隆”的應收賬款保理合同收益權,保理合同的被保理人,為上海藏祥的客戶永旺四海、圳視通科等公司。而上海藏祥的客戶永旺四海、圳視通科的供應商主要是尹穎鴻福、朗信天下等。 而永旺四海、圳視通科、卓益昌隆三家公司,均為同一控制人,尹穎鴻福、朗信天下、青梅湧輝存在關聯關係。通過永旺四海的一名股東,上述六家公司可能全部存在複雜關聯。

根據事後調查,永旺四海、圳視通科辦公地址同在一處,永旺四海股東吳洪炎,股東及總經理李厥義,均為卓益昌隆高管或曾任高管,吳洪炎持有卓益昌隆控股股東50%的股權,而李厥義目前在朗信天下關聯方任高管,尹穎鴻福的獨資股東姚尹龍,則在青梅湧輝的實際控制人名下一家保理公司任高管,而朗信天下、青梅湧輝的地址也為同處。

從藏格控股資金被佔用的鏈條可以看出:利用存在共同控制人的供應商、客戶,通過自家控制的保理公司,將“應收款”、“應付款”包裝成產品, 賣給券商資管,最後由上海藏祥以投資的名義完成資金流出,保理公司不過是充當通道。

“有些對保理、融資租賃只知道皮毛,對業務、風控並不瞭解,為了做業務,並不真正過問業務真實性,有些甚至跟融資方惡意串通。”華南某供應鏈金融平臺人士對記者表示,在此情況下,會滋生一些惡意欺詐,利用保理等渠道,佔用資金的惡性事件。

不僅如此,一些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大股東的附設機構,為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6月20日披露的公告顯示,2018年4月,中珠醫療以信託理財的名義,向中珠集團控股的子公司發放兩筆3億元的貸款;當年,中珠租賃向非關聯公司貸款3.1億元,資金最後流入控股股東中珠集團手中。

充當資金流轉通道的中珠租賃,則是中珠醫療的子公司。公開信息顯示,中珠租賃註冊資金2.76億元,中珠醫療佔比61.59%,董事長為許德來,後者時任中珠醫療時任董事長兼總裁。

屢屢在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中現身,並造成了嚴重後果,金融、類金融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

有證券律師此前向第一財經記者分析稱,通常情況下,金融機構不會對資金是否會被佔用進行審核,只需看是否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如果不是各方真實意思,金融機構是否承擔責任,要看是否存在過錯。

“如果不去考慮金融機構這個身份的話,肯定是要承擔著責任的。好比某上市公司要在銀行存款1000萬,找了一家保安公司用卡車運送現金,結果卡車司機中途把錢卷跑了,你說保安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 某資深法律專家舉例稱。

該法律專家表示,在法律層面,如果金融機構行為不當,並造成損失,主要是民事責任,可以認定為共同侵權,將其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失。但在刑事責任層面,目前並無直接對應的相應罪名,建議修改《刑法》時,追加金融機構的相關刑事責任。

而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在*ST康得已有體現。該公司7月25日公告稱,公司及三家全資子公司,日前收到北京高院通知,公司、三家全資子公司起訴康得集團、北京銀行及該行西單支行,已於7月22日獲得受理,公司認為康得集團、西單支行簽訂的現金管理合作協議等,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 判令相關合同無效,並賠償全部損失。

監管能否“魔高一丈”?

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在A股並不鮮見。早在2002年,滬深交易所就曾普查過當時1175家上市公司,發現有676家公司存在大股東佔款現象。時至今日,這種情況遠未禁絕。

大股東佔用資金,往往非常巨大。除了震驚市場的*ST康得、ST康美,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佔用規模也多達數十億元,事情敗露後,上市公司也隨之陷入困境。如*ST保千等公司已被暫停上市。

為了解決大股東資金佔用,監管層也曾多次出手。2006年,證監會曾專門發文,要求限期歸還。

“如果從上市公司本身來看,主要還是大股東一家獨大,沒有形成權力制衡機制,內部沒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向第一財經記者分析,出現大股東佔用,從方式上來說,主要還是關聯交易,一些關聯交易開展之初,並不違法或至少形式合法。

董登新還認為,大股東佔用資金,僅僅依靠監管等外部力量,很難得到根本改觀。根本之道,還是在於上市公司內部治理,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大股東資金佔用,問題首先出在上市公司本身,不能一味遷就大股東,出事之後將責任全部推給大股東也沒有說服力。

“錢是自己借出去的,如果連大股東都約束不了,這樣的公司還有什麼前途?”董登新表示,監管機構不是救世主,作為市場化的微觀經濟活動主體,行政力量不宜過度干預。所能做的,就是不斷完善制度建設。

實際上,一些大股東的資金佔用,受法律、權限所囿,監管部門可能也有些鞭長莫及。

“剎不住車,主要還是違法成本太低。”清華大學法學院湯欣教授表示,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由於法律依據所限,證監會所能直接處理的,主要是針對其中的虛假陳述等情形,進行罰款、警告、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等措施,但這顯然解決不了問題。

湯欣表示,在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中,相對於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情形,大股東佔用情節更為嚴重,直接侵犯了股東財產權。目前,除了處罰、監管,還有上市公司訴訟、追究刑責兩種途徑追究大股東責任。

而上市公司訴訟,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上市公司直接訴訟,要求大股東返還佔用的資金、賠償造成的損失。由於大股東通常掌握著話語權,上市公司訴訟如果行不通,可以由投資者代為起訴、請求賠償。

在刑事責任方面, 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主要涉及《刑法》169—1條的“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違背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其他資產等,嚮明顯不具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其他資產、擔保,以及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若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湯欣認為,證監會處罰的財務造假等虛假陳述行為,是由佔用衍生出來的,但要解決大股東資金佔用的問題,主要還是依靠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近日,證監會發言人表示,針對市場反映的法律規定處罰太輕,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客觀存在,證監會正在會同有關方面,推動儘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擬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虛假,和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證券違法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準,強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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