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痴情女賣房幫男友還債,是贈予還是借款?兩人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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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看看新聞網

不管是朋友關係還是戀人關係,當涉及到金錢時,總會顯得搖搖欲墜。戀愛中的男女,特別是同居期間,肯定會存在金錢往來,這其中有借款,也有戀愛中的自願付出。當這些金錢往來產生糾紛時,該如何認定其性質呢?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男女同居期間涉及40萬元款項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男友投資虧損“賢內助”賣房還債

李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對戀人,自2015年兩人開始同居。2018年3月,王先生因購買理財產品受騙虧損,遂向李女士借款40萬元。彼時,李女士一往情深,將自己的房子賣掉籌得40萬元幫男友還債,雙方並未簽署借款協議。2018年7月15日,王先生因突發腦溢血,半身癱瘓被送入醫院,李女士相伴左右。一個月後,兩人於病床上補簽了40萬元的借款協議。2018年12月,李女士因多次催討未果,遂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歸還40萬元欠款。

借條真實性存疑 是脅迫還是自願?

庭上,李女士提供借條一張,該借條形式上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分為李女士向王先生的銀行轉賬憑證,下部分為“借款人”、“身份證號”、“借款日期”及借款人簽字等字樣,簽名處並摁有手印。王先生認為,其與李女士2015年開始同居,雙方經濟存在混同。自己因投資虧損,李女士主動賣房幫其還債,是贈與並非借款。此外,李女士提供的借款憑證形成於8月30日,當時自己在住院期間,神志不清,簽字和手印都是李女士拿著自己的手籤的,不能證明借款事實。

李女士則辯稱,借款人、身份證號碼、借款日期的確是自己所寫,不過借款人簽名處及手印是王先生自願書寫,簽字時王先生神志清楚,字跡潦草是因為生病握筆不力。王先生因投資理財虧損向自己借款40萬用於還債,其贈與的性質不符合常理。法院認定借款性質 判定男方歸還女方40萬元李女士於2018年3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給王先生銀行賬戶40萬元的事實,雙方陳述一致,法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為40萬元的轉賬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法院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為實踐合同,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須同時具備兩個法律構成要件:一是雙方形成借貸合意;二是款項已實際交付。現李女士提供了其向王先生轉賬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已實際交付。李女士與王先生系朋友關係,且關係較為親密。借款時未書寫借條,事後補寫亦符合常理。王先生在李女士提供的借條上簽名、摁手印,即對借款事實的確認。王先生認為,其在簽名、摁手印時系受到李女士操縱,當時其神志不清,無民事行為能力,但並未提供證據,且在同病房尚有他人的情況下,李女士握著王先生的手簽字按印且王先生本人事後亦未報警處理,於常理不符,故本院不予採納。且退而言之,即使王先生在簽名、摁手印時無民事行為能力,該借條無法律效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李女士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王先生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王先生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王先生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李女士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李女士已提供轉賬憑證初步證明借貸事實,王先生抗辯40萬元為贈與,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但王先生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綜上,法院認為40萬元的性質應為借款,而非贈與。最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王先生歸還原告李女士借款40萬元。法官提醒男女戀愛期間或者戀愛同居期間,形成了特定人身屬性,雙方之間的賬目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費、贈與、借貸、投資等多種法律關係,而以戀人身份生活期間的這種親密關係,賬目往來很少會有書面的憑證。但一旦雙方分手就會產生糾紛。法官在此建議,男女在戀愛期間,如果有大額的賬目往來最好有書面憑證。如擔心簽署協議會影響雙方的感情,那麼在發生重大的財產交易時,自己多加留心,保留好相關證據,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婚姻與愛情不盡相同,熱戀男女在追求愛情的同時應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應有的財產利益,避免人財兩空。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李翔 通訊員: 張濤 陸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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