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創企業,創始之初,創始人“股權分配”易出現的致命傷

投資 創業 財經 金華律寶 金華律寶 2017-10-05

初創企業創立時,如果股權架構分配方案設計不合理,無論公司的起點有多高,經營能力有多強,都會在公司發展的某個階段因為股權分配的問題而使企業功虧一簣。股權分配的初始方案就決定了企業以後的命運,浙江廣滔所對企業創始之初在股權分配方案上容易出現的致命錯誤進行分析,以供創始人、企業主們參考。

初創企業,創始之初,創始人“股權分配”易出現的致命傷

第一致命傷:未設立合適的股權退出機制。當代公司法通常研究的問題有三個,即投融資以及退出,可知完善的退出機制的重要性。企業的創始人在企業設立之初,實際是投資人的性質,投資人出資,然後取得股東地位,而創始人們此時只關注如何儘快成立公司,如何儘快把公司做大,對於分期變現及股權回購的問題,很少去考慮,企業創始人往往是在一開始出資雖然不是很多,但佔的股權份額較大,企業發展過程中,創始人要求退出,其所持有的股份該怎麼辦?所以,應當在股權分配之初就做出一些約定,比如股權權利限制、兌現股權須滿足一定服務年限,中途離職時股權的回購方案等,未雨綢繆才是明智之舉,故設計股權分配方案時企業主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問題,還要做出長遠的考量。

第二致命傷:合夥人之間沒有信任基礎。現在很少有企業主是單打獨鬥式的,都是尋找適合自己的合夥人,共創收益,共擔風險,沒有合夥人,企業要做起來很難,但是如果合夥人不合適,其反作用還不如沒有合夥人。對於創始人來講,合格的合夥人至少需要具備以下幾點因素:首先經過一個足夠長的階段的磨合期,以考察該合夥人是否真正適合;其次,經歷磨合期的各種考驗之後,合夥之間仍然能夠互相信任,繼續合作;再者,合夥人之間能夠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企業。滿足以上三個階段考察的合夥人,基本上就是一個合格的合夥人了。

初創企業,創始之初,創始人“股權分配”易出現的致命傷

第三致命傷:過分稀釋股權導致失去公司控制權。股權是公司最重要的資源,是企業的貨幣,創始人在早期時往往持有公司較多的股份,但是企業越發展,企業的核心人員、公司經營需要的核心資源等都需要用股權去換取。而如果過分稀釋股權,失去公司的控制權,公司治理就無從談起,這往往是公司災難的開始。

第四致命傷:大股東與創始人傻傻分不清。對企業來說,大股東投資人與企業的創始人身份不明確,會導致公司各個層面都比較被動,例如公司的很多決策到底是大股東拍板還是創始人決定?現在的許多企業都存在這樣的問題。

第五致命傷:濫用合夥方式。個體之間共事的方式有合作、合資、合夥三種。如果是較短期的項目,合作這種直接高效的方式足以解決問題。合資方式,是有人投資以後,大家共同做一個項目,企業經過評估之後給予投資者一定的股份。最須謹慎的就是合夥,這是一種長期的深度的共事關係,大家綁在一起出錢出力,一旦後面合夥關係不順利,一方退出,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危機。故我們說,如果企業能夠用合作、合資方式解決的問題,就不要用合夥關係來解決。如果必須以股權的方式才能解決問題,那麼需要對股權回報的資源進行估值,看看是否物有所值,並且股權的付出要跟資源的回報掛鉤,比如期權這種方式。

初創企業,創始之初,創始人“股權分配”易出現的致命傷

企業創立伊始,創始人們都是一腔熱血信心滿滿,此時務必要頭腦冷靜,理性思考,長遠規劃,千萬不能一拍腦袋就做決定而給企業未來發展埋下隱患,使創業之路中途消亡。對於股權分配方案的設計,一定要科學合理的制定,這樣企業才能走的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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