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下車檢查車輛,車子後溜被撞傷,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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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交通事故,大家見過的情形一般是甲車撞了乙車,或甲車撞了行人,導致乙車上的人或行人受傷,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對受傷人員進行賠償。但如果是甲車的駕駛人下車後被甲車撞傷,此時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不應該賠償。這取決於駕駛人能否轉化為本車的“第三人”。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11月,施某駕駛私家車出門辦事,因感覺車輛有異下車後準備檢查時,因停車操作不當車輛後滑,施某腿部被車壓傷。交警部門認定施某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車輛,需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鑑定機構鑑定施某腿部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施某住院35天,花費醫療費37000餘元。

2019年2月,施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但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對被保險車輛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損害而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保險,施某不能成為自己車輛的第三人,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案件的爭議焦點是當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到車下後,遭受該車交通事故傷害時,是否可依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將駕駛人作為第三人在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內獲得賠償。

恩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該案做出判決,認為本案駕駛人與被侵權人在身份上競合且存在不同時段轉換之情形。施某首先作為本車車上人員在停車操作過程中存在過錯,致車輛後滑,當其從車上下車,離開車輛後被後滑的車輛撞傷,其身份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本車以外的第三人。法院確認施某受傷時屬本車以外的第三人,被告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施某各項損失共計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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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交通事故,大家見過的情形一般是甲車撞了乙車,或甲車撞了行人,導致乙車上的人或行人受傷,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對受傷人員進行賠償。但如果是甲車的駕駛人下車後被甲車撞傷,此時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不應該賠償。這取決於駕駛人能否轉化為本車的“第三人”。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11月,施某駕駛私家車出門辦事,因感覺車輛有異下車後準備檢查時,因停車操作不當車輛後滑,施某腿部被車壓傷。交警部門認定施某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車輛,需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鑑定機構鑑定施某腿部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施某住院35天,花費醫療費37000餘元。

2019年2月,施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但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對被保險車輛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損害而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保險,施某不能成為自己車輛的第三人,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案件的爭議焦點是當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到車下後,遭受該車交通事故傷害時,是否可依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將駕駛人作為第三人在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內獲得賠償。

恩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該案做出判決,認為本案駕駛人與被侵權人在身份上競合且存在不同時段轉換之情形。施某首先作為本車車上人員在停車操作過程中存在過錯,致車輛後滑,當其從車上下車,離開車輛後被後滑的車輛撞傷,其身份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本車以外的第三人。法院確認施某受傷時屬本車以外的第三人,被告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施某各項損失共計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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