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公司”推出5000萬枚“茵特幣”,向社會認購 一個月不到,“收入”2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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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報》 鍾倉健 張紅 談治國

網上理財投資,來錢快,回報高。這對於熱衷網上理財的人士來說,無疑是一個獲利捷徑。然而,安徽省蕪湖市一個詐騙團伙卻利用這一機會,瘋狂實施詐騙。近日,記者從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獲悉,警方破獲的這起詐騙案件的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全國各地被害人400餘名。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依法宣判,該詐騙團伙6名成員分別獲14年10個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網上理財賠掉20餘萬

家住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的陳先生熱衷於網上理財,對網上理財項目格外關注。

2017年7月中旬,陳先生在QQ群裡看到,有人推薦“萊茵特機器人”理財項目。通過上網檢索,陳先生髮現這個項目來自“安徽萊茵特機器人技術有限公司”,該公司為了籌集生產經營資金,正在發售“茵特幣”,“將來一旦在交易大盤上進行交易,即可獲得可觀的回報”。

陳先生與公司負責人一番溝通後得知,這項理財操作非常簡單,只要成為該公司會員,就可以通過“會員盤”購買該公司的“茵特幣”,認購價格1元一枚,購買後可獲得雙倍的“茵特幣”。同時,“會員盤”可根據投資人所持有的“茵特幣”數量進行返現。

陳先生信以為真,當即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並出資1萬元購買“茵特幣”,一週後,果然收到相應返現。陳先生認為自己又有了一條生財渠道,不僅繼續投資購買,而且動員親朋好友紛紛加入到購買“茵特幣”行列。

誰知,到了同年8月中旬,該理財平臺關閉,而且QQ群也消失了,之前的聯繫人也彷彿人間蒸發,杳無音訊。

“是不是被騙了?”陳先生和朋友們總共購買了20餘萬元的“茵特幣”。覺得這事兒很蹊蹺,陳先生和朋友們向蕪湖市公安局報案。

詐騙團伙成員相繼落網

接到陳先生等人報案後,蕪湖市公安局立即指令鏡湖分局展開偵查。

就在辦案民警偵查期間,警方又陸續接到全國各地300餘人報案。被害人都購買了所謂的“茵特幣”,現在相應網絡投資平臺關閉。警方通過偵查研判,初步確定這是一起詐騙案件。辦案民警圍繞該案涉及的網上理財項目、資金走向、人員身份等進行調查取證、分析研判,鎖定該詐騙團伙主要犯罪嫌疑人秦某等6名同夥的身份,並展開抓捕行動。

2017年8月21日,民警在宣城抓獲犯罪嫌疑人樑某。次日,在黑龍江警方的支持下,民警抓獲犯罪嫌疑人秦某。8月30日,警方在蕪湖抓獲犯罪嫌疑人汪某、王某;在黑龍江抓獲犯罪嫌疑人許某。同年12月初,警方獲得線索,犯罪嫌疑人鍾某在廣東出現。民警立即趕赴當地,於12月5日在當地一所駕校內將其抓獲。

至此,該犯罪團伙6名成員全部落網。

購買奢侈品揮霍不義之財

辦案民警偵查發現,2017年6月上旬,犯罪嫌疑人樑某與秦某合夥,抓住蕪湖市政府重點推動機器人產業這一契機,打著正規公司的幌子,推出“萊茵特機器人互聯網理財項目”,並通過微信群進行推廣。他們利用“會員管理系統”接受會員註冊、投資。其中,會員投資99元,除獲贈一份化妝產品外,還可以每日參與分紅。但實際參與該項目的資金量很少,且每天要支付會員的分紅,所以該項目難以為繼。樑某、秦某便物色更能賺錢的理財項目予以推出。不久,樑某發現,微信群中的許某精通虛擬幣炒作,便與其聯繫,協商合作推出虛擬幣交易平臺。

同年6月底,樑某、秦某、許某及朋友鍾某經過商量,決定合夥推出一個虛擬幣交易平臺項目,並明確了各自的分工以及利潤分成的比例。其中,樑某為公司負責人,秦某為技術負責人,許某、鍾某為員工。後來,又招聘了汪某、王某為員工,參與“茵特幣”交易盤的運作。通過微信群、QQ群發送“茵特幣”宣傳資料、註冊鏈接,冒充投資人的身份謊稱該項目收益高,誘騙被害人購買。

運作過程中,該虛擬幣交易平臺項目以籌集生產經營資金為名,對外發行5000萬枚“茵特幣”,認購價格為每枚1元。該團伙承諾開盤價格會超過1元,會員認購的“茵特幣”可以在交易大盤上交易。

“茵特幣”交易平臺模式被嫌疑人稱為“茵特幣”交易盤。在籌備“茵特幣”交易盤過程中,樑某等人為了更快、更多地發行“茵特幣”,再次推出“茵特幣”會員盤,採取買一送一、推廣獎勵的方式對外銷售“茵特幣”,承諾每日返現實際達到投資額的3.6%。

2017年7月13日,“茵特幣”交易平臺在互聯網啟動上線,接受會員註冊、充值及認購。3天后,“茵特幣”會員盤啟動,開始接受會員認購“茵特幣”。7月31日,交易盤開通交易功能,會員可根據實時價格自由交易“茵特幣”。8月10日,會員盤停止發行“茵特幣”。兩天後,會員盤停止向會員返現。

部分會員發覺異常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害怕夜長夢多,秦某等人於8月14日凌晨關閉平臺後潛逃。

經審查,該團伙共詐騙全國各地被害人400餘名,涉案金額2000餘萬元。該團伙將詐騙資金部分用於給投資人返現外,大部分被團伙成員瓜分,用於購買高檔小汽車、金條、首飾等奢侈品。

破案後,專案組追回1000餘萬元;扣押犯罪嫌疑人用贓款購買的高檔汽車及一批手錶、金條、手機、電腦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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