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網約車實施細則公佈!今天開始執行

通信 高峰 信息安全 社會 長江日報 2017-04-15

武漢網約車實施細則公佈!今天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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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融媒體訊(記者付莎 通訊員呂作武 夏煒 彭婧)昨天,武漢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並從本月15日起正式實施。發佈會上,市交委、市法制辦對《細則》的制定和實施有關情況作了說明。

武漢市交通運輸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新實施的《細則》明確了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准入條件,強調平臺公司應承擔的主體責任,規範了網約車經營行為和市場監管機制,使網約車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維護了乘客的合法權益。

相比此前的《細則》徵求意見稿,此次正式發佈的文件,適度降低了市場準入條件,重點強化了平臺公司的主體責任,並建立了多部門齊抓共管的監管機制,體現了共享經濟時代鼓勵發展新業態的姿態和公共服務管理的“底線”思維。

市交委相關負責人透露,目前,正抓緊開展巡遊車行業改革政策研究,將適時推出深化巡遊車一攬子改革舉措,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巡遊車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武漢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會長王立新表示,《細則》既鼓勵發展網約車、又規範其行為,更加重視保障乘客高品質、多層次、個性化出行,無論是對乘客、網約車還是巡遊車都是一件好事。特別是《細則》要求平臺公司承擔主體責任,以及不得低價不正當競爭等禁止性規定,結束了網約車無序發展的局面。

網約車作為“互聯網+”的產物,其網絡叫車、按單提成、電子支付、乘客評價等運營管理方式值得巡遊車借鑑。

王立新表示,《細則》實施後,網約車和巡遊車都處在同一個平臺上競爭,今後,比拼的不再是價格,而是服務質量和乘客體驗。巡遊車企業將學習借鑑網約車,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加快轉型升級,把優勢轉化為管理優勢,改進服務方式,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建立約束機制,推進巡遊車與網約車的融合發展,引導巡遊車駕駛員練好服務的內功,以高品質服務贏得乘客。

駕駛員

·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取得C1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違法違規駕駛車輛記滿12分記錄

·如巡遊車駕駛員想開網約車,還必須同時滿足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的條件

·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

車輛

·7座及以下乘用車

·車輛在本市登記註冊,且車輛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3年

·燃油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

·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功率不小於90kw

·純電動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於200km

·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於50km

價格

·市場調價,惡劣天氣高峰時段不得隨 意加價

·要求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不得排 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

審批

經營許可證網上審批,有效期6年

為打造包容開放的政務環境,武漢市網約車平臺、車輛、駕駛員的許可將實行網上審批,實現“零證明”。目前,武漢市網約車監管系統已開發完成。該系統與發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務、稅務、工商、質監、網信、通信、區交通運輸等部門信息共享。對於辦理行政許可需由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在具體操作實施中,儘量通過信息化共享機制實現,力推“零證明”,為群眾提供方便。

《細則》對平臺、車輛、駕駛員審批程序進行了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進行審查,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6年。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初審;車輛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作出許可決定,並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向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初審;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組織進行考核並作出許可決定,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3年。

安全

平臺公司承擔事故先行賠付責任

《細則》規定,由平臺保證接入車輛和駕駛員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向乘客出具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必須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保障乘客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得到足額的保險賠付。

此外,《細則》對平臺公司服務質量主體責任也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網約車平臺建立並落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責令投訴較多、服務惡劣的駕駛員或車輛退出營運;網約車平臺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設置固定電話受理投訴,及時調查處理乘客投訴,對乘客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調查處理完畢。

價格

惡劣天氣高峰時段不得隨意加價

作為出租車行業的資深從業者,陳遠凱入行已20餘年,他創造安全行車300多萬公里的紀錄,並對每一位乘客都熱情地提供優質服務。

面對網約車的競爭,陳遠凱說:“與其抱怨和逃避,不如積極面對,提高自身競爭力。通過規範的引導一定能取得雙贏。一方面發揮可以巡遊的優勢,打好傳統服務這張牌,以比網約車更低的價格,提供不亞於網約車的服務質量,贏得乘客的信賴,穩住老客源。另一方面,積極融入互聯網,提供更高品質、更加便捷的服務,增加新客源。”

在價格方面,細則明確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但為了保護乘客合法權益,避免平臺公司在雨雪天氣、高峰時段隨意加價,《細則》要求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合理確定並通過平臺明碼標價,不得隨意加價;確需動態加價的,應當制定動態調整機制,並向社會公告。如違反上述規定,將會受到價格部門的查處。與此同時,《細則》對網約車平臺的低價補貼促銷行為作出規定,要求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網約車平臺公司表示,隨著市場的逐步規範,網約車補貼力度減少將是必然結果,價格競爭將會轉為服務競爭。

監管

多部門合力監管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網約車作為“互聯網+”背景下產生的出租車服務業態,需要多部門聯合實施有效監管。為此,細則提出加強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務、稅務、工商、質監、網信、通信等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促進網約車規範有序發展。如工商部門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無照經營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物價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稅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公安、網信、通信部門應當對網絡、通信信息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予以查處。

同時,按照能放則放、應放盡放的原則,細則按照落實市人民政府調整和規範市級權力清單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向各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下放監管權力,進一步完善屬地管理、以區為主、市區聯動、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出租汽車行業監管體制。

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編輯 耿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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