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因公受傷,單位該不該賠?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骨折 交通 天津二中院 2019-06-09

來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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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單位

都採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這種用工方式主要表現為

由專門的勞務派遣公司對勞務者進行培訓

安排其到其他公司工作

那麼在提供勞務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時

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索賠呢?

勞務派遣人員因公受傷,單位該不該賠?

原告:因公致傷,被告公司應承擔相關費用

原告黃女士訴稱,其於2011年進入物業公司工作,崗位為清潔工。2015年12月28日上午7時左右,黃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區一垃圾站傾倒垃圾時,由於公司提供的電動三輪垃圾車電路出問題,造成該車傾覆,將黃女士撞倒在垃圾坑內,後黃女士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20天,經醫生診斷為頸骨幹骨折(左)、腓骨骨折(左),共花費醫療費78750元。黃女士受傷後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黃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以及後續治療費等共計78750元。


被告:原告受傷與公司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擔責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第一,公司與黃女士是勞務派遣關係,公司為用工單位;第二,黃女士自身存在過錯,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黃女士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垃圾車是黃女士專人專用,而非每天交回公司,只有黃女士發現問題後才交回公司修理;第三,此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不確定,且公司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黃女士受傷與公司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人員因公受傷,單位該不該賠?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黃女士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物業公司主張事故是由黃女士自身過錯造成的,故不應承擔責任。就該主張,物業公司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並未舉證證明黃女士對自身損害存在明顯過錯,故對於物業公司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另外考慮到黃女士於2011年入職物業公司從事清潔工工作,至發生事故時已有5年時間,理應對該工作的危險性有一定的認識,並具備相應的控制能力,現黃女士在從事上述工作中受傷亦應有自身一定原因,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認為應由物業公司承擔主要責任,黃女士對自身損害結果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承擔80%,黃女士承擔20%。

在上述比例確定後,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黃女士主張的各項費用進行判定。對於醫療費,法院結合黃女士提交的證據進行認定;對於住院伙食補助費,法院依據黃女士住院情況進行認定;對護理費的標準,法院考慮到醫院護理與出院後的護理存在差別,故酌定為每日150元;誤工費標準法院結合查明事實認定為每月2000元;對於交通費,考慮到黃女士往返醫院處理傷情必然會有交通費用的發生,故法院酌情判定;對於後續治療費,黃女士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黃女士醫療費14836.17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11 176元、誤工費9600元、交通費800元、伙食補助費840元,合計40 252.17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提供勞務者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應熟悉工作操作規範,控制並避免可能產生的危險,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接受勞務方也要關心提供勞務者的工作環境,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如定期檢測必要的工作設備,避免提供勞務者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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