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頻繁更換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會對勞務派遣工有影響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法律 曾經的HR 2019-05-12
有朋友說,自己是一家單位的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一到(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甲方)就換新的勞務公司來和我們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對我們有什麼影響沒有。

我們不清楚一些用工單位為什麼經常變換勞務公司,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考慮,這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我們重點分析一下,用工單位的這種操作對勞務派遣工到底有沒有影響,有什麼影響。

雖然變更勞務公司的時候,用工單位都會信誓旦旦地向勞務派遣工表示,不會受到影響,一切照常,但是經過分析,我還是發現以下三點影響。

用工單位頻繁更換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會對勞務派遣工有影響

在用工單位的工齡被不同用人單位分解,將來離職時,如果出現符合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經濟補償金將受損失。

一般來說,在單位守法經營的前提下,職工只要別主動辭職、別違紀、沒到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點應該很好理解。

那經濟補償金與什麼有關?是不是與工齡和平均工資有關?是的,與工齡和平均工資有關,因為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在單位的工齡計算的,如果符合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工作不滿半年的,單位應支付0.5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工作超過半年至一年的,單位應支付1個月的平均工作作為經濟補償金。而勞務派遣工變換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重新簽訂,但實際上仍舊在一個地方從事著同樣的工作,這種情形下,工齡被若干勞務公司分解了。工齡被分解之後,當職工離職符合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經濟補償金是不是就變少了。

但是,這裡提醒大家注意一個知識點,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在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下,勞動者可以要求將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單位已經支付過經濟補償金,無需再合併工作年限。

用工單位頻繁更換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會對勞務派遣工有影響

不停地更換勞務公司,將錯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

勞動合同法規定,當一個職工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時,勞動合同到期後,職工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除了職工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當職工被要求和不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工齡被分解,就不再符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這條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我想應該是用工單位變換用人單位(勞務公司)的原因之一,目的是規避勞動合同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用工單位頻繁更換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會對勞務派遣工有影響

工齡被分解,醫療期將被壓縮。

我們知道,當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時,享有醫療期。醫療期的長短由社會總工齡和本單位工齡兩個因素共同決定。變換用人單位雖然並不影響社會總工齡,但是卻降低了職工在本單位的工齡。以社會工齡10年為例,如果職工在單位工齡5年以下,那醫療期是3個月;如果在本單位工齡5年以上,醫療期是6個月,兩者之間相差3個月的醫療期。

哪有人可能會問,醫療期變短有什麼影響呢?第一,不利於職工治療和身體恢復;第二,單位可能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選擇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醫療期不被壓縮的話,職工的傷情可能已在醫療期內痊癒。

用工單位頻繁更換勞務派遣公司,是否會對勞務派遣工有影響

以上就是我認為的三點影響,歡迎朋友們留言評論或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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