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因內容頁可能被抽換未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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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雖經勞動者簽字,但沒有裝訂成冊,不能排除抽換內容頁的可能性,無法確認勞動者簽名確認的《員工手冊》內容,裁判機關未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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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雖經勞動者簽字,但沒有裝訂成冊,不能排除抽換內容頁的可能性,無法確認勞動者簽名確認的《員工手冊》內容,裁判機關未予採信。

《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因內容頁可能被抽換未被採信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4日,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和胡某簽訂《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0000元月;試用期滿後,執行計時工資(年薪制度),足月出勤的稅前工資為12500元月(包括獎金、補助等);年底發放獎金按業績保底30000元等等。2018年8月10日,被告離職。

2017年8月1日,艾米公司建立《員工手冊》,但未裝訂成冊。胡某在抬頭為回執的紙上確認認真閱讀了《員工手冊》,保證遵守《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員工手冊》中明確:年終考核於每年1月份進行,結合月度考評結果,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力、態度三方面進行定量、定性綜合考核。年終績效考核將作為薪酬晉級、職務晉升、降級、培訓等的主要依據。

後胡某向杭州市下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保底獎金77500元,該委依法作出浙杭下城勞人仲案(2018)62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艾米公司需支付2016年和2017年年底獎金60000元。

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訴稱:胡某於2016年1月4日入職公司處從事銷售工作,基於帶來一定量銷售業績的前提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經過業績考核的年底獎金。與此同時,胡某簽署的《員工手冊》也規定,年終考核於每年1月份進行,結合月度考評結果,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力、態度三方面進行定量、定性考核。2016年及2017年,公司出臺的《銷售考核制度》均對胡某的銷售業績作出定量的要求。本公司根據胡某2016年度、2017年度的銷售業績對被告進行年度考核,做出業績不達標的考核結果,因此不予發放該兩年的年底獎金,胡某對此也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視為接受不發放年底獎金的結果。但下城區仲裁機構認為,公司依據的《員工手冊》雖經勞動者簽字,但沒有裝訂成冊,不能排除抽換內容頁的可能性,故不予採信。本公司認為,該員工手冊雖然沒有裝訂成冊,但已經在公司網站上公示,並且亦無更新過版本,內容與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完全一致,可以作為年底發放考評的依據。因此,本公司認為下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浙杭下城勞仲案(2018)626號”的裁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公司無需支付胡某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獎金60000元。

胡某辯稱:本人於2016年1月4日入職,2018年8月10日離職,在職期間從事銷售主管及採購,內容大客戶、渠道、零售、招商、採購、司機等等。在職期間老闆在銷售上不斷調整業務方向,一週一小調,一月三大調,業務無法正常開展,且公司的核心是在做資本運作上,如何融資套現上下功夫騙取投資人的錢,和P2P案件差不多,而非真正服務客戶。浙杭下城勞人仲案(2018)626號仲裁裁決書,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於2018年10月19日已明確作出裁決書,需艾米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年底獎金,共計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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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雖經勞動者簽字,但沒有裝訂成冊,不能排除抽換內容頁的可能性,無法確認勞動者簽名確認的《員工手冊》內容,裁判機關未予採信。

《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因內容頁可能被抽換未被採信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4日,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和胡某簽訂《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0000元月;試用期滿後,執行計時工資(年薪制度),足月出勤的稅前工資為12500元月(包括獎金、補助等);年底發放獎金按業績保底30000元等等。2018年8月10日,被告離職。

2017年8月1日,艾米公司建立《員工手冊》,但未裝訂成冊。胡某在抬頭為回執的紙上確認認真閱讀了《員工手冊》,保證遵守《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員工手冊》中明確:年終考核於每年1月份進行,結合月度考評結果,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力、態度三方面進行定量、定性綜合考核。年終績效考核將作為薪酬晉級、職務晉升、降級、培訓等的主要依據。

後胡某向杭州市下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保底獎金77500元,該委依法作出浙杭下城勞人仲案(2018)62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艾米公司需支付2016年和2017年年底獎金60000元。

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訴稱:胡某於2016年1月4日入職公司處從事銷售工作,基於帶來一定量銷售業績的前提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經過業績考核的年底獎金。與此同時,胡某簽署的《員工手冊》也規定,年終考核於每年1月份進行,結合月度考評結果,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力、態度三方面進行定量、定性考核。2016年及2017年,公司出臺的《銷售考核制度》均對胡某的銷售業績作出定量的要求。本公司根據胡某2016年度、2017年度的銷售業績對被告進行年度考核,做出業績不達標的考核結果,因此不予發放該兩年的年底獎金,胡某對此也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視為接受不發放年底獎金的結果。但下城區仲裁機構認為,公司依據的《員工手冊》雖經勞動者簽字,但沒有裝訂成冊,不能排除抽換內容頁的可能性,故不予採信。本公司認為,該員工手冊雖然沒有裝訂成冊,但已經在公司網站上公示,並且亦無更新過版本,內容與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完全一致,可以作為年底發放考評的依據。因此,本公司認為下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浙杭下城勞仲案(2018)626號”的裁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公司無需支付胡某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獎金60000元。

胡某辯稱:本人於2016年1月4日入職,2018年8月10日離職,在職期間從事銷售主管及採購,內容大客戶、渠道、零售、招商、採購、司機等等。在職期間老闆在銷售上不斷調整業務方向,一週一小調,一月三大調,業務無法正常開展,且公司的核心是在做資本運作上,如何融資套現上下功夫騙取投資人的錢,和P2P案件差不多,而非真正服務客戶。浙杭下城勞人仲案(2018)626號仲裁裁決書,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於2018年10月19日已明確作出裁決書,需艾米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年底獎金,共計60000元。

《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因內容頁可能被抽換未被採信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首先,原告艾米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關於年終考核明確是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力、態度三方面進行定量、定性綜合考核,並未與年底獎金掛鉤;其次,《員工手冊》的建冊時間為2017年8月1日,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間的績效管理並不適用該《員工手冊》的規定;再次,《員工手冊》也未裝訂成冊,雖然有被告的簽名,但該簽名頁系單獨的頁面,因此不能確認被告簽名確認的《員工手冊》的內容,綜上,原告理應發放被告2016年-2017年期間的年底獎金60000元。

評析與提示

透過本案,我們注意到以下幾點:

1、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的,往往會由於舉證問題難以達到目的,本案《勞動合同》中,雙方已對年終獎金額作出約定“足月出勤的稅前工資為12500元每月,年底獎金按業績保底30000元”,如此約定,無須勞動者舉證,用人單位亦無從免除支付義務(至少30000元);

2、本案中的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存在嚴重問題,雖規定了年終績效需要考核,但是並沒有將此考核結果與年終獎金掛鉤,用人單位主要的計策(業績不達標所以不發放年終獎)自然不會得到支持;

3、規章制度必須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明才能作為裁判依據,本案中,勞動者所簽字的簽名頁系單獨頁面,因《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仲裁委和法院均未採信該《員工手冊》。如此原因不採信規章制度的,司法實踐中並不多見;

4、縱觀本案,原本勞動者的如此訴請是很難得到勝訴的,倘若用人單位將《員工手冊》裝訂成冊,勞動合同未對年終獎寫明保底金額,規章制度中明確年終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發放年終獎的依據,訴訟結果將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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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雖經勞動者簽字,但沒有裝訂成冊,不能排除抽換內容頁的可能性,無法確認勞動者簽名確認的《員工手冊》內容,裁判機關未予採信。

《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因內容頁可能被抽換未被採信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4日,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和胡某簽訂《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0000元月;試用期滿後,執行計時工資(年薪制度),足月出勤的稅前工資為12500元月(包括獎金、補助等);年底發放獎金按業績保底30000元等等。2018年8月10日,被告離職。

2017年8月1日,艾米公司建立《員工手冊》,但未裝訂成冊。胡某在抬頭為回執的紙上確認認真閱讀了《員工手冊》,保證遵守《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員工手冊》中明確:年終考核於每年1月份進行,結合月度考評結果,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力、態度三方面進行定量、定性綜合考核。年終績效考核將作為薪酬晉級、職務晉升、降級、培訓等的主要依據。

後胡某向杭州市下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保底獎金77500元,該委依法作出浙杭下城勞人仲案(2018)62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艾米公司需支付2016年和2017年年底獎金60000元。

杭州艾米機器人有限公司訴稱:胡某於2016年1月4日入職公司處從事銷售工作,基於帶來一定量銷售業績的前提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經過業績考核的年底獎金。與此同時,胡某簽署的《員工手冊》也規定,年終考核於每年1月份進行,結合月度考評結果,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力、態度三方面進行定量、定性考核。2016年及2017年,公司出臺的《銷售考核制度》均對胡某的銷售業績作出定量的要求。本公司根據胡某2016年度、2017年度的銷售業績對被告進行年度考核,做出業績不達標的考核結果,因此不予發放該兩年的年底獎金,胡某對此也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視為接受不發放年底獎金的結果。但下城區仲裁機構認為,公司依據的《員工手冊》雖經勞動者簽字,但沒有裝訂成冊,不能排除抽換內容頁的可能性,故不予採信。本公司認為,該員工手冊雖然沒有裝訂成冊,但已經在公司網站上公示,並且亦無更新過版本,內容與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完全一致,可以作為年底發放考評的依據。因此,本公司認為下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浙杭下城勞仲案(2018)626號”的裁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公司無需支付胡某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獎金60000元。

胡某辯稱:本人於2016年1月4日入職,2018年8月10日離職,在職期間從事銷售主管及採購,內容大客戶、渠道、零售、招商、採購、司機等等。在職期間老闆在銷售上不斷調整業務方向,一週一小調,一月三大調,業務無法正常開展,且公司的核心是在做資本運作上,如何融資套現上下功夫騙取投資人的錢,和P2P案件差不多,而非真正服務客戶。浙杭下城勞人仲案(2018)626號仲裁裁決書,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於2018年10月19日已明確作出裁決書,需艾米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年底獎金,共計60000元。

《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因內容頁可能被抽換未被採信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首先,原告艾米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關於年終考核明確是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力、態度三方面進行定量、定性綜合考核,並未與年底獎金掛鉤;其次,《員工手冊》的建冊時間為2017年8月1日,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間的績效管理並不適用該《員工手冊》的規定;再次,《員工手冊》也未裝訂成冊,雖然有被告的簽名,但該簽名頁系單獨的頁面,因此不能確認被告簽名確認的《員工手冊》的內容,綜上,原告理應發放被告2016年-2017年期間的年底獎金60000元。

評析與提示

透過本案,我們注意到以下幾點:

1、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的,往往會由於舉證問題難以達到目的,本案《勞動合同》中,雙方已對年終獎金額作出約定“足月出勤的稅前工資為12500元每月,年底獎金按業績保底30000元”,如此約定,無須勞動者舉證,用人單位亦無從免除支付義務(至少30000元);

2、本案中的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存在嚴重問題,雖規定了年終績效需要考核,但是並沒有將此考核結果與年終獎金掛鉤,用人單位主要的計策(業績不達標所以不發放年終獎)自然不會得到支持;

3、規章制度必須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明才能作為裁判依據,本案中,勞動者所簽字的簽名頁系單獨頁面,因《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仲裁委和法院均未採信該《員工手冊》。如此原因不採信規章制度的,司法實踐中並不多見;

4、縱觀本案,原本勞動者的如此訴請是很難得到勝訴的,倘若用人單位將《員工手冊》裝訂成冊,勞動合同未對年終獎寫明保底金額,規章制度中明確年終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發放年終獎的依據,訴訟結果將截然相反。

《員工手冊》未裝訂成冊,因內容頁可能被抽換未被採信

案例來源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7064號

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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