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夥伴都認為,
只要是被辭退,
單位不管怎麼樣,
都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答案肯定不是,如果勞動者因為以下幾種情況,被企業辭退,是可以不用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的。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現在的企業,在員工入職之後,都會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一般是在三到六個月。如果在試用期,勞動者被證明能力不足,或者是不能勝任工作等,那麼在員工簽字確認的情況下,企業也是可以辭退勞動者,而且不用支付賠償金。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等
比如說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造成了單位的經濟損失,這些都已經觸犯了企業的底線,如果勞動者有類似的行為,那麼企業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用支付賠償金。
同時與多家企業簽訂勞動關係
法律上面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只能與一家企業簽訂勞動關係,但是有的人可能會利用職務之便,同時與兩三家企業簽訂勞動關係,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那麼企業也是可以和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而且不用支付賠償金。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發現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拘留或逮捕的,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醫療期滿後仍不能正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面臨員工醫療期滿,且無法從事原工作時,公司一定要慎重處理。HR需要注意的是,調崗必須合理:
一方面,不要故意將醫療期滿的勞動者調整到勞動強度或績效標準更高的工作崗位上;
另一方面,如果新崗位與原崗位級別和薪酬差較大時,儘量與員工協商一致,以避免單方調崗無效的法律風險。
最後,需要對“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於上述概念的解釋,是需要企業有較高的舉證技巧。
無論是企業管理者,還是HR,一定要明白的一點就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種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企業無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